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教 育 局 文 件万教字[2011]14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校:为了规范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管理工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教育技术装备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万政[2010]83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中小学的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将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现将我区中小学教育技术设施设备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经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关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采购的自觉性,促进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和规范发展二、中小学教育技术设施设备采购计划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和省教育厅颁布的《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以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三、区信息装备中心是中小学教育技术设施设备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教育技术设施设备集中采购计划的审定及组织协调工作各学校作为教育技术设施设备采购人具体开展集中采购的计划申报,组织协调及项目落实工作。
四、区信息装备中心要做好招标采购后的教育技术装备到货情况质量监管、抽查检查工作各学校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到货项目进行认真验收,严防不合格的、假冒伪劣及“三无” 产品流入学校对不良供货商要及时曝光并通报有关部门五、各学校要切实抓好各项廉政措施和物资采购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要加大对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力度,要按照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和廉政建设的文件要求,对采购活动中采购计划、采购过程、货品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附件:万柏林区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规范 采购 管理 通知抄 报:市教育局,区委常委、副区长张新同志太原市万柏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 年 9 月 23 日印发校 对:隋坤哲 共印 5 份万柏林区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工作,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太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万柏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使用事业收入采购教育技术装备的区直属学校第二章 采购范围第三条 区信息装备中心负责全区教育技术设施设备集中采购计划的审定及组织协调工作教育技术装备(含教学设备、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类学校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中所列的教学仪器、电教器材及图书、资料)等1)理科: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学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颁布的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和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2)文科: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文科(思想品德、政治、历史、语文、社会、外语、健康教育等)、音乐、体育、美术、劳动技术教育教学仪器配备目录3)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中学、小学电化教育仪器配备标准4)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范围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1、专用教学设备(①教学系统:校园广播系统、校园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络系统、校园通讯系统;②教学专用教室建设: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语音教室、多功能电化教室(报告厅、会场)、电子阅览室);2、体育设备(场、馆);3、专用实验室设备(实验桌、椅);4、图书资料、各类教材等教育技术装备等项目采购计划,必须先经区信息装备中心审核确认后,仍然按照规定上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再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三章 采购计划编制第四条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节约采购费用,区直属学校原则上在每年末按照教育教学需要,编制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计划一式五份报送区信息装备中心教育技术装备(包括中学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历史等,小学数学、小学科学仪器及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教育器材、图书资料等)可在每学期末上报一次采购计划,一般在每学期放假前 10 日内报送第五条 学校的采购计划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和技术指标要求、交货时间、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计划价格第六条 区信息装备中心对照国家、省市学校教育技术装备配备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办学规模、教育教学需要对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汇总后编制采购计划,呈报区教育局领导审批第七条 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计划一经批准确定,由区信息装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一般不得随意更改采购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区信息装备中心审查,并经区教育局批准技术含量高、重大的采购项目还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第四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管理第八条 教育技术装备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进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原则,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九条 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计划由区政财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进行批准批准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目录交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财政性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第十条 区信息装备中心应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和做好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学校应及时对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第五章 罚 则第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万政[2010]83 号文件精神,按照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进行填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一)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而不纳入的;(二)擅自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三)不上报采购计划而自行采购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省市有关部门对教育技术装备采购有新规定出台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