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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 000787 股票简称: *ST创智 公告编号: 2009-014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本公司和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起诉新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刘杰、唐衡军,要求撤销关于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 ,恢复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地位一案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5月27日收到(2008)芙民初字第
2、936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新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刘军 被告:唐衡军 (二)诉讼起因 本公司与新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其中本公司占有98%股权。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同为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其中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占有69.96%的股权。新通投资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掌控了北京宽带系统有限公司,在未进行合法审计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28日
3、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以24.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69.96%的股权转让给新通投资有限公司。此后,新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以零对价将所持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分别转让给刘杰和唐衡军。 本公司和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撤销新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2、确认新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杰、唐衡军于2007年5月17日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3、判令五被告配合变更工商登记,恢复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地位。 (三)判决情况 因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不产生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三、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备查文件 (2008)芙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5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