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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利(1)安全保障权(2)真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选择经营者、商品、服务、进行比较(4)公平交易权:拒绝强制交易(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产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义务(1)提供商品真实信息:明码标价(2)标明真实名称、标记:针对租赁柜台的经营者(3)出具凭证、发票、单据注意:小额交易、赠品、特价品也要开具凭证、发票、单据(4) “三包”义务:包修、包退、包换注意:在保修期内 2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退换货(5)保证商品、服务安全警示、说明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服
2、务应当作出明确警示或真实说明,并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与防止危险方法缺陷报告、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召回等措施(6)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义务的条款无效第四部分 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义务(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3)中文标明的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及含量、其他需要标明的资料(4)中文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5)特殊商品(危险商品)必须中文标明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注意: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明产品标识销售者义务(1)进货检查(2)保持商品质量产品质量法产品(1)方式:随机抽查(2)抽查检验:质量
3、检查检验抽取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复检(3)禁止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4)质量状况公告: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告产品质量认证(1)种类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2)企业、产品通过质量认证后,准许其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3)认证机构责任: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产品进行认证,或未取消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产品的认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责任(1)产品瑕疵责任:产品不具备应有用途,但未造成损害结果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注意: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
4、 1 年(2)产品缺陷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注意:A.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一般为 2 年,最长为交付最初消费者后 10年,有明示安全使用期的不得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二手货的诉讼时效为剩余的期限,不足 10 年B.生产者承担责任的例外: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b.产品投入流通时该缺陷不存在c.产品投入流通时该缺陷依现有技术水平无法发现(3)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有过错的,与产品生产者、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4)营业执照持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与产品生产者、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5)展销会销售者出售不合格商品,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在期满后与产品生产者、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6)惩罚性赔偿(双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 2 倍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