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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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一通三防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吕吕 秀秀 江江2012.3.8目 录第一部分: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第二部分: 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三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部分: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第五部分: 煤矿安全案例分析一、当前安全状况第一部分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一、当前安全状况通过多年来不懈努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日趋健全。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十一五期间,2010年与2005年相比,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5938人减少到2433人,下降59;重特大事故起数由58起减少到24起,

2、下降58.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811下降到0.749,下降73。一、当前安全状况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1、市场对煤炭的旺盛需求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煤炭市场需求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40亿吨。目前煤炭价格高位运行,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避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满足市场旺盛的需求,安全生产压力巨大。一、当前安全状况2、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保障能力低。目前全国煤矿企业平均产能不足30万吨/年,各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现象,全国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缺口约7万人,其

3、中约96%的煤矿企业机电专业人才不足,88%的煤矿企业采矿专业人才不足。井下一线工人流动性大,安全生产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全国已列入整合技改的煤矿有5000余处,在建项目7000余个,“十二五”时期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将全面铺开,兼并重组矿井跨行业、跨地区扩张现象多,办矿标准多层次、办矿格局多元化,现场管理相对薄弱,事故易发。一、当前安全状况3、煤矿灾害日趋严重我国煤矿约91%是井工矿,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20米以上,随着开采深度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增加,相对瓦斯涌出量平均每年增加1立方米每吨左右,高瓦斯矿井数量每年增加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每

4、年增加%。矿井突出危险性加大,水、火、冲击地压、热害等灾害越来越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二、安全生产方针第二部分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1、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它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指明了方向。二、安全生产方针2005年又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时期安全生产方针比以往的提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四

5、个字,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充实、丰富和发展。它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式的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生产工作拓展了空间,对于指导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二、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1)200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安全发展”,即各行各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2)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生命最珍贵,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要。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3) 只有生命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

6、造力和生活激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社会才能安定和谐。不能以损害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4) “安全第一”还体现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关系时,必须要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的第一位置上,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二、安全生产方针2.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在对待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的关系上,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防范于形成之前,治理于萌芽状态。应当承认,煤矿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突

7、然性和意外性,但还是有预兆和规律的,只要我们通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工人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能够预测和防范事故发生的。二、安全生产方针3. “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要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单从某个方面入手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合是绝对达不到目的的。(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看成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要搞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三全”管理;要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

8、纪律的三违现象。二、安全生产方针3. “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要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单从某个方面入手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合是绝对达不到目的的。(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看成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要搞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三全”管理;要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三、煤矿法律法规第三部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煤矿法律法规(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法规+规章+

9、法定标准1.法律根本法律宪法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刑法、劳动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行业法律 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三、煤矿法律法规(一)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2.法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三、煤矿法律法规(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标准3.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

10、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4.法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三、煤矿法律法规(二)煤矿安全相关法律立法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三、煤矿法律法规(三

11、)宪法与刑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煤矿法律法规(三)宪法与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

12、以上有期徒刑。”三、煤矿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煤矿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13、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三、煤矿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煤矿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煤矿安全监

14、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煤矿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煤矿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1、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15、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动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三、煤矿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1、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安全责任制(一)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

16、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四、安全责任制(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2、重、特大未遂事故;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4、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四、安全责任制(三)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4、未按规定培训。5、劳动组织不合理。6、违章指挥。7、冒险作业。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四、安全责任制(四)问责方式:1、党政、安全监管部门: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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