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手册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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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训目的要求: 1、规范工程项目风险点报告表填报方式 2、了解项目常用文函的格式及作用,应用于工程施工 管理中。开展项目法务工作的制度依据v2008年6月总公司工程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v2010年9月工程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v2008年7月工程局工程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v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法律事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我 公司以此指引为依据,开展项目法务管理工作。 v2011年9月,北方公司下发项目法务实用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法务 手册)。工程项目法务工作实务第一章、项目法务工作内容 第二章、项目法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项目常用文函格式(附件4) 第四章、附表-常

2、用履约时限一览表(附件6)注:常用文函格式及履约时限表以GF-1999-0201示范合同为基础。第一章 项目法务工作内容项目法律 文书管理-基 础、核心项目法务 经理、法 务联络员 工作细则项目法律 顾问工作 细则项目法务 工作内容1.1 项目法律文书管理法律文书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管理? 法律文书的范围(详见法务手册附件2) 1、按照法务手册附件2中关于项目法律文书一般范围的规定,就法律 管理要点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和日常指导,分门别类建立文件资料台 帐。 2、按照法务手册附件3的格式,项目法务人员建立汇总台帐,进行归 口管理。 3、根据汇总台帐定期进行分析,对其中的风险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意见

3、和建议,定期对项目法律文书资料管理组织检查。法律文书管理是项目法务工作的基础、核心,贯穿项目法务工作 的始终。1.2 项目法律顾问工作细则法律文书管 理工作审核、起草 有关文函参与开展履 约策划协助对劳务分 包商进行合法 管理参与索赔与 反索赔工作协助办理工 程保险事宜协助或牵头处 理有关纠纷组织开展普 法培训参加项目有 关例会参与分包分 供合同签约 管理参与办理结 算事宜提交服务工 作记录及总 结报告1.3 项目法务经理、法务联络员工作细则项目法律文 书管理起草审核有关 文函搜集提供地方有 关政策法规文件 (法务手册附件 8)起草制定合同 履行策划文件分包分供合同 风险管理劳务风险 管理结算

4、风险 管理协助处理法 律纠纷参加项目有 关例会报告合同履约 风险情况(法 务风险点报告 表)签证与索赔风 险管理提交服务工作 记录及总结报 告第二章 项目法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制度依据: 法务手册、2011年6月15日公司下发的北方公司项 目法务工作考核方案 2.1 法务工作考核的内容:项目法律顾问工作考核项目法务经理工作考核项目法务联络员考核我公司项目法务考核主要是对法务经理、法务联络员进行的考核 。2.2.1考核机制考核主体、方式、时间考核对象-项目法律顾问、法务经理、法务联络员考核主体-一般为两方,即项目所属公司法务部门(部门 负责人)、项目部(项目经理);签约主体工程局的特大 项目、工

5、程局参与考核的,考核主体为三方。 考核方式-现场与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时间-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工期不满一年的,考 核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2.2.2考核机制考核评分、计分方式考核评分-对各项目法务人员考核总分均为100分,采取加 权平均方式进行评分 ;公司、项目评分权重分别为40%、 60%;工程局参与考核评分的,评分权重20%、公司30% 、项目50%。考核评分 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 ,90分以上为优秀,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被考核人员总数 的30%。考核评分以历次考核成绩加权评分后最终成绩为 准 。 计分方式两方:公司评分*40%+项目评分*60%=得分三

6、方:公司评分*30%+项目评分*50%+工程局评分*20%=得分2.2.3 考核机制奖励、兑现奖励办法-考核为良好的,奖励标准按被考核人到岗之日 起至工程竣工交验之日止,按每月不低于200元人民币给 予奖励;考核为优秀的,按每月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对 未达到良好以上标准的,不进行奖励。兑现方式兑现时间-奖金在终期考核完成后一个月内,按照考核时 间范围及具体情况一次性发放 。兑现流程-考核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情况编制奖 金发放方案,报经法律事务分管副总以及分管项目副总审 批,最后经总经理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项目常用文函格式3.1项目往来函件的相对方主要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

7、包单位、物资供应方、设备租赁方等。 3.2法务手册附件4,项目常用文函包括:工程开工报告、银行 保函(投标、预付款、履约)、工程预付款支付催告函、发包人指定材料 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发包人指定工程分包商的确认函、要求书面确认 发包人业主授权代表的函(书面确定委托人及其开展、停止工作时间)、要 求书面确认发包人口头指令的函、工程变更确认报告、工程价款调整 报告、已完工程量及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工程合同价款中间结算确认 报告、发包人延误合同价款结算确认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支付催告函、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报告、解除(终止) 合同的函;工程进度款支付催告函、停工报告、工期延期报告、工

8、期补偿报告、工程费用补偿报告,共23份函件。 3.3 项目常用文函的适用3.3.1 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 /发包人指定工程分包商的确认函发包指定分包分供确认函的意义主要是明确违约责任的承 担:如因甲指分包分供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影响工期的 ,要由发包人承担不利责任。实际施工中,甲方指定的分包分供商时都会在施工合同中 予以明确,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施工单位与甲指分包分 供签订合同时,一般还会与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相 关事宜。如没有三方协议或协议中无约定的,则可使用此 函件,明确责任范围,规避风险。3.3.2 要求书面确认发包人口头指令的函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

9、时(合同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承包人执行口头指令的,应在7天内(合同中约定的时限)以书面形式 要求业主确认口头指令,确定工程变更事宜;否则因指令错误造成的 损失(如工期顺延、合同价款增加、劳务和租赁费用的增加等),存 在索赔不能的风险;承包人超出7天提出确认要求的,发包人、监理有 权不予确认。 指令到达业主方后,48小时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逾期 不予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确认。3.3.3工程变更确认报告及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发包人提出变更时,书面提出变更的,按照变更通知及要 求进行变更;口头提出变更的,需要书面确认后再进行施 工。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导致工程量增

10、减及造成承包人损 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设计,如必须变更的,需经发包人、监理同意;未经同意 擅自变更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提交工 程变更价款报告(注意办理相关签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4 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报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 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11、的价款优先受偿。”即是 指承包人享有就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其他债权。 行使该权利时,应注意: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催 告函,即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 (一般为2个月以上)支付价款。这是必经程序。2、工程须为可以折价、拍卖的 工程;具有特殊用途的如告诉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不适合出售给第 三人的,不适用此条。3、优先受偿权需在工程竣工日期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 问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为取得银行贷款 ,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发包人故意延长审价时间,拖延付款时间,从

12、 而使得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极为难以操作。 对 策分析: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明确约 定工程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3.3.5 与工程停工权相关的函件本节讲解工程项目造成停工的情况及如有停工风险如何在文函方面进行 操作。 工程进度款支付催告函:在发包人书面批复认可计量报告14天后,或发 包人收到工程量计量报告21天后发给发包人。在函件发出后,积极与业主 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分别情况具体对待。 停工报告:停工的事由、停工时间,应承担的后果(顺延工期及相关补 偿)。 工期延期报告:一定要让业主确认停工事实,以便顺延工期、复工。否 则,存在工期

13、违约、业主索赔的风险。 工期补偿报告:停、复工日期,确定补偿工期天数。 工程费用补偿报告: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具不能有效利用,从而提出 对劳务费、设备租赁费等合同价款之外的经济补偿。案 例案例:2001年11月30日,A建筑公司与B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开工日期为2001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 价为准,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在合同工期上每提前或延误一天,按承包工程总 价0.1%对等奖罚。合同签订后,因B建设单位未按时提供进场施工条件、未如期 解决供水供电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A公司遂提出签证要求,B建设 单位承认违约事实予以签认。

14、 2004年4月14日,A向B送达了债权转移通知书,A将B应付工程款作为债权转 让给C公司,B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通知书回执上签了字。04年下半年,B建设单位几乎不再支付工程款。A公司暂停施工,直到05年初, 双方仍未对复工及付款问题达成一致。05年3月,C公司以B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B建设单位支付款项232万元。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答辩期内,B以A和C为共同被告提起反诉,请求判令A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 及因此导致不能如期营业造成的损失,共计115万元。问题:1、A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2、工期延误,B建设单位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3、A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停工权?理由何在?

15、4、如何规避工期延误的风险?分析分析一、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因为A公司与B之间存在债权债 务关系,A公司转让的是金钱之债的请求权即A公司把对B的 债权请求权转让给C公司,B是金钱给付义务人,且,A公司 转让债权的行为通知了B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 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分析二、工期延误确实存在,但工期延误的原因是B建设单 位未按时提供进场施工条件、未如期解决供水供电、未按期 给付工程进度款等一系列问题造成的,且有签证单为据,因 此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出“施工义务无法正常履行、工期 延误的损失责任应由B建设单位承担。”的抗辩理由被法院采 纳,B建设单位反诉请求被驳回。分析 分析三、A公司享

16、有停工权,可以行使停工权。根据合同法 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这句话的意思是,A公司与B建设单位互负债务 ,B需先行支付工程款,A公司才能有资金正常施工,如果B 不履行付款义务,那A公司可以拒绝继续施工,以避免损失 扩大。分析四、规避工期延误的风险损失,做好以下工作:a重视 签证工作,使工期得到顺延,b收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的证据资料,例如工期签证、发包人未按约履行工程款 支付义务等,c在合同中对非承包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后果 作出约定,如停工权。判决结果 2006年初法院受理案件后,因2004年4月14日债权转 让时,工程尚未结算,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法院依 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就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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