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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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缴个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缴个税税 2013年年7月月15日日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报 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 第一,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税目、税基、税率; 第二,确定转让股权价格的税务风险; 第三,转让股权的涉税程序。 转让股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 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 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

2、所得,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 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上述规定,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属于个人所 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计税基础为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 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 股权转让价格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转让价格确定中的税务风险,即企业自然人股东所确认的转让价 格能否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纳 税人股权转让价格应该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如果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

3、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 核定。 股权转让价格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包括五类: 第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 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第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 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 第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 权转让价格的; 第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价格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正当理由”指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第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4、 第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 人或者赡养人; 第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价格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采 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 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 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 构评估核实; 二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 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

5、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 让收入; 四是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 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股权转让价格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理论上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可以自行约定股权价格; 如果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需要具备27号公告所称的“正当理 由”之一,并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可以该 项股权转让交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依据,重 新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变更必须提交个税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不断加强了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强化转让股权的涉税程序管理便是其中之一; 国家税务

6、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纳税人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股权登 记时须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个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 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 ),要求国 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 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将每 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予以交换。2011年1月1日 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 已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 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完成交换。 综述 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自然人股东以平价及低价转让股权都有明 确的条件约束,对于溢价转让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都要经过严格 的审核; 在确定转让价格时,纳税人应事前做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 如有需要,纳税人还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联系我们 北京办公室 联系人:宋宁 电话:010 5893 8833 传真:010 5893 8756 手机:1391-122-9212 邮箱: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院C座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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