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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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探讨【摘要】司法公正不仅定罪准确,而且还包括罪刑相适。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纳入刑法第 342 条,设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地与农田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不同种类林地的价值又相差悬殊。对于毁林占地的案件如果仅从非法占用林地角度考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关键词】森林资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的认识比较单一的,很少考虑森林被破坏所造成的生态损失。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常包括林地、无数的植被类型以及生活在林区的各种动物等多种资源。2011 年,渝东某县级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 2 件 3 人,滥伐林木案件 10 件 10人。现从中抽出三类

2、较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比较。一、非法占用林地【案例】2010 年 11 月,被告人饶某、陈某与某镇双河村 3 组村民签订了流转土地协议,用于种植经济林木。2011 年 2 月中旬,被告人饶某、陈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用挖机、铲车等工具挖露天煤矿,占用并毁坏林地 23 亩。2011 年 6 月公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饶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刑法修正后较为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修正案 (二)将刑法第 342 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3、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二)将原刑法第 342 条“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增加了对非法占用林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 年 12 月)第 1 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刑法修正案(二)之前,对毁林占地的行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87 年 9 月 5

4、日)第 10 条第一款, “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 125 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第 156 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处刑。而且“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均有结果加重情节,即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量刑。相反,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只有“数额较大”一挡量刑,即不管占用多少林地、砍伐多少林木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以后司法机关对毁林占地案件一般都是按刑法第 342 条,以占地数量来定罪量刑,不再 考虑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及其价值。二、只砍树不占地【案例】2009 年 10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购买了

5、本村村民杨某、卢自留山的树木,并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所买的两处森林内共采伐马尾松 837 根,立木蓄积 56.8 立方米。2011 年 1 月公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滥伐林木罪最初规定在 1979 年刑法第 128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7 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1 年又发布了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1997 年刑法修订时吸收了以上内容和精神,重新确定了“滥伐林木罪”的内容。

6、1997 年刑法第 354 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17 日)第 6 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 以 10 至 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7、500 至 1000 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 ,以 50 至 100 立方米或者幼树 2500 至 5000 株为起点。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

8、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应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行为人只要把树伐倒,就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以及国家对此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我国刑法在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时,在文字上使用“破坏”二字,其意义就在于此。毁林占地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虽然是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但不砍树就占不了地。正因为如此,非法占有林地,特别是占有“有林地”必然涉及到地上的森林资源。这类案件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而且还违反了森林法。三、既砍树又占地 【案例】2010 年 6 月中旬至 10 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未

9、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到某林场的林地内砍树烧山毁林种植木香,损毁树木 2803 株,立木蓄积 160.3 立方,占用并毁坏林地 33 亩。2011年 6 月公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此案既涉及到非法占用林地,又涉及到砍伐林木,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适用修正后的刑法第 342 条规定,以非法占用林地定罪处罚并无不妥。但是此案同时又涉及到砍伐林木 160.3 立方,是滥伐林木罪“数额巨大”的三倍,谁来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 年 5

10、月 9 日)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 10 立方米至 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 至 1000 株;滥伐林木 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500 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 1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00 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据某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勘测,被告人贺某“毁林地块面积 2.20公顷,毁前属有林地,树种组成为 30%油松、30%华山松、40%阔叶树,年龄 35-40 年,平均胸径 15.2cm,平均高 10.5m,每公顷株数 1274 株,每公顷蓄积 72.85 立方米,全小班株数 2803 株,立木蓄积 160.3 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立木资源损失)3391

11、9 元。按照前面对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被告人贺某没有经过林 业部门同意,主观上有砍伐林木的故意(间接故意) ,客观上造成了 160.3 立方的林木被砍伐(木材如何处理与定罪无关) ,其行为完全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滥伐林木罪砍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所以滥伐林木罪定不了。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二)以前的司法解释,此案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 275 条)定罪处罚,按照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 (2000 年 5 月 16 日)第 10 条的规定,2000 元、20000 元分别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贺某也应当在三年以上处刑。综合上

12、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纳入刑法打击之后,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与其他相关的涉林案件相比处罚明显偏轻(上述案例二和案例三) 。这是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只有“数额较大”一档量刑,而且跨度大(拘役至五年有期徒刑) ,这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刚过立案线的案件在较低端量刑都是合情合理的。相反,其他的涉林案件都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量刑(盗伐林木罪是三档量刑) ,相比之下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处罚较轻就不难理解了。刑法修正案(二)将林地纳入刑法保护,立法者的本意是想做到疏而不漏。笔者认为,非法占用林地完全没有必要做出单独规定,即使要规定也应当将林地上面的森林资源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以达到不同罪名之间的协调一致。保护林地不是我们的目的, 我们真正的目的是保护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对毁林占地案件如果一概地、机械地依照刑法第 342 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就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注释:百度百科:有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 20%的天然、人工林地。郁闭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之比。“阔叶树”指红桦、灯台、白杨、野樱桃、青冈、栗子树等乔木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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