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社区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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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 年天津社区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法规不完善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

2、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二、工作矛盾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三、经费不足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相关法规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 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 使用条件、 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权力限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 据统计, 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 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 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 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 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五、人员缺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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