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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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他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物。 (3)起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行行政管理职能。(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1)他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法律文件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指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就有法的基本特征。 (3)他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二。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据依法取得立法权,可

2、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7)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依据不同好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1)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以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3)以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三。行政立法的原则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 (2)立法民主原则。 (3)加强管理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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