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学学生修习幼稚园教师教育学程办法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7330997 上传时间:2018-07-01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76.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元智大学学生修习幼稚园教师教育学程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元智大学学生修习幼稚园教师教育学程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元智大学学生修习幼稚园教师教育学程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元智大学学生修习幼稚园教师教育学程办法(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元智大學學生修習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辦法 元智大學學生修習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辦法 89.05.31 八十八學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89.11.08 教育部台(89)師(二)字第89143625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及本校學 則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培育幼稚園之合格師資為主要目標。 第三條 申請資格及甄選程序: 一、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校生均得申請本學程,各制學生申請資格如下: (一)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同意者。 (二)四制學生(日間部) :四制大學部二級以上學生,其 前一學學業成績須達七十分、操 平

2、均八十分以上、體育平均七十分以 上者。 (三)二制學生(技術系及在職進修專班) : 1.新生以註冊後入學考試成績排名為該系前五十(一般 生及甄試生名額分配由各系自訂) ,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 之大專操平均八十分以上。 2.在校生其前一學學業成績須達七十分,操平均八十 分以上者。 (四)轉學生:轉學生須就本校一後方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其 學業、操及體育成績均須符合上述規定。 二、甄選程序: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及幼兒教育綜合常測驗(未通過者 得與第二階段) 。 (二)第二階段:書面審查及口試。 (三)取方式:由本校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依本 辦法成績核算方式決定名次及候補者,並公布 取名單

3、。 第四條 委員會組成 本學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聘任五名至七名委員組成,其設置辦法另定 之。 第五條 註冊、選課、繳費相關規定 一、經取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辦報到手續,否則以棄權。 二、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辦選課,延長修業限之學生隨同各系 (所) 畢業班級同時選課。 三、學生辦選課及加退選時,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學程中心辦登記, 並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 四、獲准修習者,應於規定修業限內繳交學分費,且每一學期需於公 告期限內繳付學分費,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名 單依序遞補之。因修習教育學程延長修業限者亦同。 第條 修業限、學分、成績相關規定 一、本學程最低修業限為四學期。 二、修習教育

4、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 請延長修業限一至二;其延長之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 定延長修業限內計算。 三、幼教教育學程應修習學分為二十學分,其中必修為二十個學 分,選修為個學分;其修習之學分應在主、輔修系(所)外加 修之。 四、學生每一學期修習教育學程之課程以八學分為上限,以二學分為下 限。延長修業限之學生及應屆畢業生最後一學期得以修習該學期 所開設之教育課程學分為上限,惟各學期所修習學分須依本校學 則相關規定辦。 五、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併計入每學期主修學系修習 之總學分內,且每學期學分應與其主系之學分合併計算,如有修 習教育學程及格者,應按照本校學則有

5、關規定一併處,研究所 學生亦同。 第七條 本校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通過入學考試進入本校研究所就者,得 保其修習本學程資格。 第八條 抵免學分規定 一、他校轉入或考取本校之學生,在原校具有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並經本 校同意修習本學程者,其原就學校所修習之教育學程學分,得由 本校予以抵免,惟其抵免之總學分得超過十三學分,且教育實 習與教材教法等課程之學分得抵免。 二、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甄選合格名單公佈後三週內提出 申請,以後得以任何由請求補辦或變。 三、已辦抵免之科目,再修習,則視為放棄抵免該科目,所得成 績應予登。 第九條 證書核發、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相關規定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學校核發教育學程證明書, 並依師資培育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 實習辦法之規定,辦教師資格檢定及輔導教育實習等事項。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師資培育法暨其相關法規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