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18年年年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参考书目、考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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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2018 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参考书目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参考书目、 考考 研重点研重点北大行管参考书目: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含: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北大行管参考书目: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含: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发展管理三个专业发展管理三个专业) :考试科目一:行政学原理1、张国庆主编: 公共行政学 (第三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萧鸣政著: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考试科目二:综合二1、陈庆云著: 公共政策分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罗豪才等著: 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包万超著: 行政法与社会科

2、学 ,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4、朱天飚著: 比较政治经济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0142014 年北大行管状元年北大行管状元吴思含吴思含公共行政学笔记公共行政学笔记张国庆主编张国庆主编20072007 年第三版年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权力的分配行政权力的分配一、行政权力分配的方式与途径(一)行政权力的分配方式(简答)1、结构性分配;2、功能性分配。(二)行政权力分配的途径(简答)1、逐级授权;2、权力下放;3、地方自治;4、权力“外放” 。 (2009 年辨析题)(三)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简答)1、外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

3、;2、内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四)行政权力的人格化问题非人格化:是韦伯提出的,他认为行政管理必须采取合理的形式主义,用义务的压力取代感情的支配,用人人平等的观念取代因人而异的做法,用非个人制度的规则取代个人号令,以对法和制度规范的服从取代对个人命令的服从,行政权力非人格化的根本在于制度化。二、行政权力分配的原则(2010 年简答题)1、程序必须合法;2、职权必须分明;3、权责必须一致;4、权利必须明确;5、内容必须全面。三、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简答)1、行政权力分配与政治授权的关系;2、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关系;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010 年辨析题)政府管制与公共选择政府管制与公共

4、选择政府管制是经济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对于前者,研究方法既可能是规范的,如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也可能是实证的,如公共选择理论。但行政法学上研究的政府管制一般都局限于在既定的法律制度下分析管制者和被管制者的权力与义务、 程序和救济(尤其是司法审查)等规范问题,更进一步的研究,是在这一基础上提出管制或放松管制的立法建议。本文在此将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分析中国政府管制中的行政法问题, 把管制理解为作为管制者的行政官员通过行政法的创新和执行来控制被管制者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因此我们的研究将转向管制者的行为动机、效用函数、管制规则的权利义务设计及其形成过程和博弈均衡的分析。公共

5、利益理论:政府管制的目的、原因与基本假设在斯蒂格勒 1971 年提出管制是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这一命题之前, 西方经济学家普遍接受的观点可归结为一种关于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当存在信息不对称、 外部性和垄断等“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干预。 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就成了政府管制的两个基本原因。 政府管制既可通过立法,也可采取行政行为的方式实现。“管制是由于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管制的基本信念是:市场做不好的,由政府来做, 。而支持这一信念的是传统管制理论的三个基本、

6、假设:第一,政府是全知全能的,政府有充分的信息。比如在反垄断定价管制中,政府似乎知道垄断者的生产成本是多少, 技术进步的速度有多快, 消费者的需求函数是多少等等。这实际上是假设政府是超越个人之上的有机体,他在智慧上远远超出构成这个有机体的个人。第二,政府是一个“仁慈君主” ,他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外,绝无私心,代表他的官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公仆” 。第三,政府是言而有信的, 政府有完全承诺的能力。 政府的地位和信息产生了法律上可信赖原则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法学家理解政府管制法的主流理论。 但是, 如果这一理论赖以建立的三个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这座政府控制的大厦就丧失了它赖以立足

7、的根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制的目的和分析模型传统的管制理论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公共选择学派则成功地发展了“政府失灵”理论市场失灵不是政府管制的充分条件。 因为后者也存在类似的失灵问题, 甚至会把事情弄得更坏。为什么呢?从公共选择的观点来看,支持政府管制的三个基本假设都是不成立的:政府不是无所不知的, 而是常常处于无知状态, 他与被管制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许多管制必备的信息私人的“隐蔽信息” ,政府根本没有激励能让私人真实显示这些信息。 例如中国 电讯条例 (2000) 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 (第 23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

8、、自治区、直辖市电讯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第 26 条) 。但“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只有经营者自己才掌握的“私人信息” ,他有什么激励要真实地提供这些数据?如果经营良好,成本低,而且真实显示了有关信息,那么政府定价就低,赚钱就更少;相反,虚报成本数据(夸大经营成本)就可能从政府的定价中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现实中并不存在大公无私的仁慈政府, 而只有自私的政府官员。 真正充当管制者的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 没有激励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和资源最优配置的规则来行动。 他们会运用管制的权力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管制“俘虏理论”已经有说服力地证明了这点。政府在许多

9、情况下不是言而有信的。原因很多,一是政府官员没有激励去守信用, “政府的经济周期” 导致官员的目光短浅和行为短浅化。 尤其是后任的官员没有激励去信守前任向被管制者做出的承诺。而是被管制者的行为难以确定,使政府管制后果具有不确定性。三是由于公共行政环境的易变性破坏了政策的连贯性。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 哟与政府是一个度假垄断者,不管如何不守信,私人和利益集团在下一轮博弈中都没有挑选对手的机会。公共选择理论经纪人假设和被视作教育的政治模式出发, 考察了现实中的政治过程, 提出政府管制并非为了公众的利益, 而是政府官员和利益集团之间围绕管制租金的创设和追逐而增进相互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或者简单地说,

10、政府管制实际上是一个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的政治市场。这里,寻租理论、管制俘虏理论和利益集团理论等分析模型支持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这个基本命题。三 中国行政法中的政府管制及其公共选择机制迄今为止的中国行政法的主体部分仍然是政府管制法,或者说,是一种“管理法” 。作为一种治理手段或工具, 行政法主要是出于经济管制、 社会管制和政治意识形态控制的目的需要发展起来的。 这种法律体系根植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的保全政治的影响。 因此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分析中国政府管制时,既发现了共识,也突现了分歧。中国政府管制及服务于这种管制的行政法制最大的特点是“不均衡且不平衡” “不,均衡”是指在管制博弈中不存在,或难以产生

11、一个令所有参与人满意的最优战略组合。 “不平衡”是一个规范概念,是指在管制立法中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不公平配置,用罗豪才教授的话说,是“行政法的失衡” 。在这里,公共选择的交易观念和合作博弈得到了极大地修正。 “不均衡且不平衡”的政府管制及其行政法源自中国一套特殊的公共选择机制。中国政府管制不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山,而是一开始就用管制来限制、替代和消灭市场。 它的核心是政府对资源的垄断和分配权。 结果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扰。为了管制的方便,对公民实行“无权利推定”原则。即除非有法律的明确允许和政府的“恩赐” ,否则推定公民没有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这种逻辑既不认可“天赋人权”

12、 ,也不支持“法律无禁止即自由”这一基本法理。例如最集会、示威、游行的特许、出版自由的之前审查制和书号、刊号制度、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制度(而不是注册制) ,对外贸易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及乃至于限制迁徙自由的户口制度等等。由于限制了市场作用和个人选择的空间,公共选择的范围就非常广泛,或者说,在逻辑上没有政府管不到的领域,行政法也随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一种从上到下的单向的公共选择过程, 公民的个人选择远未成为公共选择的基础。中国行政法重实体立法,而轻程序保障,公民通常是消极的服从者,而不是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者。中国官员的目标函数不是追求选票的最大化,即官员的任职、去

13、留和升迁事实上并不取决于选民的投票,因此理性的官员在决策中选择的是对上负责而非考虑“民意” ,至少可以这样说,当上司的意志与“民意”有分歧时,选择劝着会有利与仕途,而选择后者只能适得其反。因此佩尔兹曼模式,即官员为了拉选票而讨好选民,从而促进有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管制均衡在中国没有现实基础。公有产权与管制的非中立性。 经济管制理论一般认为, 管制者是产业和消费者之外具有独立身份的第三方,有些国家专门为此建立了一系列独立管制机构,如美国,或者最低限度要求行政机关与产业没有产权上的法定利害关系。 但在中国, 承担者主要管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往往既是法定的行政管制者,又是产业的主管者或公有产业的老板

14、。公共选择缺乏一种以个人选择为前提的合法的、 充分的激励机制。 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公务员法都倾向于把行政官员塑造成大公无私的“公仆” 、道德人或“经济的阉人” 。中国的公共选择体制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纵向体制, 在政府之外, 很少存在与之制衡的多元分散的利益集团,在政府之内,缺乏中央与地方的明确分权和公务分权,由此形成的行政管制法主要是一种“命令服从”型的官僚特权法。就时空上的特点而言,1970 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公共选择体制一直处于转型发展时期,这一过程既产生了大量创租、寻租机会,也使选择的结果丧失了确定性,或难以预测均衡。上述独特的公共选择机制决定了中国“不均衡且不平衡”的行政制法现

15、象,并突出了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和改革的艰难性。四 中国政府管制法与官员利益最大化中西政府管制的区别在于行政官员的行为动机的不同, 而在于官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勉励的约束条件不同。 由于存在上述独特的公共选择机制, 中国行政官员更可能恣意第滥用权力来满足私利。我的命题是中国政府管制是作为管制者的行政官员通过行政法的创制和执行来控制被管制者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 与西方关于管制的公共选择分析比较, 我的命题强调三点:一是行政权的绝对主导地位,强大的行政不仅吞噬了“市民社会” ,而且颠倒了自身与人民代表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因此管制是一个殊少受到限制的、 相对独立的和自觉的创租与抽租

16、过程; 二是单向的非合作博弈对互惠互利的合作博弈的替代或压制, 被管制者既不能实质性地参与博弈规则的制定, 也不能充分参与在规则约束下的博弈过程; 三是政策、 意识形态和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对管制法的创制和执行具有重大影响。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 中国行政官员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是什么?由于公共选择机制或制度约束的不同,西方官员效用(利益)最大化模型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的情况。我们现在要面对的第二个问题是: 中国行政管制法如何促进了官员的利益最大化?我的研究结论是, 这些官员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发, 通过行政管制法垄断地行使五项强制权力:禁止与许可权、征税与收费权、特权与优惠、处罚权与强制执行权。而这五种权力的设定都体现了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对公民参与的压制。整个行政管制法体系旨在为官员创租、抽租、收费、罚款和摊派奠定合法性基础。而由于特殊的公共选择机制,政策、意识形态和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在法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在此提出五项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推论并简要论证。 (论证部分略) 。推论 1:行政管制法通常遵循“无权利推定”逻辑,通过在社会、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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