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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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科学 !“#$%组织工作论坛一早在!“#年国家制定的有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办法中, 就对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任免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十多年的实际操作中, 非领导职务的来源千差万别、 千变万化, 远远超出了规定, 出现了一些与设置非领导职务宗旨背道而驰的现象。 其主要表现在任职原因多样化方面。一是转任, 由领导职务或其他职务转任而成。 这其中又可分为: 自愿性转任, 即有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因为工作压力、身体状况等原因自愿要求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到龄性转任, 即有的地方为了推进机构改革,规定相应级别的领导达到相应的年龄后就改任非领导职务; 结构性转任, 即在领导班子配

2、备中, 为了使班子结构符合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如必须配备非党员干部、 女干部或少数民族干部等, 而又不能超职数, 于是把一些不符合这种结构要求的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惩处性转任,即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因种种原因, 如工作不积极、 不胜任现职, 或者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从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 照顾性转任, 如一些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求进上级机关,却又因年龄或文化所限, 于是转任上级机关非领导职务; 平行性转任, 如一些因工作需要从事业、 企业单位调到机关工作的人员,为了解决其待遇, 于是按照其原有职称、 职级、 待遇转任为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二是提任, 由下一级别的各类人员提任上一级

3、别的非领导职务。 这其中又可分为: 补偿性提任, 主要表现为对一些表现十分优异但班子结构不需要的干部, 只好提任为上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平衡性提任, 表现为一些干部具备了提拔条件但班子无职位,只好任非领导职务; 资历性提任, 表现为把一些工作兢兢业业且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 提任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三是降任, 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受处分后, 降级改任非领导职务。四是过渡任, 因为种种原因不适宜立即提任领导职务的, 先提任非领导职务, 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这其中可分为: 缺学历过渡, 一些干部由于达不到相应学历, 先参照规定提任非领导职务,然后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缺资历过渡, 一些干部

4、由于达不到在下一级两个岗位以上任职的要求, 先参照规定提任非领导职务, 然后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缺经历过渡, 一些干部由于达不到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先参照规定提任非领导职务, 然后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二由于非领导职务任职原因的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求不相符的现象,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转任职数不受限, 堵死了领导干部 “下” 的渠道。许多文件规定,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 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的, 不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 因此, 一些表现不好、 不能胜任现职, 甚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往往都转任非领导职务, 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堵死了领导干部

5、“下” 的渠道。转任职位占居多, 影响了下级干部 “上” 的渠道。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转任了大量的非领导职务, 远远超出了该地规定的非领导职务总数, 严重地影响了下级干部 “上” 的渠道。 此外, 由于转任非领导职务较多, 有些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多于领导职务, 单位领导干部很难开展工作。设置规格多突破,成为解决干部级别待遇的大后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但实际上,为了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照顾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老同志,许多地方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都超出了规定, 成为解决干部级别待遇的大后门。此外, 超规格配备非领导职务, 使低级别

6、的领导干部难以领导高级别的非领导干部, 也破坏了规范化的行政运作方式。参照任职无标准, 降低了干部提升的门槛。干部任用条例 规定, 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参照该条例执行。 但在实际操作中, 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往往放宽了条件和资格限制, 使一些各方面条件和表现都较差的干部被提拔为非领导职务, 降低了干部提升的门槛。以资历任职者居多, 成为论资排辈的主渠道。在非!吴昌和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几点看法!领导科学 !“#$%领导职务的提拔中, 以资历性任职居多。即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在不太可能提拔到上一级领导职务后, 提任上一级非领导职务。这种以资历任职者居多的现象成为干部论资排辈的主渠道。职责不明待遇

7、高,影响了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一般来说,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有相应的明确的职责,既有权力也有很大的责任, 享受相应待遇无可厚非。但非领导职务人员则相反,他们没有明确的权力和职责,给人一种有之不多、 无之不少的感觉, 但他们往往又是资历老、 待遇高的人员。这种工作职责与报酬不相一致的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职务名称不统一, 催生了名目繁多的 “非领导” 。 对于参照 干部任用条例 执行的群众团体等机构来说,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很不统一。 如政法、 检察、 群众团体等部门,都设置有一些连上级部门都不知道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的职位, 如侦察员、 审判员、 纪检员等。这种现象

8、,进一步催生了更多的非领导职务名称, 如 “助理” 、“员” 、“委员” 等, 这些都很不利于干部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也为今后干部的政治、 经济待遇矛盾埋下了较多的引线。提职反而不带头, 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积极性。按照最基本的要求, 干部被提拔后, 只有以更高的标准、 更严格的要求来对待自己, 才能不辜负组织的期望。但事实上,一些干部被提拔担任更高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后, 却往往觉得自己被明升暗降。他们无论是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是工作纪律, 都大不如前, 有些甚至公开自我降低要求, 说自己是半退休人员, 上班喜欢来就来, 不喜欢来就不来。这些都影响了在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也影响了单位对在职人员的

9、规范化管理。任职条件不严格,“过渡” 任职产生大量意见。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只是参照 干部任用条例 执行, 伸缩性较大。 一些有人事权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了实现自己任用干部的意图, 而又不让广大干部职工激烈反对, 于是对一些群众不公认或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干部, 往往采取先提任非领导职务, 过一段时间后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方法。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群众的反对程度, 但不利于维护党的干部政策的严肃性。非领导职务实职化, 成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变相手段。 一些单位和部门新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特别是年轻领导干部, 为了体现对老同志、 老领导的尊重, 或者迫于老领导的面子, 往往给非领导职务干部安排一定的

10、具体职责, 甚至安排其参与领导班子的分工。有些还为级别较高的非领导职务干部配备了为数不少的 “下属” , 使这些非领导职务干部如同担任领导干部一样, 参与领导工作, 形同超职数配备了领导干部。三针对非领导职务设置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有关部门应当尽早采取积极措施,遏制这种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并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 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一是要明晰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宗旨、目的和意义。许多有关干部人事的文件只明确要设置非领导职务, 并规定一些基本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但往往对为什么设置非领导职务语焉不详。这种设置宗旨的不明确, 导致干部选拔任用中凡是不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干部,

11、大都转任了非领导职务, 使非领导职位成了 “什么都能装的口袋” 。 因此, 必须尽快明确设置非领导职务是为了什么, 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 这样才能引导非领导职务的正确设置。二是要制定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规定。 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不能仅参照 干部任用条例 执行, 因为“参照” 两字不好掌握, 其自由裁量度较大。 因此, 应抓紧制定专门的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条例或规定, 具体规范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三是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的待遇要与领导干部有一定的差异。要根据非领导职务的职责轻重, 确定相应低于同级别领导干部的工资报酬待遇标准。 要力争做到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责、 权、 利的相互统一, 尽量避免影响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防止非领导职务成为人们争权夺利而又心照不宣的目标。 (作者系中共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责任编辑王惠!“#$%&()*+,-./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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