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与西安方天科技资讯有-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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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019号原告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统率公司)与被告西安方天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公司)、卢梦帆、王龙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陕西统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新、郑虹;被告方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建平;被告卢梦帆的委托代理人袁建平;被告王龙军及委托代理人袁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统率公司诉称,其与西安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统率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受让取得了“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04年初

2、原告发现方天公司销售与自己软件著作权实质相似的软件产品(中宇900企业资源全能管理系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卢梦帆、王龙军均系原告聘用的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在本企业获得的技术信息成果以任何方式泄漏,非法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或赔偿损失。被告卢梦帆、王龙军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代码,消除影响,在原告网站上赔礼道歉;2、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3、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之后原告将赔偿损失额增加为31万元。被告方天

3、公司辩称,原告认为其构成侵权,没有证据,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卢梦帆、王龙军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解决,并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1年7月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转备字第0000815号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以期证明原告因转让取得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理系统软件,从2001年3月起拥有该软件著作权。2、2000年7月2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记第000539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期证明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是西安统率公司,自1998年6月起即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3、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

4、理系统软件程序与代码的光盘,以期证明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4、2004年10月29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申请书,以期证明方天公司登记了中宇900企业资源全能管理系统软件,登记号为2004SR00944。5、记载中宇900企业资源全能管理系统软件程序与代码的光盘,以期证明中宇900企业资源全能管理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此与原告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相同。6、2001年1月西安统率公司将其研发与经营管理团队全部转移给原告;西安统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继续履行。7、2000年10月西安统率公司与王龙军签订的劳动合同,以期证明合同约定

5、了商业秘密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该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8、2001年7月和8月西安市税务局涉外分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期证明王龙军仍在原告处领取工资。9、原告向银行查询的2001年7月、8月王龙军个人客户信息查询结果,以期证明原告向王龙军支付了工资。10、西安统率公司与卢梦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期证明双方约定了商业秘密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该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11、2002年5月和6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期证明卢梦帆在原告处领工资。12、陕西统率公司东莞分公司关于上线辅导记录,以期证明卢梦帆于2002年6月仍在原告处工作及其本人完成工作的记录。13、方天公司私营

6、企业登记情况表,以期证明方天公司于2003年2月设定。法定代表人卢品位与卢梦帆系兄妹关系。14、卢梦帆任职表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以期证明卢梦帆在方天公司为监事。15、方天公司东莞分公司收据五份,以期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数额。16、产品销售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以期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数额。17、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票据,以期证明律师收费合理,应计算在原告赔偿数额中由被告承担。18、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登记表,以期证明跨时代资源管理系统著作权初始登记状况。19、原告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以期证明原告出售其软件的价格为23.33万元。20、原告为调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包括查询费562元,车票539元,以期证明其支出情况。21、陕西统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期证明原告对保密问题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天公司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对证据1、4、6、7、8、9、10、11、12、14、17、18、20均认可;对证据2不予认可;对证据3、5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二者有不相同之处;对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此不能证明卢梦帆与卢品位系兄妹关系,且此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不予认定,且认为收据不能作为记帐凭证,之后又说明不予质证;对证据16证明对象不予认可;对证据19、21不予认可。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方天公司的相关财务凭证,以期证明方天公司无非

8、法所得。2、卢梦帆的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刘万军的证明,以期说明卢梦帆不懂计算机,亦未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3、王龙军在西安矿业学院学生成绩登记总表,赵红武、王利民、吕吉利、梁春煜、文君、杨黎洁出具的证明,以期说明王龙军未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亦未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不存在侵权。原告陕西统率公司经对三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对证据1不认可;对证据2毕业证书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刘万军的证明不认可,并提出即使证人出庭,亦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成绩登记总表不认可;对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不认可,并提出即使证人出庭,亦不予认可。对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6

9、、7、8、9、10、11、12、14、18、20,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对象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与证据18的证明对象相同,二者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13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卢梦帆与卢品位是否兄妹关系,此证据无法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15的真实性,被告虽提出不予质证,但其与证据16相互印证,本院对其2004年5月、6月、11月份三张收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对象本院不予认可。对证据16的真实性,被告无异

10、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其作为赔偿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17的真实性,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对此作为赔偿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19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以此作为赔偿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1被告虽不认可,但此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原告均不认可,此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0年7月21日国家版权局根据西安统率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00539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登记号2000SR1322,软件名称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理系统V3.0(简称跨时代ERP),著作

11、权人西安统率公司,软件著作权人自1998年6月8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著作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登记查询资料表明:(1)软件名称:跨时代ERP;(2)硬件环境内,开发软件机型PC兼容机,CPU型号奔腾200,主要适用机型PC机、CPU型号奔腾133以上,内存要求32MB,外存要求40MB,终端要求VGA彩色显示器;(3)软件环境为:运行操作系统名称及版本号Windows95、Windows98、WindowsNT,客户机端需Windows95或Windows98,服务器端需WindowsNT及MSSQL Server6.5;编程语言名称及版本号是:Delphi3.0、MSSQL Ser

12、ver6.5;源程序量228410条,程序储存媒体CDRom(光盘);(4)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主要用途是:面向各行业的中小规模的制造企业、对企业的帐务信息、购、销、存信息、生产信息,人事薪资及固定资产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跨时代ERP为原创软件,开发完成日期1998年3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1998年6月8日,首次发表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首次发表方式为向他人提供复制件,由西安统率公司单独开发,单独拥有著作权。2001年1月12日西安统率公司与陕西统率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西安统率公司将其

13、名下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无偿转让给陕西统率公司;西安统率公司将其研发与经营管理团队全部转移给陕西统率公司,转移后原西安统率公司与其员工签署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权力全部由陕西统率公司承担(以下称人力资源移转);陕西统率公司承诺在人力资源移转生效后,维持原研发与经营管理团队的人员稳定,对移转后合同期内员工的待遇、福利及工作时间不做负面调整,对合同期内员工的工作性质不做调整,同时陕西统率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合同中的条款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置。2001年7月10日国家版权局对此转让行为以软著转备字第0000815号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进行了登记,该计算机软件

14、权利转移备案证书载明:登记号2000SR1322,软件名称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理系统V3.0,权利转移方式:转让,权利继受人陕西统率公司,原始著作权人为西安统率公司,该软件的权利继受人自2001年3月8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2004年初陕西统率公司发现方天公司销售与自己软件著作权实质相似的软件产品,遂于2004年10月29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查询,经检索从2000年1月1日到2004年10月15日方天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办理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名称为:中宇900企业资源全能管理系统(简称FTERP)V1:0,登记号2004SR00944,著作权

15、人方天公司。审理期间,陕西统率公司提交了关于“跨时代ERP”与“FIERP”计算机软件的比较,说明二者在产品的安装、使用过程,Server端源代码、Client端源代码等方面有着高比例的相同之处。方天公司承认有相同之处,但认为不构成侵权。2005年3月5日本院根据陕西统率公司的申请,委托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跨时代ERP”与“FEIERP”计算机软件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同时提供了经双方开庭质证的记载“跨时代ERP”与“FTERP”软件程序与代码的光盘及本院根据陕西统率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相关资料。2005年4月5日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西知监(2005)第02号文做出“关于

16、跨时代制造业资源管理系统与中宇900企业资源全能管理系统软件纠纷的鉴定意见”,内容是:1、用户界面:对方天公司软件可见界面共319幅,与陕西统率公司软件相应界面进行了比较,双方完全相同界面共303幅,占95%,完全不同界面5幅(含主界面),占2%,相似界面11幅,占3%。2、数据库表结构:方天公司软件服务器端数据库表结构共480个与陕西统率公司软件相应表结构比较表明,双方完全相同表293个,占61.04%,完全不同表37个,占7.71%,相似表150个,占31.25%。3、数据库存储过程:对方天公司服务器端存储过程数量343个与陕西统率公司软件作了相应比较,程序总行数43076行,其中完全相同的存储过程283个,占82.51%,完全相同过程源码37030行,占85.96%;完全不同的存储过程12个,占3.50%,完全不同的过程源码1176行,占2.73%;相似的过程48个,占13.99%,相似的过程源码4870行,占11.31%。4、客户端源代码:由于方天公司没有技术人员在场,并且所提供硬盘上的客户端源码与服务器端数据文件均无法顺利编评和还原,故无法进行比对。通过分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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