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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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标 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保密制度【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07-08-17【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资料的受理、保管、使用以及相关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需

2、要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及各项个人信息、登记纳税人资料的各种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涉及纳税信息的资料。第四条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示专门窗口,并由专人负责受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受理人员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的要求和程序,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符合性审查无误后,将纳税人的资料存放于专门的个人所得税资料盒中,交专人保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3、不得随意放置在桌面或其他显著位置,避免泄露个人信息。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各项资料的档案橱(盒)均应标明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字样。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第八条 对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审核,资料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需要重新填报的,在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前,其申报资料应按第六条的要求严格管理。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资料后,其原申报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监销并记录备查。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纳税人资料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因内部管理工

4、作需要借阅保密资料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后应及时将资料退回,一律不得外借。第十一条 按规定层报上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所列工作岗位,必须由正式税务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意识。除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涉及纳税人申报信息。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向新闻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的报刊)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履行省局规定的程序。在未征得纳税人同意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无论何种目的,不得进行宣传、刊播有关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法政处分外,所在单位一律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报省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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