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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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摘要: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解决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要环节,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需要,本文通过把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英美法系中的美国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局限性。关键词: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都存在,只是基于国度文化的差异,各国的称谓不同而已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

2、” 还有称为“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政行为范围”的。1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法院审查,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之一。二、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我

3、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列举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三种方法加以规定,但简要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首先受案标准有三个:(一)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行为标准:具体行为违法行为;(三)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以上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详细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大概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即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二是学理上分为以下几种,即行政裁决案件;

4、部分行政确认;行政检查案件; 1 汪栋、沈盼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中外比较J. 唐山学院学报,2007(7).2部分行政合同 ;三是司法解释,即公平竞争权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排除以下几种情形:国家行为案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为;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有例外);劳动监察指令书 。三、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受案范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受案范围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是法国与德国,这两国在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只是在少数地方

5、有区别,鉴于本文篇幅的要求,本文仅以大陆法系中法国为例来加以说明。法国审判体制的双轨制决定了法国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征。法国的法院存在两大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两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法国的行政法院不属于国家的司法系统,而隶属于国家的行政体系。这种双轨制审判体制的形成,有着历史上的原因,同时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同英美法系的国家一样,法国也认为自己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孟德斯鸠分权原则的体现。在法国人的理解中,根据分权原则,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司法权,同样,司法机关也不能行使行政权。行政纠纷处理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因此行政纠纷应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不应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

6、处理,否则便是司法权代替行政权。所以,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2从而法国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机关自己裁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组织,其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一般的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诉讼,还受理同一行政主体内部机关之间和不同行政主体之间提起的诉讼。3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上,法国法律和判例形成了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两方面标准:一是要求行政审判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即形式的或消极的标准。另一方面是实质的或积极的标准,即公务是确定行政法院管辖权的标准,这是权限争议法庭在1872年布朗戈案件中确立的一项根本原则。4法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并没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在受案范围具体内容上也无成文法明确肯定列举,主要

7、由权限争议法庭和行政法院的判例所确定,但判例所排除的如下几种行为除外:(1)私人的行为。私人之间的行为由私法调整,受普通法院管辖。(2)立法机关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内容:其一,立法行为本身;其二,国会议员的选举。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对国会议员选举所提起的诉讼由宪法委员会受理;其三,全民投票行为;其四,议会中的行2 胡建淼. 比较行政法20 国行政法评述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3 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第 355 页.4 胡建淼. 比较行政法20 国行政法评述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28. 3政管理行为。(3)司法机关的行为。这主要

8、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5)政府行为。对于哪些行为属政府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行政法院依靠经验来判断。政府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政府和议会关系的行为。第二,政府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与其他国家所发生的行为。第三,出现紧急情况时,总统可根据宪法第16条采取紧急措施。第四,根据宪法第11条作出将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的决定。5总之,在法国,除排除性规定外,行政机关的一切公务行为,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不论是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明示或默示的、抽象或具体的,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英美法系国家按照一切人都受同一法律支配、受同一法院管辖的普通法观念,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一切纠纷都交由普通

9、法院统一管辖。因此这些国家不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而是由普通法院受理所有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适用统一的法律。美国秉承“无救济便无权利”的法治思想,将司法审查作为法院纠正行政机关不法行为的基本措施。美国早期的司法审查受“国王不能为非”的英国普通法原则影响,形成了行政机关的“主权豁免”特权。6即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起诉需要经过政府的同意;政府的行政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通常由政府官员个人负责,公民同政府的纠纷成了公民同官员之间的争讼。随着司法审查的发展,这种行政机关的“主权豁免”特权被逐渐摒弃,司法审查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行为几乎无所不包地被列为司法审查范围之内,不能审查的行为是必须严格论证的

10、例外,法院更不得以该项诉讼是控告美国政府为由而予以驳回。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范围,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宪法依据。7此外,美国普通法院法官在判例中将许多明文排除司法审查范围的法律条款作相反的理解,进一步扩展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在美国,凡是法律规定可以审查的行政行为,以及没有其他适当的法律救济的最后确定的行政行为都应受到司法审查。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首先,在受案范围规定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将排除规定外的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都从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出发来确定受案范围,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论是内部行政行

11、为还是终局行政行为我国行政5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549595 页.6 李燕萍、仲兵. 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分析J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3). 7 沈海蛟.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J . 行政与法, 2000 (5) :13. 4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1)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查上,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能够反复适用的“抽象(违法)行政行为”倒反而“逍遥法外”。8(2)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关于内部行为不可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

12、3 项规定,对行政机关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审查至上、行政应受监督的法治理念下,即便是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也不是完全处于真空状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造成损害。(3)终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实现法治目标与行政诉讼的保障合法行政权力、制约违法行政权力功能,也要求改变所谓“终局行政行为不可诉性”的错误理念与立法局限,正确理解“终局”只限于行政系统内部,确其可诉性。其次,必须是认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过对涉及其他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予以司法审查, 但此时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范围。根据是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

13、案件。受案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使本已艰难的“ 民告官” 越发困难强调必须是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才受司法审查。这样规定尽管已经将公民的大多数权益保护进去, 但是仍有过于谨慎之嫌。既然立法中已经提到只有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 似无必要进一步限定合法权益仅止于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否则不利于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8 郭爱萍.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5).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2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3胡建淼. 比较行政法20 国行政法评述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4甘文.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5杨红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6 汪栋、沈盼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中外比较J. 唐山学院学报,2007(7).7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郭爱萍.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5).9 陈剑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D 复旦大学 2005(10).10 李燕萍、仲兵. 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分析J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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