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 1973」)是在 1973 年 10 月正式通過的多邊協定,以成立獨立自主的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以及制定一套各成員國可共同採用的頒授專利的法制根據此法制頒授的專利稱為歐洲專利,具備各指定成員國的國家專利效力,且須受到國家專利的相同條件規限 《歐洲專利公約 2000 年修訂案 》(「EPC 2000」)已於 2007 年 12 月 13 日生效EPC 2000 是 EPC 1973 的首個主要修訂案,該修訂案參照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及《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這兩份在 EPC 1973 生效時仍未實施的協議和條約 下文概述了對發明人及專利申請人而言較為相關的修訂: 電腦軟件及商業方法仍未可享專利電腦軟件及商業方法仍未可享專利電腦軟件及商業方法仍未可享專利電腦軟件及商業方法仍未可享專利 根據 EPC 1973,電腦軟件及商業方法均不能獲頒授歐洲專利。
為了符合 TRIPS 協議第 27.1條的規定,EPC 2000修訂案第 52(1) 條明確指出「所有技術範疇」的發明均可能獲頒授歐洲專利然而,EPO 已表示,將修訂範圍涵蓋至「所有技術範疇」,並非是要改變現時不能頒授電腦軟件及商業方法的專利的慣例因此,電腦軟件及商業方法仍不能獲頒授歐洲專利 EPC 2000 – 《《《《歐洲專利法歐洲專利法歐洲專利法歐洲專利法》》》》的主要修訂案的主要修訂案的主要修訂案的主要修訂案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 2008 年年年年 4 月月月月 P. 2 初步以任何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初步以任何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初步以任何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初步以任何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 根據 EPC 1973,必須以 3 種 EPC 官方語言(即英文、法文或德文)的其中一種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為了符合《專利法條約》, EPC 1973第 14(2) 條被作出修訂,EPC 2000 修訂案現允許以該 3 種官方語言以外的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但申請人須於提交日期的兩個月內,提供有關申請的英文、法文或德文翻譯本因此,需要趕及在期限前主張中國優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現時可先以中文提交,之後可利用額外兩個月時間仔細做好翻譯本。
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優先權請求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優先權請求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優先權請求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優先權請求 根據 EPC 1973,歐洲專利申請只能主張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優先權EPC 2000 修訂案第 87 條則准許主張在非巴黎公約成員國或地區提出的申請申請的優先權,但該國家或地區必須是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例如台灣 為錯過提出優先權請求的期限而制定的新補救措施為錯過提出優先權請求的期限而制定的新補救措施為錯過提出優先權請求的期限而制定的新補救措施為錯過提出優先權請求的期限而制定的新補救措施 根據 EPC 1973,如果錯過了自在先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請求的期限,申請人便無法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請求該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但經修訂的 EPC 現時規定,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已採取「一切所需的審慎措施」,則仍可於該 12 個月期限後,請求該在先申請的的優先權 減少翻譯費用減少翻譯費用減少翻譯費用減少翻譯費用 根據 EPC 1973 的規定,歐洲專利申請獲頒授後在個別成員國登記時必須提供該成員國的官方語言的譯本倘若須於多個歐洲國家登記該歐洲專利申請,則所涉及的翻譯費用相當龐大。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08 P. 3 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 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 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PC 2000 新增的第 149a(1)(c) 條提及,一旦於 2000 年 10 月倫敦跨國會議上通過的協定獲確認和實施,則個別成員國可豁免提供翻譯本的要求該成員國必須以 EPO 的 3 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作為本身的官方語言,或該歐洲專利申請是以該成員國指定為為可接納的語言提交這樣,申請人便可在該等成員國登記獲頒授的歐洲專利申請時,省卻額外翻譯程序 上文概述了 EPC 2000 的主要修訂條款其他詳情請瀏覽 EPO的官方網站: http://www.epo.org/topics/patent-system/epc2000.html 如有任何查詢如有任何查詢如有任何查詢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請聯絡請聯絡請聯絡 我們的我們的我們的我們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部門部門部門部門:::: 伍兆榮律師伍兆榮律師伍兆榮律師伍兆榮律師 資深合夥人 知識產權部門主管 +(852) 2107 0315 ludwig.ng@onc.hk 劉國強劉國強劉國強劉國強律師律師律師律師 +(852) 2107 0329 derek.lau@onc.hk 麥善勇博士麥善勇博士麥善勇博士麥善勇博士 中國專利代理人 +(852) 2107 0351 toby.mak@onc.hk 聯絡詳情聯絡詳情聯絡詳情聯絡詳情 http://www.onc.hk onc@onc.hk 電話:2810 1212 傳真:2804 6311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10 號 東亞銀行大廈 15 樓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 分行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九號 151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