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理论与实务ch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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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3 篇 票 据 法 第6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票据的概念及其功能,了解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票据的法 律特征,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特征与区分三者的方法。 知识要点结构图 78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本章引例 东明公司与深宏公司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货款 200 000 元,增值税 34 000 元,深宏公司签发了一张面值 234 000 元的普通支票(已画线)给东明公司。东明公司持支票到银行办理兑现时,银行发现深宏公司的银行存款只有 10 000 元,后查明深宏公司应收另一家公司的货款尚未到账,造成存款不足以致无法支付东明公司的货款。 问题:(1) 深宏公司

2、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 东明公司能否要求深宏公司赔偿损失?如果能,则应赔偿多少? 引例分析 (1) 深宏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东明公司有权要求深宏公司赔偿损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应赔偿 4 680 元(234 0002%)。 6.1 票 据 概 述 6.

3、1.1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1. 票据的概念 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力结合在 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 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 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如本票)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如汇票、支票)一定金额 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各国立法关于票据的种类规定不一,在立法体例上也存在差异。我国票据法规定 的票据与多数国家立法一致,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作为

4、有价证券的一种,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79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6章 1) 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上权力的发生与证券关系的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两种。证 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已经存在,作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 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力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 股票、债券、提单等。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并不存在,作成证券就是创设了 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而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票据就属于典 型的设权证券。 2) 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标的的债权。票据

5、持有人可以就票据记 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行使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 3) 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 票据是金钱证券。 4)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交付或贴现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 自由流通。 5)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能有效。如按支付结算方法第 9 条的规定,各单位、 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否则票据无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

6、载 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票据 如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 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6) 票据是无因证券 只要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并且是依法取得,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 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7)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 外事项的影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7、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 以外的其他证据(如合同书、借据等)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8) 票据是占有证券 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需实际占有票据,80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如果票据失盗、毁损、灭失等,则无法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9) 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 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可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 10) 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的占有性、提示性,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 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否则,票据义务人可以拒付。 6.1.

8、2 票据的功能 1. 汇兑功能 汇兑功能是指票据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尤其是汇票出现后,更体 现了票据的汇兑作用。汇款人只要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 异地或交汇款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即可凭以在异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可避免现金输送 可能带来的麻烦和风险。 2. 支付功能 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 携带和点检大量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作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益。 3. 结算作用 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消,更 显得手续简便、迅速和安全。 4.

9、流通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票据的转让无须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 票据权利。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 人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就越强。 5. 信用功能 在经济活动中,现货交易虽然能够即时结清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但是,并不利于资金 的快速周转。通过使用票据相互提供信用,在交易以后一定日期内对票据进行付款就能促 进资金的融通,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81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6章 6.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未到期时,权利人可向银行办理贴现而融得资金。 6.2 票据法概述 6.2.1 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1.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

10、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 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中有关票据的具体规定。狭义的票据法仅指单一的票据法本身而言,通常称为形式意义 上的票据法,即专门规定有关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 票据法的特征 1) 票据法是强制法 首先,票据的种类是法定的,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 不得任意签发;最后,票据行为也必须遵循要式规定。 2) 票据法具有高度的技术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多数都是技术性的,如承兑必须在票据的正面完成,背书必须在票据

11、 的背面或是在粘单上完成,当事人要使用票据就必须遵循这些,如有违反就要承担不利的 后果。 3)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虽是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因为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全球一体化, 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际经济的协作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 各国间的经济、 技术、贸易、文化交往越密切,作为国际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票据应用也就越广泛。这 就从客观上要求各国票据立法应遵循统一的票据规范,国际票据应广泛协调和趋同。 6.2.2 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1. 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概况 我国票据立法始自清末。1907 年,清朝宪政编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 法,该草案根据海牙统一票

12、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国、日本票据法于 1912 年制成,但未公 布。北洋政府亦先后 5 次起草了票据法草案,但都未公布。1929 年 9 月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82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院通过了票据法,自 1930 年 10 月 30 日颁布实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票据法。 2. 新中国的票据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因为实行计划经济,禁止商业信用,所以,票据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 制。本票被完全取消,汇票仅限于国际贸易中使用,支票仅限单位使用且以转账支票为主。 在此情况之下, 基本上没有进行票据立法。 改革开放以后,1981 年我国开始试办票据承兑、 贴现业务;1984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

13、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8 年 9 月国 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银行发行本票和汇票;同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全面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制度; 1993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办法。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票据法,该法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 善了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 阅读材料 6-1 票据市场历

14、史回眸“飞钱”、“贴子”和票据 众所周知,货币起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导致的物物交换的不便,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使商品的交换与货币清算分离成为必需,出现了赊购赊销形式的商品交易并不断发展,票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以充当钱货不能当场两清情况下的商品交易的信用工具,明确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约束。 应特别强调的是,票据的产生同远隔千山万水的货币运送困难和风险有较大关系。英国法学家莱恩鲍尔和弗兰克罗斯在商法原理一书中指出:票据的起源归因于运送金钱存在的风险,为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设计了各种证券,以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而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中国的票据起源于唐宋时期的“飞钱”、“交子”和“贴

15、子”,但因中国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而未能与欧美票据业同步发展起来。 中国的票据市场自 1981 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试办同城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以来, 经历了 20 多年的发展。中国 1995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票据法定义中,同时包含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三者并立。汇票依据其签发人不同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其中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市场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快资金周转,调节资金融通,提供投资渠道。对于企业而言,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契约的经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是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之上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契

16、约形式确定下来,实现了商业信用票据化,是按市场规则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强化了债务约束, 有效地抑制了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 促进了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因此,商业票据对企业来说是起着支付、信用、汇兑、结算、融资作用的有效信用工具。 对于银行而言,票据在流通中产生并始终在流通领域发生作用,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都不需要接受和授予,也不应以票据原因方面的欠缺对抗持票人。所以,商业银行将合83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6章 格票据作为资产,符合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优化银行资产结构,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对于成熟的票据市场,专业票据机构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在票据市场中起到促进票据流通、加快资金流动和活跃票据市场交易的作用,是票据流通市场的主力。在英国称为贴现行,日本称为短资公司,中国台湾地区称为票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我们称之为票据专营机构,它有点类似于英国的贴现行,但是又有很大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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