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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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总则总则4.5 除下列情况外,连续 24h 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 滞留 8h 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8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 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 灾演习。 4.9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 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

2、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 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 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 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5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

3、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4.16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图中应正确标记: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 (矿块)的位置、数量;矿石运输线路;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

4、、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4.17 矿山企业应按照 GBll651 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 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 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8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 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 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 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

5、入矿井的 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5 露天部分露天部分5.1 基本规定5.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 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 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 全隐患。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 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10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

6、因暴风雨、雪 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 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14 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 有人停留或通行;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5.1.15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 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 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 牌。5.1.22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

7、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5.2.4.3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 5KM/H;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有专人指挥。 5.2.4.4 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 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 离开驾驶室。 5.2.5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5.2.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 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2.5.2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

8、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 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5.2.5.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 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2.5.4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 的处理措施;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 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5.2.5.6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

9、理: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 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 底部停留。 5.2.5.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 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5.2.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 1020m 保护带),除非采取有 效

10、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5.2.6.2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 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5.2.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 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5.2.6.5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 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 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 产

11、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5.3.2.2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 斗不应载人。 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5.3.2.4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 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 30m。视距不足 20m 时,应靠右暂停行驶, 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5.3.2.5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 应不小于 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3.2.7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 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 5.3.2.11 装

12、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 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5.3.2.13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 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14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 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 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5.3.2.16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5.5.4 挖掘机、起重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挖掘机的停留、挖掘作业等,严格执行挖掘机的

13、安全操作规程;采场进行牵引、吊装作业时,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6 级以上大风和大雪、大雨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的停放、作业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和 环境条件,选择稳固、便于操作的地方;吊装荒料时,开车前应鸣笛;吊运中接近人员时,应发出断续笛 声,吊臂下不应有人;吊装荒料不应从载重汽车驾驶室上方和人员头顶上面越 过,不应碰撞车体,荒料不应冲砸车箱底板和车帮; -一被吊荒料离开作业面之前不应回转;起吊大块荒料回转时,不应改变 动臂倾角,不应换档; 吊装荒料的重量应与起重机的起重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载起吊,重量 不清的荒料或与岩体未完全分离的块石不应起吊;起吊不应斜拉、拖

14、拽; 起重机司机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限位开关等进行 检查,并做好日常保养、润滑等工作;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之前排除;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行走时,其吊臂应置于行走位置,通过高、 低压输电线路时,最高点与电线距离应不小于 2m; 开始起吊荒料时,如发现电流表超过额定数值,应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桅杆吊基础的位置,应符合开采工艺要求,选择在坚实稳固的地段; 设备基础,应根据安装地点的工程地质资料、设备吊装能力的要求,由设计确 定。桅杆吊应安装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吊装用钢丝绳应符合 GB6067 的规定,并按 GBT5972

15、的要求进行检 验和报废,不应超限使用; 制动器的零部件有裂纹、制动带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到厚度的 50、弹 簧出现塑性变形、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到原直径的 5时,均应报废;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 轮出现裂纹、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 40时,应报废 提升、变幅、回转机构的限位开关中的接触开关,使用时应定期检查, 超过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 吊钩不应与吊臂上端的滑轮相碰,应保留 2m 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钩的最低极限位置,应保证提升卷筒上最少绕有 67 圈的提升钢丝绳。5.5.8 使用手持式凿岩机作业时,操作工不应用身体推压凿岩机。在凿岩工 作面,不应一人同时操

16、作多台凿岩机作业。 5.6.1.11 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 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5.6.1.12 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并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6.1.13 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夜间作业时,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5.7 排土场5.7.1 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5.7.2 排土场(包括水力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 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 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 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 其安全距离在设计中规定; 依据的工程地质资料可靠;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 地带;若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坡度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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