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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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间: 2010-11-17 15:24作者:朱承阳张殿高新闻来源:正义网社区矫正,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法律冲突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监外罪犯的监督考察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2003

2、年 7 月 10 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在全国六个省份的部分城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 年 1 月,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扩大的社区矫正试点的范围,并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帮助、教育工作。该通知的精神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这种执法与执行相分离的状况,一是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不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弱化了刑罚的效能;二是导致执行机构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执行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有些问题是谁也管、谁也不好好管的局面;三是出了问题无处

3、问责。另外,刑罚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合法性缺位的问题。2、社区矫正 内容不健全 。 两院两部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是按照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在试点工作中, 各地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

4、、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一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导致实践过程当中,在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执行机关仅仅起到了监管的作用,而实现不了矫正的价值,不能针对不同罪犯的个案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 不同的矫正方案,充分利用社区和罪犯各自的长处和优越条件进行矫正,优势互补。 另外。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很多矫正项目得不到有效开展, 思想汇报和谈话教育流于形式,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3、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导

5、致监管单位无法及时进行监管,这是监外罪犯脱漏管的重要原因。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一是裁决机关没有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将法律文书转送至负责监管的派出所、司法所。 三是裁决机关未将文书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外地裁决机关。这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难度,这种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的行为,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 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造成脱漏管。4、观念落后,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不够。一方面,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 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

6、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 基层社区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从事公益性活动较少,普遍存在怕出问题、怕发生重新犯罪的顾忌,造成社区服刑流于形式5、对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的处理力度不够。按照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应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监外执行的建议等。但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对监管规定了解不够全面、深刻,对监外罪犯的违规现象不知道怎么处理,束手无策。6、检察方法单一,影响了检察监督效果。在“两高两部”的通知中对检察监督只是做了原则的规定,该检察方法主要还是参考2008 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

7、外执行检察办法中的规定。针对规定,无论是交付执行检察,还是监管活动检察、变更执行检察、终止执行检察等,检察的方法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靠法院送判决书、外地监所科寄等方式进行。该种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因为到实地去考察,还是由法院送判决书或由外地监所科寄材料等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该时间段是监管的良好时机,因该段时间内是掌握罪犯是否报到,检察社区矫正主体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的好机会,能真正体现检察监督的及时性、 预防性。 另外, 有些材料如果外地没寄或者其它情况,就无法全面掌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情况。同时, 在人民检

8、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规定只是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大检察,发现的问题只是少量的且时间滞后,这样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在偶尔法律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1、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一般来说,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大都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行的刑罚种类、适用范围、执行制度、适用程序、 步骤以及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些规定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最原始、最权威的依据, 也是国际有关 “人权公约”及各种刑罚适用及执行规则的一贯要求。国外社区矫正的立法主要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典、 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定单行的社区矫正法规等。另外,国外为保障社区

9、矫正的实施,还制定有配套的规章、制度、政策。就我国而言,首先需要适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目前,只有司法部有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其级别不高,且规定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冲突,从本质上说,行刑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既符合刑事司法权力合理配置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有必要先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适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 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 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业已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客体模糊

10、等问题,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2、完善法律文书送达和交付执行制度法院对罪犯判处、裁定监外执行后,应当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及时办理接受监管、矫正手续。监外执行罪犯未按规定到派出所、 司法所报到的, 司法所、 派出所应当将情况及时反馈交付机关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以便交付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查找,避免监外执行罪犯不自行报到造成漏管。3、建立健全公检法司各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实行联合监管,即公检法司各部门在市政法委的领导下,共同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监管、考察、监

11、督,形成一个由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司法所负责日常教育矫正,社区村组干部、 群众负责日常监督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 漏管现象的发生, 及时处理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衔接、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检查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加大监控处罚力度一是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考察、监督、管理矫正对象的职责。要求罪犯遵守法律、 法规,接受监督;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公安机关批准等。二是对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的

12、要进行严肃惩处, 保证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促使其他监外执行罪犯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同时对监外执行罪犯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要坚决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要坚决进行查处,收监执行。5、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大对监外罪犯执行的监督检察,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年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监外罪犯开展二次以上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督促纠正发现存在的脱管漏管,建议收监严重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三是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6、加大帮扶力度,解决生活困难司法行政机关要最大限度的争取其他单位和部门的配合,针对性的组织监外执行罪犯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提高就业机率; 执行机关要加强与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促使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为监外执行罪犯提供平等的择业机会;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又无生活来源的,要协助其做好申请低保等工作,切实帮助其解决生存问题。社区矫正在我国刚刚起步,尽管从宏观上而言,其实施条件和环境仍存在很多缺陷,但其独有的轻缓化、人性化、成本经济性的特征,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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