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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条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第二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第三条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四条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利益。第五条要管好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不允许他们或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第六条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贤、营私舞弊。第七条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第八条要务实为民,不弄需作假、与民争利。第九条禁止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者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第十条禁止在土地、 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第十一条禁止配偶子女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第十二条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有碍公务的宴请接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