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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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内容摘要 :我国修改之后的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有所一定细化,但 从制度本身来讲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明确了这一制度对我国家庭的重要性之后,从宏观角度分析了有关体系、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 完善的设想。 关 键 字:夫妻财产制财产缺陷我国婚姻法自2001 年修订以来已有四个年头,虽然修订酝酿了近十年,汲取了全国各 界人士的建议,克服和修正了1980 年婚姻法的诸多问题,然而,与一些采类似夫妻财 产制度的国家相比,以及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所存在的许多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便暴露无遗。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

2、家庭法将作为 一编规定其中。为使新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完备,我们应对其中已发现的不足之处予以 补充修正。一、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性 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 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 系的法律制度。财产权问题不仅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在民法中的集 中反映。黑格尔将财产与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认为“财产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卢梭则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作为交织于财产法与人身法之间的横断性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

3、要法律内容,也是近代家庭财产制 的重心所在。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 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 序,设立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按照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他被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后者顾名 思义,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而前者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使 用的夫妻财产制。这一制度虽是在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夫妻约定财产习惯的国度,只有极少数白领

4、阶层或现代意识较强 的人们才会约定财产制,绝大多数人婚后自然适用的财产制还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因而其 重要性显而易见。再加上,“通常法定财产制,乃众多立法专家,以其卓越之立法技术, 集思广益所制定的。此制度对夫妻来说,应该是最客观公平,而又能信赖可行的制度。此所以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最引人注目者。”从目前世界各国来看,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夫妻共同财 产制;二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两种制度难以评价哪个更好。“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 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一方的经济独立为目的;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 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换言之,前者以有经济能力之

5、妇女劳动者为适用对象,而 后者以无经济能力之家庭主妇为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既有不同,规范之法规自然有异。若所有的已婚妇女都是职业妇女,则采分别财产制较为妥当,若都是家庭主妇则采共同财产 制较为合理。但今日之已婚妇女中,有职业妇女,也有家庭妇女,因此产生夫妻财产制的 论争。”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意识到这两种制度的特点,于是在其婚姻家庭立法或修订中,更多的是将二者结合起来。其具体表现是:1、首先是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曹诗权: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与修改律师世界 2001(2)刘昆赵万一:财产权制度的存在基础现代法学 2004(夫妻财产制)同 戴东雄: 亲属法论文集三民书局印行第 11法定夫妻

6、财产制页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第 36页- 2 - 进行约定; 2、即使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中也是积极吸取两种制度的精髓。在实行共同制的 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加以限制,将婚后所得一定范围的财产依法定 或约定而作为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即夫妻可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所有财产,如法国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权益,实现事实上的夫 妻地位平等,又可尊重夫妻个人意愿。而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例中也有吸收 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加以改良的,如我国台湾2002 年修改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就强化了剩 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增设了

7、自由处分金制度,以此来改善由于两性经济地位实际中存在的 差距而往往形成的事实上夫妻不平等的状况。 基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婚姻法修订后规定的夫妻财产制还是合理的。这种有限制的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在维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列举,同时还明确了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正如前所述,我国大多数家庭采用的还是法 定夫妻财产制,对于我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思维习惯,而且即使到了当今社会,妇女就 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仍大多不如男子,同时女方承担的家庭义务也往往多于男方,我国采取这一制度从其本身来讲还是相当科学的。但从我国有关立法上来看,如此重要的制度却仅 有简单两三条的规定,这是非常不

8、够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进行完善。 二、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讨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来分析。从微 观来看,就是对现已规定的条文本身进行分析以发现其不科学、不明确的地方;而从宏观 来看,则是对整个夫妻财产制总体上把握,从其制度化、系统化、全面化的角度进行分析 而发现不足之处。对于前一角度的分析,许多学者已有相当的成果,而且也基本上达成了 共识,本文对此不再详细论述,而着重从宏观角度进行一些分析。 我国1950 年、 1980 年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是非常简略的,其中有关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仅存在条文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而且一项财

9、产制所应规范的相关内容也有严重缺失。所以,尽管新修订的婚姻法较之以前有很大进步, 但它也只是关注了对原立法不足之处的拾遗补缺,而没能通盘考虑从整体上设计夫妻财产 制度,而且由于对现代经济中夫妻财产种类增多、来源复杂化后的现实需求考虑不足,只 注重了对现存财产关系的确认,而忽视了对未来财产关系的前瞻。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从体系方面来看。首先,现行婚姻法仍主要是考虑了对法定财产制现有状况的规制,而将其解消时的处理放在离婚制度中加以规定,即将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分散于“家庭关系”一章和“离婚”一章中,这样当然不利于体系化。 其次,这是更重要的一点,整部法律除规定

10、了因离婚而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 外,只规定了常态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未涉及其他情况下法定夫妻财产制解除时的处 理。从世界范围来看,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非常 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如分居、一方挥霍浪费财产或破产 等)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 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可能会有人疑虑,我国一向以夫妻一体和夫妻财产共有为传统、以夫妻 生活应同甘共苦为美德,设立这种制度强行其实行分别财产制如何可行?其实,任何事情 均应从不

11、同方面考虑。一方面,现如今在我国设立这一制度已具备客观条件,是一种必然 选择。因为: 1、这是当今社会日益变化的现实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财产人们在占有之外更多的是使用、收益,投资收益所得 的财产比例已日趋增大。家庭、个人财富的增加在可由市场行为实现的同时,人们也会面 临市场带来的极大风险,会出现一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2、这也是维护社会 交易安全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的维护具有极大的重要性。随着消费信贷 的兴起,个人商行为的日益普遍化,人们在超前享受或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极易遭遇家 庭和个人到期无法还债或经营陷入困境。虽然在普

12、通的夫妻财产制下,法律已有许多保护 交易安全的规定,如共同财产制中夫妻财产对债的连带责任等,但这并不足以应对夫妻财产关系发生变化、一方出现支付不能或破产时的情形。此时,若改变为分别财产制,即可张毅辉:台湾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 2004(法定夫妻财产制)- 3 - 避免出现一方的债务危机殃及另一方和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是保 障夫妻财产权益、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是新条件下夫妻共患难的另一种方式。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共享因婚姻而产生的各种财产利益,也需分担因婚姻而发生的各种财产义务,彼此都拥有家事代理权。但若发生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或危害另

13、一方 的利益的行为时,采取非常夫妻财产制既可有效维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又能妥善保全 其财产利益,而当一方陷入经济困境,可能危及家庭生活的维持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 双方分别财产,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另一方有能力当然也有义务用其全部个人财产履行对 婚姻和家庭的法定义务,使夫妻家庭可以并不太艰难的渡过难关。 第三,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比例失衡。司法解释是为了保障国家司法机关正确适用 法律,而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阐述。严格的讲,司法解释只能对现有法律阐明,而不能创造新的规范。但我国目前,在婚姻法重新修订之后,已出台了两次关于 婚姻法适用的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立了新规范,而且在实

14、践中还起着法律的 “主力军”的作用。这种“以解释代替法律”的状况终究会由法律的不完备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较为详尽的法律规范明 显不足,这不能仅由解释来缓解,而应在未来的民法典的中对此作出更为科学、完善的规 定,这样才能体系化。二从制度的基本构成来看。第一,从财产的范畴来看。这里也分为两方面。其一, 财产权范围过窄。现行法律只注意到所有权范畴,局限于财产的归属利益,忽视了夫妻财 产关系中普遍、客观存在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尤其在现代,前文已提到,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财产权利的需求看,已从静态的占有转变 为动态的使

15、用、收益;从财产的来源看,已由单纯的工资性收入转变为工资收入、投资收 益、预期利益等部分共存。相应的,现代民法的发展,已从以物的归属为重心向以物的利 用为重心转移,财产的动态利用和权能的分化与交易比静态所有更显重要;债权作为带动交易、保障和鼓励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财产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具活力和更具广阔 的运行空间;以所有权或资本为内涵的股权是诸多财产权利的转化形态,在夫妻财产中无 疑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广泛的存在面。有形财产的扩张伴随着无形财产的不断延伸,无形 财产权利的归属和价值正提出迫切的法律规范期求。这一切都表明停留于所有权层面的传统夫妻财产制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应当进

16、一步把握民法的发展趋势, 反映财产权的运行规律,重视对夫妻财产领域中他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等财产权利的确认和调整。其二,由于对财产理论本身的认识不同,我国在夫妻财产组成内容的 规定上明显狭窄于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从广义上讲,财产应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 部分。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以及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则为债务和负担。在我国,由 于人们的观念中一般不把负债看成是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婚姻法对组成夫妻共同财 产的资产仅规定了积极财产一种,而对消极财产,即共同财产的负债,则没有规定。但从 理论上和实务上这都是不科学的。而且,前一点中我们已提到在当今夫妻财产中应当包括 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那么相应的也应将债务归到夫妻财产范围中。 第二,由于现行法主要考虑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使用都有所忽略,所以有关法律条文较少,内容简单,制度上的缺口较多。从财产权本身来讲, 效益是其存在的核心;交易是体现其存在价值的主要方式。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财产制的核 心内容,对其动态利用当然也非常重要。它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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