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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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市场200642 号) ,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

2、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第四条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2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3、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 应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3 分/项每月考核。第八条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 2 分/天考核。第九条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

4、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关调度机构,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 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 5 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3 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 10 分/次考核。第十条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3议,按 5 分/次考核;不参

5、加专业工作会议,按 5 分/次考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 4 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 5 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 10分/次考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运行管理运行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 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 并网调度协议 (

6、示范文本) 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购售电合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14 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 1 分/次考核。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4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 设

7、备或系统安全的, 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 20 分/次考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 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 分/次考核。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 5 类:第 1 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 ,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6

8、分/10 万千瓦考核;第 2 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 6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 分/10 万千瓦考核;第 3 类为可延至 6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 72 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 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 分/10 万千瓦考核;第 4 类为可延至 72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 分/10 万千瓦考核;第 5 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 分/10 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经核实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 按发电机容量0.25 分/10 万千瓦

9、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 72 小时。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5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自许可转为检修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 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 20MW 及以上、 全厂容量 5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 AGC 功能, 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 EMS 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 并在

10、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 AGC 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 AGC 试验和测试,按 3 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 1 分/项每月考核。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 AGC 功能,否则按 2 分/次考核。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 AGC 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一)可用率具有 AGC 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 AGC 可用率要达到 90%以上。AGC 可用率=(AGC 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 AGC 可用率=(AGC 可用

11、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6(二)调节速率对于 AGC 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 50%;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 2%。(三)响应时间AGC 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 AGC 命令算起,到 AGC 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 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 响应时间120 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 响应时间40 秒;水电机组的AGC 响应时间10 秒。考核标准如下:(一)并网机组 AGC 月可用率应达到

12、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 2 分/10 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 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二)AGC 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按 1 分/次考核;AGC 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 1,按0.5 分/月考核。(三)对 AGC 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 50%,每低 5 个百分点按 5 分/月考核;对于火电机组: 速率低于 2%, 每低 0.2 个百分点按 5 分/月考核。7调度机构对 AGC 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

13、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 10分。(四)AGC 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 0.5 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 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 0.5 分/项每月考核。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网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 2 分/次考核。一次调频

14、月投运率应达到 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 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 1分/10 万千瓦。(二)EMS 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并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 5 分/项考核。具体参数如下: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80.033Hz 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 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 内。2、 转速不等率Kc 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 5%, 水电机组不大于3%。3、最

15、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 6%。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响应时间应为 15 秒。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 45 秒内, 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 (装置) 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 (装置) 状态和参数前, 应

16、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 4 分/次考核。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 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 0.5 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 10 分/次考核。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9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 在迟相功率因数 0.85至 1 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 0.97 至 1 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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