单齿辊破碎机用齿辊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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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行 业标 准Y B 4 05 7 一 91 单 齿 辊 破 碎 机 用 齿 辊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单齿辊破碎机用齿辊( 以下简称齿辊) 的结构型式、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烧结机卸料端单齿辊破碎机用的水冷式齿辊, 结构和使用条件相类似的产品亦可参照采用。2 引用标准G B 7 1 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G B 2 2 3 钢铁及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 B 1 1 8 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 规定 G B 1 8 0 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 寸的 极限偏差 G B 4 3 4 1 金属肖氏 硬度试验方法 Y

2、B 8 9 8 钢材低倍缺陷 超声波检验法( 试行) Y B 3 2 2 0 . 1宝 钢二高 炉设备制 造通用技术条 件 铸钢件 Y B 3 2 2 0 . 4 宝 钢二高 炉设备制造通用 技术条 件 包装 Y B 3 2 2 0 . 7 宝钢二高 炉设备制 造通用 技术条件 锻件 Y B 3 2 2 0 . 8 宝钢二高 护设备制造通用 技术 条件 焊接件 Y B 3 2 2 0 . 1 0 宝钢二高炉设备制造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加工产品防 锈 Y B 3 2 2 0 . 1 1 宝钢二高炉设备制造通用技术条件 涂装结构型式结构型式如图, 其尺寸可按用户要求确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

3、 9 引一 0 5 一 0 4 批准1 9 9 2 一 O 1 一 O 1 实施Y日 4057 一 91s 一 a4 技术英求和试验方法4 . 1 齿辊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 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 . 2 制造齿辊用的板料必须符合G B 7 1 1 的规定。 4 . 3 制造齿辊轴用的锻钢件应符合Y B 3 2 2 0 . 7 的规定。 4 . 4 制造齿辊用的铸件材料为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 其要求应符合Y B 3 2 2 0 . 1 的规定。 4 . 5 齿辊轴应按Y B 8 9 8 进行超声波探伤, 不允许存在有白 点, 缩孔残余, 内 部气泡、 内部裂纹,

4、轴心晶 间裂纹, 非金属夹杂物, 翻皮, 带有气泡的点状偏析以及2 级以上的一般疏松、 中心疏松和方框偏析等缺 陷。 4 . 6 齿辊焊接质量和试验方法应符合Y B 3 2 2 0 . 8 的规定。 4 . 7 图样或技术文件中 未作规定的 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应分别符合G B 1 8 0 4 中I T 1 3 级和G B 1 1 8 4 中 1 1 级的 要求。 4 . 8 齿辊上浇铸耐磨合金层的化学成分如表1 所示, 合金层不允许出现剥落和存在影响使用性能的铸 造缺陷, 凹凸不平的高度不得超过3 m m, 浇铸合金层在室温状态下的硬度值不低于6 5 H S 。 化学成分及 硬度检验分别按G

5、B 2 2 3 和G B 4 3 4 1 进行。Y B 4057 一 91表 1化学成分Cs1MnCrWM OVF e含量 , %4 . 0 - 5 . 01 . 0 “ 1 . 50 . 5 - 1 . 02 8 - - - 3 00 . 8 - 1 . 51 . 0 - 2 . 01 . 0 - 2 . 0其余注 浇铸合金层的化学成分也可按需方要求作适当调整。 4 . 9 齿辊表面合金堆焊用的焊条, 其性能不得低于表2 的规定, 堆焊层的室温硬度按G B 4 3 4 1 进行检 验表 2 、令 爵 鹦室温硬度最低值HS高温硬度最低值H V4 0 0 ( 4 5 0 0C5 0 0 0C6

6、0 0 C保护层6 54 8 04 4 04 0 0工作层7 56 0 05 3 04 3 04 . 1 0 齿辊堆焊层不允许有剥落及连续贯通施焊表面的裂纹和多处明显可见的龟裂。 4 . 1 1 堆焊合金层的厚度不得小于5 m mo 4 . 1 2 制造完工后的齿辊必须进行通水试压, 要求水路畅通, 并在水压不小于。 . 7 4 M P a 的状态下 保持 3 0 m i n , 不得有渗漏水现象发生。 4 . 1 3 齿辊必须进行防锈处理和涂漆, 其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Y B 3 2 2 0 . 1 0 和Y B 3 2 2 0 . 1 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齿辊应逐件进行出厂检验,

7、 内容如下:最大轮廓尺寸和接口 尺寸应符合图样要求 外 观 质 量 应 符 合4 . 8 和4 . 1 0 条 的 要 求; 通水试压应符合 4 . 1 2 条的要求; 合金层硬度应符合4 . 8 和4 . 9 条的要求。杠公己5 .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试制, 定型鉴定; 6 .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齿辊停产一年后, 恢复生产时; d国 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齿辊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后方能出厂。51刘s 包装、 标志和贮存6 . 1 齿辊必须按Y B 3 2 2 0 . 4 的规定进行包装。 6 . 2 包装后的齿辊应在明显部位用文字标明如下内容:a . 制造厂名称;b . 产品名称;。收货单位、 地址;d . 毛重、 货号和最大外形尺寸。 6 . 3 出厂的齿辊必须附 有产品合格证书。 6 . 4 齿辊应贮放在室内, 严防雨水浸泡。YB 40 57 一 91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机械动力司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乐山冶金机械轧辊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天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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