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殊主义走向普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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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中国金融,2007年第 24 期从“特殊主义”走向“普遍主义”刍议中国社会的信任结构与信用制度宋玮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冲击着以人情联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也要求社会关系信用关系发展冲破狭隘的小圈子。信用关系的普遍性取决于社会上既有的信任结构。心理上的信任是一切信用形式的共同基础,也是人类社会成为一个有秩序共同体的基础。信任结构可以区分为特殊主义的信任与普遍主义的信任。按照社会学家帕森斯和希尔斯的定义,所谓特殊主义信任就是凭借与行为者的特殊关系而认定行为对象身上的价值至上性;而普遍主义信任是独立于行为者与行为对象身份上的特殊关系的。彼德布劳认为区分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的标准是支配人们之间的取

2、向和交往的价值标准是独立于还是不独立于他们地位属性之间的关系。信任结构的性质以及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各种信用制度的演进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一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信任结构由以特殊主义的信任结构为主导向二者相互渗透,普遍主义的信任占主导的方向来发展的。在信用关系发展的早期阶段,建立在对亲属和朋友信任基础之上的特殊主义信任协助了最早期的商品交换,使人类社会告别自给自足而走向价值交换的商品经济,因此最早对社会经济进步起作用的信用形式为对特定交易对象亲属、朋友和特定交易物品的信任,这是一种较低层次的信用,较低层次的信用关系也是最为普遍的信用形式,基于人情的信任关系保持

3、了基本社会信任秩序,时至今日,它们仍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几千年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关系依赖于缘于儒家文化传统的特殊主义信任关系来加以调整, 而非通过市场机制与法律契约来加以调整的,没有建立起普遍主义信任结构的制度基础。 如果社会关系依赖于市场机制与法律契约来加以调整,社会主体多方博弈的结果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均衡,而不是依赖于权威或者某些群体的力量。统一的社会规范下,任何个人都无法轻易改变博弈的结果,社会规范从而成为社会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得到大家的普遍推崇。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以法律契约为基础的普遍主义的信任关系与结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扩大了交易规

4、模,使社会的信任结构得到普遍拓展,最终改善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使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依赖于儒家传统文化所形成基于小圈子的信任并由意识形态和道德伦理调整社会关系,2 在应对市场经济所提出的大规模生产方面的要求来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自然经济状态下,生产力低下, 市场局限在极小的范围之内,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就表现为在特定的交易范围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换,交易双方信用信息交换较为全面,而且往往是在小范围内重复进行多次交易。这种交易特点使得交易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这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不是以法律契约的方式来维系,而是依赖于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而产生的关系与信赖。正是因为此,交易范围也就被局限在特定的交

5、易对手身上。一旦交易扩张、越过一定的交易边界,失信行为就会普遍增加,道德约束就显得软弱无力。因此,社会规范发展的滞后,长期以来交易过程就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重复进行,社会经济的有效分工与合作效应难以发挥作用,交易成本由于难以逾越的熟人圈子而变得异常高昂,整个社会难以享受到由合作与交换范围的扩展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在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意识形态和道德伦理作为法律制度以及产权制度发育不足的必要补充, 已经成为内生于整个社会系统的正式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社会经济交往不是建立在普遍信任的一般原则之上而是建立在经济无数次博弈而形成的熟人关系基础上。 这种特殊主义的信任关系通过反复强化,使得

6、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得以实现,而社会整体利益却受到损害,因为这种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取得是依靠于排斥其他社会群体而获得的,这种社会福利损失与市场经济规模正相关。特殊主义信任关系本质上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的深化、交易规模与范围的拓展使得信息不对称现象成为经济生活的常态和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普遍主义信任关系的发展,基于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构建的信用制度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除契约不完全性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特殊主义为主导的信任结构逐步向普遍主义信任为主导的信任结构过渡,信任结构的不断完善又使失信行为不仅受到的道德规范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为大规模交易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发展开辟道路。信用制度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有效性取决于与社会经济结构演进的方向是否契合。基于信任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现代市场经济信用制度的构建有赖于对特殊主义信任的保留和对普遍主义信任的拓展。人情关系在中国的社会中是内生在经济系统之中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决定了信用制度的构建必须有效保留特殊主义的信任关系和逐步培育普遍主义信任关系,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普遍主义的信任结构兼容特殊主义的信任结构是信用制度有效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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