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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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1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额 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

2、不包含利息)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责任免除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吸食、服用

3、或注射毒品;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2 2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2.2 犹豫期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4、20 年。 2.4 合同解除 2.4 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 30 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3 3 保险费 保险费 3.1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 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

5、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2 受益人 4.2 受益人 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少儿白血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资料 4.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与

6、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4)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 宣告死亡的处理 4.4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4

7、.5 保险金的给付 4.5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 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 10 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 10 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4.6 索赔时效 4.6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5 5 其他事项

8、其他事项 5.1 如实告知5.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

9、后退还保险费。5.2 合同内容变更 5.2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3 地址变更 5.3 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4 争议处理 5.4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

10、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1 白血病 1 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 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 (儿科、 血液科或肿瘤科) 医生确诊。上述定义中所指的白血病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 28 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 2 专科医生 2 专科医生 上述白血病定义中所指的“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

11、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遗传性疾病 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2、-10)确定。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 不可抗力 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医院7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8 手续费8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和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其金额为实交保险费总额减去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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