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际贸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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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关税同盟去和自由贸易区、特殊差别待遇、普遍优 惠待遇、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中的非国民待遇难点:特殊差别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贸总协定中的非 国民待遇u关税同盟: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 税领土,对组成同盟的关税领土之间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 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同盟的每一成员对同盟外的第三国的贸易 实质上实施相同的关税或贸易规章。最典型的关税同盟是欧盟 ,由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丹麦、德国、希腊、爱尔 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 27国组成。u自由贸易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关税领土组成,组成 自由贸易区的关税领土仍然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

2、,但对组成领 土间的贸易实行减让或免税或提供其他贸易利益,但各组成领 土对第三国的贸易实施自己的关税制度和贸易制度。建立自由 贸易区的法律依据是自由贸易协定。最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 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组成。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u关税同盟对内没有关税,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 境;u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仍保持各自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 内部成员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 原产地规则: 指一国根据国家法律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 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 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

3、,海关必须根据 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 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自由贸易区的情况下,产地规则严于关 税同盟的产地规则,以防止区外国家的产品借区内的一国向区内的 另一国出口。在现有的153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占100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多边贸易体制,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机遇,使得他们可以利用制度的约束谋求与大国的平等。发达国家的低关税和市场开放,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提供了条件。但发展中国家实际能从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多少利益,取决于它们如何利用该体制提供的机会。弱小的经济实

4、力、较低的发展水平、落后的科学技术,决定了能够出口、能够与发达国家竞争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是有限的。对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构成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947年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有三部分内容,制度上并无对发 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1965年增加了贸易与发展作为第四部分,正式提 出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规定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由发达国 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但不要求发展中国家以同样的优惠待遇对待 发达国家。)概念。197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通过决议,对给予发展 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予以10年期豁免。1979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 方全体通过了发展中国家的

5、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的参与, 即所谓的授权条款,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获得了永久性的法律依据 。由各发达国家自己决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不要求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世界 贸易组织成立后又再次确认了上述授权条款。在世界贸易组织规范中,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给 予了承认和重视,并通过具体规则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 的优惠待遇。1尽管存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授予 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地区)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 该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 2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下述情况: (A)发达缔约方根据普遍优惠制度给予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 优惠关税

6、待遇; (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多边谈判形成的法律文件调整的非关 税措施方面的差别的更优惠待遇; (C)较不发达缔约方相互之间达成的地区性或全球性安排,对从 另一方进口的产品,相互降低或消除关税,并且根据缔约方全体可 能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相互降低或消除非关税措施; (D)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情形下发展中国家中的 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3本条规定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A)应旨在方便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不得提高对其他缔 约方的贸易壁垒,或产生不当的困难;(B)不应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贸易降低或消除关税和其 他贸易限制的障碍;(C)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这种待遇时,应旨在对

7、发展中国 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做出积极的反应,并且必要时,做 出修改。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承认的基 础上的一种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享有这种待遇不要求发展中 国家提供对等的利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种待遇时 ,其他发达国家不要求这种待遇。授权条款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时缔约方全体通过的一项 决议,授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 提供优惠待遇量时,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从而使对发 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世贸组织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表现为减轻发展中国 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承担的义务,或者通过规定过渡期延

8、长履行义务的期限。例如:u在对发展中国家比较重要的农业领域,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水 平高于发达国家,综合支持量的削减程度低于发达国家,削减的期限也比较 长。u在补贴领域,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延长其实施某些义务的 期限,并允许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履行进口替代补贴项下的义务。如果是与私 有化有关的补贴,不属于可诉补贴。u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可以延期5年实施一些重要义务。u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 规定了可以忽略的数额。u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发展中国家有权利要求至少应有一名专家组成员来 自发展中国家。u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如培训、提供法律帮助

9、等。 2001年10月5日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咨询中心,由于发展中国家是主要 的援助对象,可以说这一中心的建立,是上述对发展中国家援助政策的落实 。对这一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一个 确定的标准。u传统做法:由一个国家自已主张自己是发展中国家,如果其他国 家不反对,就算是发展中国家。也有这样的情况,在有的成员的加入 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u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最不发达 国家,这主要是指联合国所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二是世界贸 易组织有关协议中明确列明的国家,如反补贴协议中列举了印度、印 尼等15个国家;

10、三是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一类无明确判断标准,如韩 国和新加坡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u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坚持以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身 份加入,最后被接受。但根据中国的加入议定书,中国所承担的义务 在某些方面超出了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义务。u特别强调对最不发达成国家的优惠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 削弱了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u抽象规定居多,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给予特别关注”、“给予 考虑”等。如何实现这些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渠道和方式,发展中 国家所享有所谓的特殊优惠待遇,因而得不到切实的保障。u量化的特殊优惠所带来的问题。例如履行WTO义务的期限虽然 已经得到延长,但是,有的延长期已经

11、届满、有的即将届满,而发 展中国家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u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多是自主的,发达国家 可以随时撤销优惠。在约束税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 的低税率或免税,其作用也被相应削弱。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间 的关税与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额越来越接近的情况下,如2和0.5 ,与5与0.5相比,其优惠度减少是很明显的。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授权条款建立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的制度。这一制度并没有确 立统一的普遍优惠待遇,而是允许各个给惠国自己决定对哪些国家、 哪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一 种救济,但

12、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发展中国家的劣势。普惠制的特点是:第一,只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 关系,不涉及第三国;第二,它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及 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并不要求“反向优惠“。普遍优惠待遇是在特殊差别待遇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是给惠国 和受惠国之间的一种贸易待遇,而非法定待遇。其优惠范围一般不超出授权条款规定的范围。受惠国、受惠产品的指定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是普遍优惠制度中中给受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 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 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

13、这项条款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 。前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后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即取消其受惠国或地区的资格。如:1988年1月29日,美国 政府宣布:从1989年1月1日起,取消新加坡、南朝鲜、台湾和 香港出口至美国的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资格,这是美国援用“ 毕业”条款的典型实例。美国1974年贸易法规定了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中较晚实施普 遍优惠制度的国家。其目的是在不影响美国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发展中 国家外贸的发展来促进美国的外贸发展。u受益国的指定与撤销指定需考虑的因素:表达要求被指定的愿

14、望;该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均 GDP、居民生活水平等);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对该国的待遇;该国向美国保 证提供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和基本商品资源的程度;该国向美国保证约束 自己不从事不合理的出口的做法的程度;该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等。澳 、加、欧、日、摩纳哥、新西兰、挪威、瑞士不得指定为受益国。中国未享 受。如果总统确定一受益国已成为国际开发银行的“高收入国家”,则该国毕业 ,总统应终止指定该国为受益国。u合格产品的指定指定需考虑的因素:产品的原产地(全部是受益国);进口敏感度(衡 量对国内影响);竞争需要限制(进口数额超过一定数额,总统可以豁免) 。国民待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

15、国国民。它 要求给予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以平等对待,至少是在外国产品进入市 场之后。同样的原则也应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和本国的 商标、版权和专利。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在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 后才适用。所以,对进口产品征收海关关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尽管对当地生产的产品并不征收同样的税。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尽管这三个 协定在具体处理该原则方面有所不同。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议 中有关国民待遇的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 第3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 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定(TRIPS)第3条。国民待

16、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三个不同领域,其具体含义和范围是不同的。u在GATT中,国民待遇是成员的一般性的普遍义务,它的适用 对象是产品。u在GATS中,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服务及服务供应商。在性 质上,国民待遇适用于各成员的具体承诺的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7条第1款),而不是普遍性义务,即一成员只有做出具体承诺,明 确列出在哪些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后,才履行这一义务;对于未做出承 诺的服务部门,则无需实施国民待遇原则。u在TRIPS中,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国民。这里的国民待遇 义务需要根据其他国际公约确定。该协定规定(TRIPS第3条):在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 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税费歧视: 1、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征收税费时,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税费 不应超出或高于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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