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7193344 上传时间:2018-06-30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22.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市消防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苏州市消防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苏州市消防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苏州市消防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苏州市消防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苏州市消防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消防条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苏苏 州州 市市 消消 防防 条条 例例 (2001 年年 9 月月 28 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订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订 2001 年年 10 月月 26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根据2004年年5月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 年年 6 月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3、。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监督、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监督、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森林、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

4、行下列职责: (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日常维护、(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日常维护、 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

5、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对新建、改建

6、、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 消防验收;消防验收;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 (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

7、消防监督;(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 (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 (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市、区公安

8、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消防(一)对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消防 机构未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机构未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

9、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三)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四)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 (五)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五)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

10、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落实防火安全措施;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七)组织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七)组织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公安消防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八)公安消防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1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检查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二)检查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建立消防组织,开展消防训练;(四)建立消防组织,开展消防训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六)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第八条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1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宣传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刊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宣传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刊登。 第九条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13、第十条 公民应当学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在住宅内配置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公民应当学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在住宅内配置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公民对火灾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公民对火灾隐患有举报的权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古建筑、园林、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防火责任人,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古建筑、园林、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防火责任人,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

14、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二)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三)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配备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从事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15、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配备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依法实施监督。建筑、室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委

16、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依法实施监督。建筑、室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必须制定灭火、事故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防护装备、堵漏工具和灭火器具。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必须制定灭火、事故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防护装备、堵漏工具和灭火器具。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第十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