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2015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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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西南石油局培训中心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12月1日正式施行。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 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 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

2、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 式的企业有所不同。)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

3、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4、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5、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 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这里讲

6、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 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作其他 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

8、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目前危险物品、矿山归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总局、建筑施工归住房与建设部、道路运输归交通运输部、 金属冶炼归?)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 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

9、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 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 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 学生进行

10、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 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 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

11、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 评价。(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 状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 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 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 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品

12、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 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 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13、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注意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14、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 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

15、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 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 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 大事故隐

16、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 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 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 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 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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