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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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编号:CNCA02C024:2006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摩托车产品 2007-03-01 发布 2007-06-01 实施2007-03-01 发布 2007-06-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术语 3. 认证模式 4. 认证的基本环节 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5.2 型式试验 5.3 初始工厂审查 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5 获证后监督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6.3 认

2、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3 加施方式 7.4 加施位置 8.认证收费 附件 1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 简称摩托车)产品。 2.术语 2.术语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义见 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车辆分类见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 3 认

3、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的基本环节 4.1 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5.1.1 认证的单元划分 5.1.1 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申请单元即同一车辆型式。 “车辆型式”即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变 型) ,其: (a) 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 类) ; (b) 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 (c) 具有相同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或者具有相同的结构用来

4、固定主要 部件; (d) 具有操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 ; (e) 具有制造商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一种车辆型式可能包括其变型和改型车型; “变型”即指一辆车,也指相同型式的一组车(改型) ,其: (a) 车体形状相同(基本特性) ; (b) 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工作状态下的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 过最小值的 20%; (c) 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的最大允许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 最小值的 20%; (d) 具有相同的工作循环(二或四冲程、火花点燃或压燃) ; (e) 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如果为内燃单元)汽缸容量最小 值与最大值之差不

5、超过最小值的 30%; (f) 气缸数量和布置相同; (g) 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输出功率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 过最小值的 30%; (h) 工作模式相同(电动机模式) ; (i) 变速箱类型相同(手动型、自动型等) ; 5.1.2 申请资料 5.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 1。 5.2 型式试验 5.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5.2 型式试验 5.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样品由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按申请单元送达检验机构,典型型式实验样品数量 1 辆(配备必要数量的零部件)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5.2.2 检测标准、项

6、目及依据 5.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5.3 初始工厂审查 5.3.1 审查内容 5.3 初始工厂审查 5.3.1 审查内容 5.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5.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 3)进行审查。 5.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5.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认证产品的结构、 部件和特性项目是否与认证时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必要时,可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

7、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5.3.1.3 审查覆盖范围 5.3.1.3 审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5.3.2 工厂审查要求5.3.2 工厂审查要求(适用于新工厂或新生产场地)(适用于新工厂或新生产场地)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 4 至 6 个人日。 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4.1 型式试验结果

8、的评价 当所有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型式试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5.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5.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5.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判定合格; 5.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 5.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或工厂的质量

9、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工厂 3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5.4.3 认证批准 5.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5.4.4 认证时限 5.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认

10、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5.5 获证后监督 5.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5.5 获证后监督 5.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5.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 13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5.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5.5.1.3 若满足下述情况,可以适当考虑减少

11、监督频次: 1) CCC 有效证书数量 30 张以上; 2)用于产品检验的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 CNAL 认可; 3)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无违规记录,获证后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活 动、主动履行变更程序; 4)历次工厂检查中未存在严重不符合。 5.5.25.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内容 5.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5.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得首张认证证书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 3 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 2-4 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起 , 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

12、同。 5.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5.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 按本规则 5.3.1.2 及 5.5.1.1 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5.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不合格,则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将撤销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 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6.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

13、的扩展 6.2.1 扩展程序 6.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6.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的认证范围时, 则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 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检测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6.2.2 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6.2.2 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 5.1 条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按本规则 5.2 条的要求选送 1 辆样品提交认证机构核查。核查中,认为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则由认证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

14、测。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证书持有者和/或产品生产厂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相应产品不得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15、 7.3 加施方式 7.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认证标志时, 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4 加施位置 7.4 加施位置 应在摩托车产品前部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8 认证收费 8 认证收费 CCC 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 书费) 、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 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 1附件 1 :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6、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 产品一般结构特征 1.1.1 外观照片和整车外形图 1.1.2 车辆类别 1.1.3 产品型号 1.1.4 VIN(前 8 位) 1.1.5 车轴和车轮数目 1.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 1.2 尺寸及质量 1.2.l 车辆长、宽、高、轴距、轮距 1.2.2 整车整备质量及其轴荷分配 1.2.3 厂定最大总质量及其轴荷分配 1.3 发动机 1.3.1 生产企业名称 1.3.2 型号 1.3.3 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工作循环 1.3.4 气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 1.3.5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1.3.6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1.3.7 燃油牌号 1.3.8 压缩比 1.3.9 供油系统 1.3.10 点火系统 1.3.11 电气系统 1.3.12 润滑系统 1.3.13 冷却系统 1.3.14 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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