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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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医疗机构税收【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票2003511号【发文日期】2003-09-08【实施时间】2003-09-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一项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卫生局:为了加强本事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和如期使用新版税控

2、机打专用发票和定额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税务登记管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税收征免税审核事项的医疗机构,均需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二)对新开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十内到其医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三)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医疗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四)对于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乐税网( http:/ )邮箱: J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凡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

3、位和个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要到同级工商及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凭此到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购领发票事宜。三、发票管理(一)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新版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489号)规定执行。(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停止使用自制票据和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各种票据。凡应使用新版专用发票而未使用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仍使用旧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征税减免税管理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款征收和税收的减、免税事项的审批,应依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178号)规定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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