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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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沈 晗指导教师:陈忠林 教 授专业:刑法学学科门类:法 学重庆大学法学院二 O 一一年四月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Juvenile Offenders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Degree of Master of LawByShen HanSupervised by Prof. Chen ZhonglinMajor: Criminal L

2、awCollege of Law of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ChinaApril 2011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中文摘要青少年作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身系天下命运。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和控制尚处在调善之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激增,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但翻开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理论不难发现:尽管新论叠出,但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确定基础仍未寻觅到根本的理论落脚点,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仍如空中楼阁般捉摸不定。理论的空白直接导致了少年司法过程中认定刑事责任

3、能力时的片面性,单纯通过生理年龄判断未成年犯是否具有承担刑事义务的条件;量刑时的机械性,常常出现畸轻畸重的后果;刑事责任实现时的单一性,责任形式简单,流于形式,造成处罚效果差强人意等种种弊端。因此科学认定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不仅需要合理规范的制度建设,更亟待寻找坚实的理论支撑,才能为司法实践正确解决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更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长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鉴于此,本文旨在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对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及其制度构建进行探讨。全文约 4 万字。第一章是关于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概述。本章主要探讨了刑事责任的概念、理论根据和意义。在探讨刑事责任的概念时,笔者

4、结合刑事责任的概念必须涵盖的三类情况:即构成犯罪,并依法判处刑罚;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定罪后仅仅给予非刑罚性处罚措施;单纯宣告行为构成有罪,免除一切刑罚和非刑罚处罚。综合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四种主流观点后,重新将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界定为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未成年犯必须承受的刑事法律后果。这一含义也体现出刑事责任的强制性、严厉性、专属性、法律与社会统一性四个基本特征的应有之义。在探寻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时,本文主要对以下最为人们所关注的理论,即“国家之父”原则、恤幼的中国法律传统、西方以“人”为中心的法社会学理论以及实证法学理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

5、自己的结论,即以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为出发点,以合理的责任认定、适合的责任承担方式来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应昭示出“国家之父”的亲权思想,遵循我国恤幼的法律传统精神,同时体现出新社会防卫论中“强调保护人的尊严以及对人的尊重,建立教育与保安刑的理性刑罚制度”的有益主张,如此方能促使刑事责任制度不落窠臼。此外,本文认为科学认定未成年犯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的意义:第一,适应国际轻刑化趋势,满足刑法改革主题的要求;第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I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事政策必然要求。第二章是深入探究了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确定基础。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并依法决定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

6、果,是由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的客观化。追本溯源,这种主观罪过的性质和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在本质上都可归因于行为人对社会秩序采取了“最明显最极端的蔑视”,因而错误地运用了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作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也正是在这种以“蔑视”为基础的主观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对法律所珍惜的价值不屑一顾,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进而将不法意图具体化、客观化。因此,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确定基础便找到了容身之地,即未成年人对刑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对立意志的强弱程度(违法性认识),对行为的社会性质的认识(可谴责性),才是未成年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

7、据。既然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与大小取决于对立意志强弱的程度,那么必须找到这种对立意志的外化形式,才能实现司法操作的有效性。本文拟从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人格心理着手研究。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本文从主客观两面具体阐述了影响未成年犯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是主观方面的生理发育机能对未成年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限制;二是来自于未成年犯身处的社会关系的限制来分析客观因素的限制。在人格心理方面,本文借鉴了犯罪心理学中的“超我”概念,通过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评析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征表,并选取了个人智能认知能力、家庭环境、学校和同类群体影响三个核心因素描画出未成年犯的成长心理征表。通过以上两大方向的探究充分论证

8、了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未成年人思由于思想单纯、性格摇摆不定、社会经历欠缺导致其认知和控制能力的薄弱,最终也直接影响着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尊重程度。理论最终应导之于实践。本文辅以激情犯罪与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为例,提出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通过对行为性质、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把握对未成年人对立意志强弱程度的判断标准。第三章评析了目前我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结合前章所分析的未成年犯之特点,若仍对未成年犯施以与成年犯无区别的刑罚,是否是卸下了原本束缚在刑罚这把刺刀上的正义的铁链?鉴于此,本章分别从定罪判刑(包括刑罚方式和非刑罚处罚方式)和定罪免刑两大方式从反思目前未成年犯刑事责

9、任实现方式的现有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在刑罚方式方面,本文说明了无期徒刑的限制适用的原因,有期徒刑中禁止不定期刑适用的缘由,罚金刑是否应该对未成年犯适用和执行方式如何分情况适用的问题以及未成年犯不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原意。在非刑罚处罚方II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式方面,本文剖析了当前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现状,总结出现有制度存在的片面性和效果差的弊端。在定罪免刑方面,笔者提出了在认定免刑时应把握的以下四个前提:即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规定中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被告人所犯基本罪行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是考量因素;悔

10、罪表现好也是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必备条件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核心判断。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未成年犯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构想。正处于生理、心理青春期的未成年犯拥有自我控制能力薄弱,极易受环境影响,可塑性极强的特点,本文认为未成年犯刑事责任制度必须与成年犯有所区分。本章主要从刑事政策、量刑原则、刑罚执行方式前科消灭制度的引入、非刑罚方式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六大方面进行未成年犯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在刑事政策方面,本文阐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价值体现并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方面、主观方面、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客观影响方面具体分析本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11、的适用条件。在量刑原则方面,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相称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并总结出规范的量刑需纳入的因素:即社会容忍的环境、社区与法院的联系和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在刑罚执行方面,本文设想增加社区矫正,并构想了以重庆市为背景的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再来探讨了关注已久的前科消灭制度的引入问题和在非刑罚性方式中拓展诸如司法警告、担保释放、监管令、社区公益劳动等。最后本文侧重分析了如何改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文在反思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后,提出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设计、监督机制、法律后果四个方面进行改进。本文期望通过以上基本构想能为未成年犯刑事责任制度建设添砖加瓦。关键词:未成年犯,对立意

12、志,刑事责任,制度完善III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英文摘要ABSTRACTJuveniles are the future of a nation, shouldering the fate of the world. As Mr. LiangQichao put it, “the nation will be powerful as long as there is a well-equipped younggeneration.” China is currently in a transitional period when social management andcontrol are

13、 yet in the process of mod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witnessing anincreasing number of juvenile crimes.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juvenilecrimes have become the focal point of worlds criminal law institutions. However, inChina, even though new theories are sprouting out, the confirmation bas

14、is of juvenilecriminal liability still hasnt found its theoretical standing point, and the measurementstandard of criminal liability is still hanging in the air. The lack of theoretical supportdirectly leads to the mechanicalness in confirming criminal liability, which merely takesthe physiological

15、age as the prerequisite to determine whether a juvenile can take thecriminal liability; it also leads to the mechanicalness in measurement of penalty thatoften results in inappropriate sentencing, whether too tight or too loose; theone-sidedness in implementation of criminal liability and the single

16、 formality of liabilitythat result in poor punishment effect and other kinds of drawbacks. Therefore toscientifically confirm juvenile criminal liability relies not only on a rational andappropriate institutional building, but also on a solid theoretical support so as to provideeffective legal tool to solve juvenile criminal liability in juridical practices. Thisendeavor will surely produce long-term theoretical as well 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the protection of and caring for juvenile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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