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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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 . 2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合理性. 4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 42、诉讼时效的合理性分析 . 4二、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6 1、立法模式存在误区 . 62、诉讼时效期限科学性分析 . 6三、对完善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8 1、诉讼时效的援用 . 82、诉讼时效的完善 . 8参考文献 . 9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和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 现行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由于规定简单、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对有些问题的

2、处理上引发了许多争议。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应当对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完善。关键字诉讼时效立法完善期间合理性诉讼时效制度是指, 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运行、 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在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借助于强制性的公权力保护其合法权利,一旦诉讼时效届满, 就不在享有公权力的救济。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合理性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指诉讼时效适用的民事权利类型。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 但依学理解释,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和债

3、权以外的财产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灭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 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才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中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但作为一项庞大的制度体系,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需要进一步探究。2、诉讼时效的合理性分析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合理性的阐述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有利于物尽其用。 对这些理由经过分析后发现,

4、虽然能够支撑诉讼时效的合理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合理性。(1)关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本身体现的是法律保护勤勉者利益的原则,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懒惰者,这不应构成一项法律原则,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再者,权利行使的主动性掌握在债权人的手里, 债权人有时处于不着急使用或者对债务人的信任,未在时效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对此因届满不予保护的阐述有失偏颇。(2)关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 则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不一致。法律应该适应社会新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 确认新的社会关系, 以维护社会经济秩

5、序和确保交易安全。(3)关于便于法院审理、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时效届满债权即不受保护,表面上是给解决案件带来了方便,但是债权人却为此付出了丧失债权的利益。我国对民诉案件采取的是不诉不理的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律不应考虑证据能不能收集的问题。时效制度能够及时解决纠纷的阐述也是不合理的, 时效制度使许多本来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变的更加紧张和复杂, 时效届满往往是迫使债权人急于上法庭的一个主要因素,并由此而许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4)关于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法律认为,财产和权利如果长期不用, 即睡在权利之上, 财产就得不到充分利用,该财产和权利在实际掌握人手里可

6、能更能发挥作用。但是,从社会资源的角度来看,财产和权利在实际掌握人手里也是物尽其用。在司法实践中, 诉讼时效有时却成为了债务人逃避义务的盾牌,债务人往往因时效届满而胜诉,而债权人却因时效届满而败诉,这有悖于法律公平的原则,有学者为此发出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实践中已成为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帮凶” 的感叹。二、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1、立法模式存在误区民法通则第135 条将诉讼时效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 条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断、 中止延长事由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7、 。学理上基本认同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来自于“诉权消灭说” 。我国的诉权学说承袭的是前苏联的诉权理论,将诉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指起诉权。如果将我国的诉讼时效的效力解释为消灭胜诉权,则表明民事权利主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具有起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解释为消灭诉权,那么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即消灭起诉权,又消灭胜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解释和我国对诉讼时效的一贯实践,我国目前对诉讼时效采用的是“消灭胜诉权”学说,即不消灭民事主体的起诉权。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立法模式

8、上理论和实践自相矛盾。2、诉讼时效期限科学性分析各国民法基于对权力安定关系的不同理解,在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上也各有差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限是1 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限是20 年。(1)普通诉讼时效期限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限规定为2 年,较其他国家而言,2 年的期限明显过短。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来不及行使权利,但又不具有中断、中止和延长的事由, 最后由于时效届满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虽然其立法用意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现实是非常不利

9、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2)特别诉讼时效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 年的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失或者被损坏的。此项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 众多学者认为是为了避免举证困难。 然而在实践中, 以上所述身体受到伤害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两种情形均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的尊严备受重视,人格权的地位日显重要, 切实加强对人生命健康权的的法律保护逐渐成为各国立法的基础。 此种情况与我国民法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矛盾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情形,事

10、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权利人的意义重大, 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与现代民法加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力度的主要任务不一致。(3)最长诉讼时效期限长期诉讼时效。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侵害的权益予以保护的最长期限。我国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期间进行中,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但不能超过权利被侵害时起的20 年。但民法草案列出了包括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人身伤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质量不合格在内的四种延长至30 年的情况,这些规定的界限过于模糊,科学性不强。三、对完善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

11、和建议1、诉讼时效的援用所谓诉讼时效援用, 是指法院在审理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案件时,应如何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综合多数国家对诉讼时效的援用规定,大致可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当事人主义, 即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 这是罗马法中时效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职权主义, 是指诉讼时效届满的案件, 法院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判决债权人败诉,而不征求债务人的意见。综合上述两种立法例,职权主义的主张存在明显的缺陷, 它是以民法为公法,强调国家过多干预民事生活的必然产物。实践证明, 民法就其性质而言, 属于私法,其核心是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决定他们之

12、间的利益关系, 国家原则上不应直接干预, 当事人处分其个人利益且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应承认其有效。因此,应当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2、诉讼时效的完善(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必要延长在当前民法作为权利本位法的属性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况下,维护民事权利成为了民法的最高属性。 在这种形势下, 民法对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就应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 并注重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趋于平衡。 基于此,应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 民法通则规定 2 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以5 年为宜。(2)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在短期诉讼时效期限的调整上

13、,不应仅以举证为例,而应全面考虑是否短期内因权力人的不行使就足以引起社会安定利益的问题,否则就难免导致以形式掩盖实质,背离诉讼时效制度合理宗旨的现象。因此,短期诉讼时效期限规定2年为宜。(3)长期诉讼时效应明确适用情况和实施标准诉讼时效的起算,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除这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外, 我国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并无具体规定。未来立法中应基于 20 年的标准, 充分考虑如“知道”与“不知道”难以举证等模糊问题处理,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中止、中断及延长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列举适用类型。民事诉

14、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工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的推进,需要适时做出调整和修订, 包括立法模式、时效期间及计算方法等,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 促进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参考文献1熊涛.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 .2009.1(中) .第 40 页;2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3.12 版.741 页;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 号.2008.8 ;4廖学辉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负面因素探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 年第 7 期.第 50 页;5史浩明 .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广西社会科学 .2003 年第 3 期.第 92 页;6梁慧星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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