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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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江泽民 主席颁布第70号主席令,自2002年11月 1日起施行。 共分7章97条。立法历程:二十年磨一剑 1981年3月,劳动保护法 1984年,安全生产法 1996年4月,劳动安全卫生法 1999年12月,职业安全法 2000年底,国务院改为安全生产法 2001年初,国家局安全生产法 2001年11月25日,国务院48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4-28日,九届全国人大25次会 议一审; 2002年4月24-28日,九届全国人大27次会议 二审;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28次会

2、议三 审通过。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呼唤安全生产法 早日出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亟待依法 规范安全生产 三、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 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 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迫切需要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一、明确责任,注重责任追究 二、重在治理,突出制度建设 三、突出预防 四、以人为本 五、强化监督 六、社会参与 七、企业负责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总则(国家政策)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责任) 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职工权益、工会作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职责)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共

3、分7章97条1.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及 综合治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惩等六个原 则 2.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求援和处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法总则 立法目的(第1条) 适用范围(第2条) 安全生产方针(第3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第4条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第

4、5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第7条)安全生产法总则 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领导、支持 督促、协调解决(第8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9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执行(第10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1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12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14条) 国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5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确保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16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17条) 在组织、基础、管理三方面提供保障 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5、主要负责人职责; 资金投入; 机构管理人员的配置;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资格; 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资格; “三同时”; 条件论证、安全评价; 设施设计、条件论证; 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 安全警示标志;国家安全生产法确立保障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全面的法律调整国家安全生产法确立保障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全面的法律调整 设备达标和管理;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工艺、设备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安全距离、紧急疏散;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防护用品;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人的职责; 工伤保险。

6、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7、42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落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主要负责人向职工 代表大会报

7、告制度、加强政府的监督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19、20) 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和资质认可(21、22、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18、39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25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6、27 条) 劳动防护用品(37条) 工伤保险(4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 安全警示

8、标志的管理(28条) 设备的安全管理(29、30、31条)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32、34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33条) 安全出口及员工宿舍的管理(34条) 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35条)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40条)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41条) 现场安全检查(38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及其 意义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1、享受工伤 保险和伤亡求偿权(43、44条);2、危险因 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 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避险权 (4547条)从业人员的安全

9、生产义务 设定从业人员义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共四项:1、遵章守 规,服从管理;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 故隐患及时报告。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包括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53、54、55、56 、57、58、59、60、61、63条) 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公众、中介 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62、64、65、67条) 安全生产奖励(66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涵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监督; 社会

10、公众监督; 基层监督; 新闻媒体监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解决的是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是搞好安全生 产的必要条件。 群众监督是代表职工利益,支持配合管理, 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53条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56条 1.现场检查权-检查、调阅和了解; 2.当场检查权-违法处理; 3.紧急处置权-事故隐患处理; 4.查封扣押权-不符标准设备、设施处理。 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 题及处理作记录; 检查人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 签名; 拒签记录。58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工作操守59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工作要求 77对

11、不符条件,放行;对擅自从事,不 作为;不履行职责。60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协调63条设立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77、78、79) 78 收取利益 79 弄虚作假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54条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和监管的要求 52条工会组织权利 67条新闻舆论权利 64条单位、个人权利 62条中介原则要求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68、69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包括报告、调查 处理和结案、统计分析及公布等(70至7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违反

12、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和类型:财产为主、相对特 定的权利人和受害人承担、等价补偿性质为 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79、86、 95、43条)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主体包括政府(9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77 、78)、中介服务机构(7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80、81、91)生产经营单位(82-89、93 条)从业人员

13、(90)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危害社会、触犯刑律、 应受刑罚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 刑事处罚(80、81、83、84、85、88、90、 91条) 其它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安监部门(77);中介机构(79);政府 (9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 未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14、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设施设计或设施设计未报审 查同意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批准施工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有设置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 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未经合格投入使用的。 使用

15、淘汰、禁止工艺、设备的。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危险物品未有制度、未有可靠措施或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给或者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人。 未与承租者签订管理协议或不协调、管理的。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活动,未签订检查与协调的。 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 不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从业人员承担的责任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业人员)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未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主要负责人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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