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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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新规解读为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近日,中央纪委发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信访局联合发布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党纪政纪双管齐下信访责任追究体系形成现行信访条例于 2005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它的出现为“信访”这种权利救济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条例中不少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都以 “给予行政处分” 一笔带过。此次的解释和 规定则从党

2、纪和政纪处分两个方面进行责任追究上弥补了上述“操作性不强”的漏洞。7月 24 日,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就颁布实施解释和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强调,在纪律责任追究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后,已经形成了党纪和政纪两种处分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分别起草了解释和规定,其基本内容和政策界限是一致的。但两者的适用对象及适用的处分种类不同。解释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

3、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会上要求,要严格执行解释和规定 ,严厉查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明确“领导责任”重点查处决策违法和滥用警力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领导责任, 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此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解释和规定为了强化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在大量研究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领导责任”,即有关领导人

4、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解释和规定归纳概括了16 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规定的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 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其中, 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引人注目:对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臵群体性事件

5、,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乃至开除等处分。此外,为避免遗漏, 解释和规定还设计了概括性条款,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也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规定还针对引发地方社会失序常见的问题如官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明确了惩罚标准。信访工作十六种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1、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2、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3、对疑难复杂

6、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4、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5、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6、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7、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8、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

7、9、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10、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 造成严重后果;1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12、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臵而未到现场处臵或处臵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1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14、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1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 法规

8、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16、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臵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戒、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严格执行两个文件警惕责任追究“负面反弹”制定解释和规定的一个直接目的,是要初步形成信访责任追究的纪律处分体系, 强化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体责任意识,这必将给各级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纪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施加更大压力。 正如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在发布会上指出的, “当前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 ,一些信访突出问题屡屡演变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因此解释和规定出台非常及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鉴于以往的

9、经验教训,在执行解释和规定的过程中, 需要防止在严格追究信访违纪责任的压力之下,一些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出现“负面反弹”行为。通常来说, 为避免由一般信访问题 “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 “造成严重后果”,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正视当前信访总量高位运行的实情,顶着短期内信访量可能居高不下的压力, 严格依纪依法办事, 公正妥善地协调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和矛盾, 以此逐渐减少信访数量,减轻信访压力。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正确选择,应该提倡和鼓励。另一种选择是,采取强制手段“截访”、 “控访”,限制、干涉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粗暴侵犯群众的信访权利。这是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惯用手法。因此,当前尤其要在信访工作的常态中约束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权力, 及时纠正并严肃惩处以强制、 高压手段限制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侵犯群众信访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在解释和 规定的压力之下出现“负面反弹” ,避免给信访工作增加新的不利因素。(信息来源 : 领导决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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