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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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收购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言”或“本所”)受深圳世纪星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或“贵司”)的委托,就贵司、 首冠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冠国际”)与美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美联发展”)共同投资设立首冠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冠发 展”)并透过首冠发展增资收购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天景名园”)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进行了法律审查,并依 法于 200

2、7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收购 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 法 律意见书)。2007 年 6 月 7 日,天景名园将本次易的相关交易文件报 送湖南省商务厅审批, 湖南省商务厅在审查了交易文件后, 要求各当事方 对交易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修订, 现各当事方经过协商一致, 对本次交易的 方式进行了修订。 就各当事方对本次交易的修订之事宜, 本所依法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论述的相关事实外, 法律意见书 对世纪星源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但法律意见书的 陈述与记载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矛盾

3、、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有 效, 法律意见书 中未陈述与记载的而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了陈述与记载 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 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世纪星源增资收购天景名园补充法律意见书 2对世纪星源、首冠国际、美联发展、首冠发展、丁 、郑列列、邓文平、 苏宇贞和天景名园提供的附件所列明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修订一、关于本次交易的修订 湖南省商务厅在审阅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文件后,认为其已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批准了首冠国

4、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天景名园已 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因此, 本次交易的形式和程序应该是首冠 国际将其持有的天景名园 90%的股权转让给首冠发展,在股权转让的同时 将天景名园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5 亿元人民币, 投资总额变更为 5 亿元人 民币。为此,世纪星源、首冠国际、首冠发展、美联发展、丁 和郑列列 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本次交易的方式由首冠发展增资 2.2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收购天景名园 90%股权的方式收购天景名园, 修订为通过首冠发展出资 38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受让首冠国际 已取得的天景名园 90%的股权的方式收购天景名园,同时将天

5、景名园的注 册资本由 1.9 亿元人民币增至 2.5 亿元人民币, 投资总额由 3.8 亿元人民 币增至 5 亿元人民币,其余合作条件与方式不变。 作为本次修订的前提条件, 湖南省商务厅向天景名园下发 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文件效力确认书(湘商外资字效确字(2006)05 号),确认 天景名园已取得的相关批复和批准证书合法有效。 随后, 首冠国际按照批 准文件的规定缴付了首期注册资本金等值于人民币 3800 万元人外汇。天 景名园领取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天景名园注册资本 为 1.9 亿元人民币,投资总额为 3.8 亿元人民币。 上述修订内容由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 件组成

6、。 二、本次修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本次修订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7 年 6 月 11 日,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 (2007)50 号)(以下简称“50 号文”), 该通知对于外资房地产的 市场准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结合 50 号文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的修订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世纪星源增资收购天景名园补充法律意见书 3(一) 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持有的天景名园的股权, 并将天景名园 的注册资本增至 2.5 亿元人民币的行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 更的行为, 依法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

7、干规定 ( 1997 外经贸法发第 267 号) (1)天景名园已经被湖南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 企业 (一) 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持有的天景名园的股权, 并将天景名园 的注册资本增至 2.5 亿元人民币的行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 更的行为, 依法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 1997 外经贸法发第 267 号) (1)天景名园已经被湖南省商务厅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 企业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下发的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湘商外资200663 号,以下简 称“63 号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天景名园

8、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湘审字20060016 号,以 下简称“0016 号批准证书”)和湖南省商务厅向天景名园下发的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效力确认书(湘商外资字效确字(2006)05 号, 以下简称“确认书”),天景名园已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经湖南省 商务厅批准变更成为中外合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合资经营各方为首 冠国际、邓文平、苏宇贞。注册资本由 900 万元人民币增至 19000 万元人 民币, 投资总额由 900 万元人民币增至 38000 万元人民币。 首冠国际以现 汇出资 171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 首冠

9、国际已按照 确 认书规定缴付了首期注册资本 3800 万元人民币,天景名园现已领取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天景名园已由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 为中外合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持有的天景名园的股权,并对天景名园 增资的行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行为 (2)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持有的天景名园的股权,并对天景名园 增资的行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行为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 法发第 267 号)第二条关于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 更,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

10、合作经 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 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 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 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 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的规定,在天 景名园已经被批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 首冠发展 受让首冠国际持有的天景名园 90%的股权,同时将天景名园的注册资本由世纪星源增资收购天景名园补充法律意见书 41.9亿元人民币增至2.5亿元人民币的行为属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 更的行

11、为, 而不是外资通过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而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 业的行为。这种交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997外经贸法发第 267 号),而不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的管理规定。 (二) 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和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 际取得的天景名园的股权均不涉及“返程投资”问题 1、返程投资的含义 (二) 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和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 际取得的天景名园的股权均不涉及“返程投资”问题 1、返程投资的含义 50 号文第三条规定:“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 制人) 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 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

12、内房地产企 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 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 以采取蓄意规避、 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将对 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 对于 “返程投资” 的形式与实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于 2005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以下简称“汇发 75 号文”) 的第一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 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购买或置换 境内企业中方股权、 在

13、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 制境内资产、 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向 境内企业增资。”这一定义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特殊目的公司”,何谓 “特殊目的公司”,汇发 75 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特殊目的公司” 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 境外进行股权融资 (包括可转换债融资) 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 境外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的用途在于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直接投资设 立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然后由该企业取得该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或权 益,同时也吸引其他的投资者,一旦该企业成熟了,就将进行在境外的证 券交易市场发行

14、新股(IPO)。因此,所谓的“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为了进行股权融资, 先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 一个企业, 然后由该企业收购取得该居民的境内资产、 权益或在境内直接 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即“返程投资”的交易双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 且该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 交易标的物是该实际控制人的境内资产或权世纪星源增资收购天景名园补充法律意见书 5益, 其目的是为实现该境内居民在境内的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 上市交易。 2、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和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 取得的天景名园的股权的交易不是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 以该实际 控制人的境内资产为

15、标的的交易,不涉及“返程投资”问题 (1)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不涉及“返程投资” 2、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和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 取得的天景名园的股权的交易不是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 以该实际 控制人的境内资产为标的的交易,不涉及“返程投资”问题 (1)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不涉及“返程投资” 在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和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 取得的天景名园的股权过程中,首冠国际增资收购的天景名园 90%的股权 的交易双方是世纪星源、 首冠国际与邓文平、 苏宇贞, 天景名园的股东 (实 际控制人)是邓文平与苏宇贞,首冠国际的

16、实际控制人是世纪星源,而邓 文平与苏宇贞不是世纪星源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 完全不属于同一实际控 制人。交易的标的物,天景名园的 90%股权在交易之前与世纪星源和首冠 国际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境内居民通过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收 购、取得境内资产的情形。因此,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的股权 不涉及“返程投资”。 (2)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持有的天景名园 90%的股权不涉及“返 程投资” (2)首冠发展受让首冠国际持有的天景名园 90%的股权不涉及“返 程投资” 在首冠国际向首冠发展转让股权时, 首冠国际仅缴付了其应缴出资额 的 20%,与此同时,首冠发展将天景名园的注册资本从 1.9 亿元人民币增 加到 2.5 亿元人民币,投资总额由 3.8 亿元人民币增加到 5 亿元人民币。 其目的是为让首冠发展完成首冠国际未完成的增资义务, 最终实现对天景 名园的收购,是首冠国际增资收购天景名园 90%股权交易的继续。因此, 该交易的双方是首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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