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火车煤炭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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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3 页 火车贫瘦煤炭买卖合同 火车贫瘦煤炭买卖合同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汉川市 托运人:宁夏驰创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3 年 02 月 19 日 结算方式:二票 鉴于: 1.出卖人具备合法的煤炭经营资质,且同意向买受人提供其煤炭经营相关资质证明; 2.买受人已向出卖人详细介绍了买受人煤炭计量和采制化流程,且出卖人认可; 3.出卖人同意以买受人数量和质量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向买受人出售煤炭。 4.经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守约的原则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收货人名称: 一、收货人名称: 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 二

2、、发站:二、发站:西大滩 惠农 到站: 到站:新沟 三、品种规格(煤种):三、品种规格(煤种):贫瘦煤 四、煤炭质量要求: 四、煤炭质量要求: 全水分 Mt8 %, 1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20%,空气干燥基全硫 St,ad1.5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4800 大卡千克。 五、订货量约定:五、订货量约定: 订货量:20000 吨,视发运量视买受人需求情况予以调整。 六、煤炭交货时间: 六、煤炭交货时间: 按国铁火车货票发运时间,在本合同执行期以内交货。若国铁火车货票发运时间与随 车到达的铁路运单时间不一致时,则以铁路运单时间为准。 七、煤炭交货方式:七、煤炭交货方式:

3、到厂交货。 八、信息传递: 八、信息传递: 经买卖双方约定,发送(接收)验收结果、货物发运信息等信息沟通的电子邮箱地址 如下: 买受人电子邮箱地址: 买受人传真电话: (027)83392196 出卖人电子邮箱地址: 出卖人传真电话: 若合同一方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电话变更,应提前 10 天以书面函件通知对方。 出卖人每次发运煤炭,装车前应将发运车号、煤质情况(包括收到基低位热值、全水 分、空干基挥发分、硫分) 、托运人名称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至买受人提供的邮箱;如 买受人未收到信息或信息不全,买受人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 人承担。 九、煤炭数量、质量验收约定:九、煤炭数

4、量、质量验收约定: 1.煤车进厂后,发现单节车皮内煤炭出现分层、混装其它物品(包括其它煤种煤炭) 、 超过 100mm 大块较多或同列来煤各节车皮煤质相差较大(车皮花装)等情况,买受人有权 拒收该批煤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煤炭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计量的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 3.煤炭质量以买受人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买受人应在煤炭到厂(指到达买受人厂 区内指定的地点)后 7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验收结果通知出卖人,买受人电子第 2 页 共 3 页 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已送达出卖人,出卖人应及时接收电子邮件并告知买受人电子邮件已 接收。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出卖人应在收到电子

5、邮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提出,逾 期即视为认可买受人的验收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 4.应出卖人要求,经买受人同意,买卖双方可共同在买受人处对煤炭质量验收进行采、 制样监督。经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的煤样,由买受人负责妥善保管。因铁路部门对煤车 接卸时间有严格要求,为保障煤车接卸的正常作业,出卖人须在煤车到站前到达买受人处, 办理参与现场采制样监督相关手续后,方可参与现场采制样监督;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或 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进行采、制样监督的权利,认可买受人的验收结果。 十、煤炭结算价格: 十、煤炭结算价格: 1.热值计价约定:1.热值计价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受人验收结果的加权平均收到

6、基低位热值 (Qnet,ar)计价。本合同中的煤炭价格均指含税煤款加运费。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4800 大卡/千克时, 按收到基低位热值吨煤每大卡/千克计 价 0.123 元; 以下依次类推: 单位: 元,大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热值 (Qnet,ar) 含税到厂包干价 收到基低位热值 (Qnet,ar) 含税到厂包干价 4800Qnet,ar 0.123(元/吨) 3800Qnet,ar4000 0.111(元/吨) 4600Qnet,ar4800 0.121(元/吨) 3500Qnet,ar3800 0.090(元/吨) 4400Qnet,ar4600 0.119(元/吨) 3

7、000Qnet,ar3500 0.070(元/吨) 4200Qnet,ar4400 0.117(元/吨) Qnet,ar3000 另行协商 4000Qnet,ar4200 0.115(元/吨) 2.运损约定:2.运损约定:按照每列来煤数量计算。盈吨不计运损;如出现亏吨,亏吨小于货票数量 的 1.2%时,以实际亏吨计运损由买受人承担;亏吨大于或等于货票数量的 1.2%时,以货票 数量的 1.2%计运损由买受人承担,超过货票数量 1.2%的部分计为亏吨,由出卖人承担此亏 吨及其运费。 3.挥发份扣款约定: 3.挥发份扣款约定: 当 Vdaf10.0%时,扣款=(10.0%-Vdaf)10010 元

8、/吨; 当 Vdaf20.0%时,扣款=(Vdaf-20.0%)10010 元/吨。 4.全硫扣款约定: 4.全硫扣款约定: 当 1.5%St,ad2.0%时,扣款=(St,ad-1.5%)10010 元/吨; 当 2.0%St,ad3.0%时,扣款=(St,ad-1.5%)10020 元/吨; 当 3.0%St,ad 时,扣款=(St,ad-1.5%)10040 元/吨。 5、单批次结算约定: 5、单批次结算约定: 当月任一批次煤炭,如果收到基低位热值 Qnet,ar3500 大卡Kg、St,ad3.5%、干 燥无灰基挥发份 Vdaf10%、Vdaf30%,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时,该批次煤炭

9、不与当月 其它批次加权平均,单独予以结算。 十一、煤炭结算:十一、煤炭结算: (买受人结算单位: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出卖人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内送交的煤炭并通过买受人数量、质量验收合格, 双方无异议,出卖人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凭煤炭全额增值税票和国铁火车货票办理结算手 续,买受人可以现金或承兑方式予以结算,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买受人将延期结算。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1. 出卖人对买受人的煤质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可由买卖双方将保管在买受人处、双方 认可的 3mm 煤样送买受人化验室复验。 复检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干燥基高位热

10、值差的绝对值 小于或等于 120 大卡/千克时,按原检验报告办理结算手续;复检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干燥 基高位热值差的绝对值大于 120 大卡/千克时,按复检报告办理结算手续。若将保管在买受 人处、双方认可的 3mm 煤样送具备资质、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双方对第三方的复检第 3 页 共 3 页 结果均不得再提出异议。复检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干燥基高位热值差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 150 大卡/千克时,按原检验报告办理结算手续,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复检 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干燥基高位热值差的绝对值大于 150 大卡/千克时,按复检报告办理结 算手续,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

11、合同期内煤炭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买卖双方可协商调整煤炭价格和订货量,如 不能达成一致,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双方互不承担合同终止的相应责任。 3.买卖双方如有其他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买受人当地法院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 十三、违约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应缴纳 2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除接到买受人调运通知外,出卖 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交货,买受人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 万元。本合同期之后到的煤炭,双 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谈判签订新的供货合同, 出卖人并重新向买受人缴纳 2 万元履 约保证金。 2.鉴于煤炭属于大宗散货物资的特殊性,验收时

12、难以直观、即时判断其真实煤质,卸货 后可能直接送至炉膛燃烧,无法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同时燃烧不合格煤炭会对电厂的安全生 产带来严重影响(如锅炉灭火、制粉系统爆燃、投油助燃、设备损坏、不合格电量考核、环 保考核等等) ,为此,因出卖人煤炭质量超出合同约定给买受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出卖人除 应向买受人按照货物总金额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外, 还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且买受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出卖人在供煤过程中无论以何目的都不得私自与买受人公司的煤炭验收人员接触, 不 得私自进入煤炭验收的计量区域和采、制、化工作区域,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试图影响煤 炭数量与质量验收。如出卖人违反

13、上述约定,本合同自行终止,并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 出卖人应对所提供资质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提供的资质等证明文件 有虚假现象,本合同自行终止,并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其他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三份。 4.本合同执行期:自 2013 年 02 月 19 日起至 2013 年 03 月 01 日止有效。 (以铁路运单 时间为准) 结算人: 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出卖人(印章) : 买受人(印章) :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增值税号: 结算人增值税号:420984707096907 开户行: 结算人开户行:建行汉川北桥路分理处 帐号: 结算人帐号:42001686661050000170 电话: 电话: 027-83392197(质量) 027-83392195(核算) 13886193739 (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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