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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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文 件 号】桂劳社发200867号【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04-08【实施时间】2008-04-08【时 效 性】有效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桂及自治区 直属各有关单位: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有 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 强

2、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 “两个办法”),切实推动我区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正常、具 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集体协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各类企业,可 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要求当前页码:2http:/企业建立本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

3、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参加企业年金职工范围 、筹集资金方式和水平、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 (含运营收益部分)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 和监督方式、终(中)止缴费条件等。在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 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 术骨干及专业人才进行倾斜。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管理(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辖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不报送备

4、案的,不予认定 为企业年金。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 求,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要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分为首次备案和重新备案两类。企业按“两个办法”和本 通知规定要求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实施前按规定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的,为首次备案。已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如有变更或修订的为重新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首次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报表;当前页码:3http:/2企业年金方案;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资金账号;4企业XX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审计报表;5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情况;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

5、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 体协商书面意见;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XX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年金方案重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年金方案;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资金账号;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XX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每一年度实施结束后,在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实行 年度报告。企业应在继续实施前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报告中需附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当年年度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情况 证明。企业在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当年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

6、费用的,从下年起中止实 施企业年金方案;已补缴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从缴清欠费之年的下年当前页码:4http:/起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前,所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无 变更或修订的,按年度报告的要求办理手续;企业年金方案已变更或修订的,按 重新备案的要求办理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照“两个办法”和本通知 要求,及时修订本企业年金方案,重新报所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按年度逐年进行,每年一次,受理 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跨年度和逾期的,原则上不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

7、方案应进行审核,符合建立企业年 金条件的,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 决定,并及时将决定告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收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或 年度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可实施本年度的企业年 金方案。四、企业年金费用的缴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依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下同)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 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的方式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缴清。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

8、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 扣代缴。企业缴费(含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新 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执行。五、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当前页码:5http:/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实行完全积累,采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 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权益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 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其投 资运营收益按本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权益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企业

9、应及时确定企业年金受托 人来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 人可以委托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受托人与账户 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所管辖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合同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合同后及 时报送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六、企业年金待遇支付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经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核准领取了基本养

10、老保险待遇的,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支付方式领取相应 的企业年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全额领取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后,终止其 企业年金关系。参保职工未经核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不得从职工企业年 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七、切实维护职工企业年金权益(一)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单位已建 立企业年金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可以随 同转移;企业缴纳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归属权益比例 进行分配,并可以随同转移。(二)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后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

11、中止缴纳企业年金费用,并同当前页码:6http:/时结算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单位缴纳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按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暂由 原企业选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相关机构按与原企业签订的合同继续管理运 营,投资运营收益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管理费从投资运营收 益中按有关规定收取。上述人员就业后所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职工企业年 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所就业的单位。(三)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出境定居,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 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和单位缴纳企业年金费用部分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

12、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 企业年金关系。(四)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死亡,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企 业年金费用全额及其运营收益和单位缴纳企业年金费用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按 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权益比例计算的金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 领取,并终止死亡职工企业年金关系。(五)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企业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 ,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 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八、企业年金实施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因2007年度清理移交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未 能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已建立了

13、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资金承受 能力,需补做2007年度的本企业年金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个办法”规定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今 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企业年金政策规定的,从其新规定。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辖区 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 ,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要选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当前页码:7http:/范、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保证我区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

14、展。附件: 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报表(式样)(略)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材料接收清单(式样)(略)3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回执单(式样)(略)4企业年金方案(式样)二OO八年四月八日附件4企业年金方案(参考式样)一、目标和原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目的和法律依据)主要目的一般涉及员工目标和企业目标两方面。员工目标是为员工提高养老 金待遇;企业目标是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也可 以提及国家目标,那就是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力补充,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 系。要突出员工目标,把员工目标放在第一位。因为企业目标的实现,依赖的是 员工是否充分认识和感受到企业年金带来的利益。提及国

15、家目标是表明企业响应 国家政策鼓励的积极态度,也为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批创造了有利条件。法律依据要涉及本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一般包括劳动法、国家 有关企业年金最主要的一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落实上述国家的企业年金法规的当前页码:8http:/具体指导性文件。必要的时候,法律依据还可以提及企业有关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的决策文件。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制定年金方案具体条款的原则性依据。具体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 基本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有以下两条:效率原则和调整原 则。效率原则指的是资金分配的原则,即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分配 企业缴费形成的基金,激励员

16、工努力工作;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会根据企业经济状 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 应。基本原则中也可以涉及其他比较重要的方面,如计划模式(缴费确定型、待 遇确定型或混合型),管理方式(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匹配缴费(企业缴 费建立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适当补偿中老年职工、退休人员的比例(针对国 有企业,企业年金承担一定的补偿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债务的责任)等。二、实施范围第三条(参保条件)确定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如:正式职工,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 (一般为1年),或者明确将某几类员工排除在外。三、缴费办法第四条(谁缴费、缴费比例和资金渠道)明确缴费主体,并说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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