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国土地法的得失——民国时期土地立法与司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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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浅论民国土地法的得失 一一民国时期土地立法与司法评析导师:张培田教授作者:陈耀中国重庆 二00 七年四月内容摘要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当时新的政权面临着严峻的社会问题,整个社会满目 疮痍、百业萧条、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土地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何妥善的解决土地问题,成为革命党人极为关注的问题,一些先进的人物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其中以孙中山的土地思想最为系统、最 为深刻。土地问题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民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响亮的喊出了“平均地权 的主张,晚年更是用资产阶级的思想重新解读了中国传统中的“耕

2、者有其田”。随着革命形式的发展,孙中山的 土地思想逐渐被社会最广泛的接受和推广,并成为整个国民党大陆统治时期的土地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内部混战不止,政局动荡不安,战事的频繁导致土地问题较南京临时政府更为恶化,土地集中严重,农业生产进一步衰落。北洋政府也曾对土地问题进行了立法和司 法上的实践,如南京国民政府的( ( 土地征收法就是在1 9 1 5 年( 土地收用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北洋政府时期的土地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以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土地法的繁荣积淀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1 9 2 7 年改组后的国民党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虽然这一段时期内外患内乱未弥,但南 京政府的统治相对

3、比较巩固,尤其在1 9 2 7 年一1 9 3 7 年这段时间内,南京国民政府取得了难得的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南京国民政府也得以建立了体系完整规模庞大的“六法全书”。面对长期以来国民党无法解决的土地 问题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解决土地问题开始从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逐渐演化为一个尖锐的政治斗争,在这样的环境下,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土地法。但结果却是,在这一时期,整个中国的土地状况并没有随着这些土地法的制定和实施得到改进,有其是南京国 民政府统治的后期,中国的土地关系倒退到了自民国元年以来的最恶劣的状况。整个民国政府的土地法,是一脉相承的,从其中的土地法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和整个

4、立法指导原则来看,有很多部分是值得肯定的。而这些土地 法的立法和司法却出现了国民党极不愿意看到的结局。正如后来蒋介石在台湾总结失败经验时不得不承认,国民党最大的失败就是在土地问题上的失败正是由于国民党在土地问题上的失败,使得国民党在以农立国的中国中丧失了占总人口8 0 的农民的支持,最终不得不仓皇败退台湾。在学术界,对民国时期的土地问题研究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迄今也有大量的文章对此进行论述,综合起来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通过对比 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在这一时期对土地问题的不同揭示原因,其次就是通过对国民党一段时间或整个土地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分析,最后一类就是通过对比国民党台湾的土地改革经

5、验进行论证自己的观点。本文打破这一束缚,从整个民国时期的土地法指导思想到立法再到司法实践,希望通过对民国时期土地法从立法背景到具体社会效果的梳理,去探寻民国土地法的得失。本文以民国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和该时期的土地立法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方法上,运用规则分析方法和国家法与司法实践结合的方法二种研究方法达到本文写作的目的。这两种研究方法密切相联,首先,规则分析方法通过对具体的土地立法的法理上的观察为运用后者方法进行 研究提供了观察的切口,避免了后一研究方法运用上的浮泛陛,而国家法与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方法使得我们能透视僵硬的法条背后存在的一个丰满的立法背景和法律与社会的实际契合程度。本文的重点是

6、研究整个民国时期的土地法,所以,对于国民党在不同时期针对土地问题制定的一些 行政政策,则不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对象。在结构上,本文全文分为四章,分别为:第一章,真实个案体现出的民国时期的租佃社会关系在本章中,本文通过对两个具体的真实个案进行简要的分析,通过第一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主对佃农的敲剥。在第二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当时法律明确禁止的“押银”制度,可见不但是土地法在社会不能起到调节日益紧张的土地关系,即便在国民党政府内部,对土地法同样是漠视的态度。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目的在于引出本文研究的目的,使之成为整个文章的主线。第二章,民国时期土地立法指导思想,影响整个民国土地法

7、的思想首先当推孙中山,他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不但为民国政府所推崇,也对社会其他政治势力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其次就是胡汉民,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他对孙中山的“民生”思想的理解和主张对于整个民国土地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最后,蒋介石在国民党的高度集权,决定了其土地思想对整个民国后期的土地法立法和司法起到的影响十分重大第三章,民国时期土地立法的概要及评析。本章分两小节,第一节对 以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为界分为两部分对整个民国时期的主要土地立法进行梳理,介绍民国时期几次重大立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贝4 是 对整个民国时期的土地立法的进行总体上的评价

8、。从制度上本身看,民国时期的土地法既有成功的一面也有失败的一面如在整个土地法的体例和立法价值上存在一定的创新,值得我们借鉴。但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过于仓促,导致法律规定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实际。第四章,民国时期土地法司法实践情况综述,本章分三小节,前二个小节以1 9 3 0 年( - j 惯,以及社会上切实际情形而定的。胡汉民认为,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限制:第一,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人直接或间接的动作而侵害其土地支配权时,当然可以给予禁止。但在工业日益发达、社会公共利益愈益增多的情况下,就不能完全维持这种私有权,而必须予以限制。第二,他人无故侵入土地所有人的地内时,所有人可以禁止。但有两种情

9、况是例外:其一,照地方 - j 惯,他人可以入所有人的田地,牧场或山林中刈取杂草、樵取树木的枯枝枯干,或采取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或 捕鱼虾,或狩猎野兽,土地所有人不得加以禁止,这在法律上称为“渔猎樵夫正当权”;其二,土地所有人遇他人的物品或动物,偶而到其土地范围内时,应允许物品或动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前来寻查取回,这称为“寻查请求权”。对于公共的道路、河J l I ,绝不容许私人去阻塞;公共的花园,绝不容许私人去割据;也不可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卖给外国人因为在胡汉民看来,“人民这样去使用土地、处分土地,并想收益于土地,必将妨碍公共的利益,断不能为国家与社会所容许。”“ ( 二) 对士地制度的设计

10、对于土地登记制度,胡汉民认为,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登记的土地数量,如因登记机关的责任导致交易第三人损失,那么登记机关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登记人作弊浮报,有意捣乱,登记机关”土地法的内謇 ,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第四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 9 9 5 ;年版肇1 4 顷 1 0亦可以用法律来制裁登记人。胡汉民认为地租问题是土地立法的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他认为土地立法对于地租问题既要考虑到有土地的人,也要考虑到无土地的人。按照他的理想,地租如能取消则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在中国现在的实践中却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只有根据孙中山的平均地权? 主张结合中国“历来的习惯”,然后根据各地

11、的实际情况定下一个纳租的标准。对于孙中山提出的“照价抽税”的主张,胡汉民对此背离了孙中山的思想,主张“照价抽税”只能针对城市的地价而言。他认为:“有些农村 所以增价,地主是有力量在内的,所以不能和都市的土地一样。”按照他的理解,孙中山对于土地的最大目的,为“耕者有其田”,所以首先政府 要保证人人有田可以耕作,除去佃户违反法律或多时不纳税以外以及地主自己要耕种,地主就不能主张收回土地。胡汉民的土地立法思想标榜为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继承者,我们确实能从中看到孙中山三民主义主张的影子。应当肯定是,胡汉民的土地思想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具体化了孙中山的土地思想,存在一定积极的一面。但是,胡汉民对孙中山的土地立法

12、思想上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背离了孙中山的主张,其立法价值取向偏离了孙中山“人民路线”,开始向代表大资产大地主阶级的利益靠拢。正是在胡汉民的土地思想的影响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政策迎合了大资产大地主阶级的利益需要。三、蒋介石的土地立法思想自1 9 1 7 年国民党改组以后,蒋介石就逐渐把持了国民党党政军最高权 利,统治中国长达2 0 多年的时间他所倡导的土地价值观对当时高度集权的国民党政府的土地立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 一) 主张从经济学的角度去看土地问题对于土地的重要性蒋介石从经济学的角度上加以肯定蒋介石引用 ( ( 大学中“有人此有上,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对土地的重要性加以解释,

13、他认为生产的要素是人力、土地以及从土地上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物质。指出“经济学的目的,在以最小的时间与精力,发挥此三者的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时期政治制度档案史抖选箱( 上册) ,安徽:安徽教育出版杜。 1 9 9 3 年版,第7 4 2 页1 1能,至于而要达到这个目标,有物质最高度”。13 蒋介石认为,“商业的垄 断居奇与土地的兼并,是相通而相因的现象。土地兼并不独影响国家的财政和人民的生计,亦且影响兵役和兵制,因而影响到国防。”足见得我 们中国的土地问题在各种经济问题中的地位的重要,也足见得土地政策是各种经济政策里面的根本政策了“ 1 这是蒋介石整个土地思想的基石和基本认识在蒋

14、介石看来,解决土地问题的目的在于在维持既有的农村土地占有关系前提下,通过发展生产、提高农民生活的途径来最终达到国家养民的 政策目标。他通过对太平天国以及王莽的“田令”失败原因的分析,指出,要解决土地问题,不能从天亩的强制分配上着手,而应当从养民的方法着手,只有农民的生活改良了,生产增多了,才能实现真正的均产。蒋介石以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作为其对土地问题理解的价值指导,但却 断章取义,没有完整的理解孙中山土地思想的全部。蒋介石对平均地权含义的理解是:“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要从平地价着手,就是不许商业资本流向到土地方面来。亦就是要使土地买卖不复成为投资的对象。有钱的人对于土地买卖既不能或不愿投资,则不

15、平均的地权可以平均,而已平均的地权不会再趋不平。”“所以地权分配不均的现象,并不是古代封建制度的遗留,而是受了工商经济的影响。”他尤其强调:“中国的商业资本总是向地价方面投资,所以商业越是繁荣,土地也越是集中,商业资本不流到工业方面去,却不断的流向地价方面去。在城市里,我们看见商业屯积,在乡村里我们就看见土地兼并。”“蒋介石的这一观点的确反映了中国当时一个社会弊端,但是他没有认识到,在农村购买土地的工商业的资金是 有限的,而更多的土地是掌握在大中小的地主手里。基于此,蒋介石反对暴力平均分配土地,认为暴力的分配模式只能带来短时间的均衡( 二) 推崇“兵农制”“经营主导。此外,蒋介石对中国历史上的

16、兵农制甚为推崇,他主张兵农合一,这样既可以保证有广大的兵源,又能确保丰富的粮饷,可以使战争普遍而持久。在他的这一思想里,土地制度被赋予了国防上的军事意义蒋介石认为,土地经营是解决土地问题的首要问题,理顺农工商关系”蒋介石:中国经济学说,第6 页( 无版权页) ”蒋介石:中国经济学说,第6 1 1 页( 无版杈页) ”蒋介石:中国经济学说,第2 8 2 9 更无版权页)1 2是解决中国土地弊端的中心环节。对此,他更是表示,一旦他的主张得到有效的实施,“不独可以消灭商业居奇与土地兼并的现象,并且可以促成中国的工业化”“他希望以土地问题为契机,完成中国整体经济的近代化。蒋介石的观点在国民党大陆统治后期及蒋介石退败台湾后的土地改革 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甚至在1 9 4 9 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前夕,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6 月还通过了“实行兵农合一,以裕兵源粮源,并实施土地改 革案”,企图以蒋的主张来挽救摇摇欲坠的南京国民政府。通观蒋介石的A c g 思想,其自身存在一定的积极性,也包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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