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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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依附合同)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及基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及基础保险金额 3 (1)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在您的保险单中载明,如该保险金额

2、有所变更(包括增加、减少保险金额或理赔后变更等)时,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2) 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 在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前,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同,若您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或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此基础保险金额将随之变更为增加或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但基础保险金额不因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给付而改变。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

3、期间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保险费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条款及费率)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7

4、(1) 及时援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符合附录 1重大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和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注 1)导致的疾病不受此 90 天限制) ,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乘以 15%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每一疾病病种的及时援助保险金以一次给付为限。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重大疾病名称

5、、疾病定义和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 90 天限制) ,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 30 天但不足 1 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计算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3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 1 周岁但不足 2 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计算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6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以上 2 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

6、额为限。但若被保险人未满 1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 30%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未满 2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 60%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注 2)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 3) ; (6) 战争

7、、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注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 5) 。 受益人(我们的理 赔 金 支 付 给谁) 受益人(我们的理 赔 金 支 付 给谁) 9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仍健在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或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何申请理赔?

8、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正本;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医院医院(注 6)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我们所需的其它有关证实保险事故原因、经过、性质、损失以及合同权利有效性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 理赔后 举例见附录 3 附录 3 11 (1) 我们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规定办理: 本附加合同及

9、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调整为: 理赔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理赔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当次理赔金额(公式公式) 理赔后所依附合同保险金额=理赔前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当次理赔金额(公式公式) 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合同的保险费调整为: 理赔前的保险费理赔后的保险金额 理赔后保险费= 理赔前的保险金额 (公式公式)(2)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规定办理: 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调整为: 理赔后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理赔前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理赔前保险金额(公式公式) 所依附合同的保险费调整为: 理赔前的保险费理赔

10、后的保险金额 理赔后保险费= 理赔前的保险金额 (公式公式)以上(1) 、 (2)关于保险费的调整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附录1重大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和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或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 但如果本附加合同附加在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上,所依附合同保险费维持不变,您如果需改变所依附合同保险费可另行提出申请,并按照所依附合同保险费增减条款办理。 若本附加合同的理赔前保险金额等于理赔前所依附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已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后,所依附合同及其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亦随之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1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

11、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 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注 7)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 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3) 所依附合同终止后;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终止后; (5)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本页以下空白) 附录 1 附录 1 重大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和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部重

12、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和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专科医生 (注 8) 明确诊断。疾病名称 重大疾病定义 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 * 恶 性 肿瘤 * 恶 性 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13、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对于“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若未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但对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

14、诊并且己经接受了公认有效的针对性治疗的下列五种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我们将按约定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急 性 心肌梗塞 * 急 性 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

15、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对于 “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肌梗塞” 若未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且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的情况, 我们将按约定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对于 “脑中风后遗症脑中风后遗症

16、” 若未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但对于确实发生了中风并且影像学检查证实有相应中风病灶, 被保险人存在* 脑 中 风后遗症 * 脑 中 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9)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10 和注 11)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注 12)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永久不可逆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的症状体征,经专科医生鉴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我们将按约定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1)一肢(上肢或下肢)的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以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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