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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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交通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具有更低的运输成本,承担了世界货运总量的 70%- 80%,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 的不断加快,全球性的海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营运船舶数量、种类和吨位不断增 加。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海上运输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如船舶运输 的大型化和专用化,货物的品种和形态的多样化,如海上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运量的 逐年增大等,因此海洋环境面临的潜在威胁变得更加突出。同时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持续 性强,扩散范围大,对人类的危害严重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高度重 视保护海洋环境。第一节

2、防污染公约和法规海洋和沿岸不仅可被航行在此海域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此领海 外的船舶排放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方式而造成污染。显然,海洋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是 一种国际性的危害。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和各沿 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协议和法规相继制定、修订、生效和实施,且随着 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和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强制性防污法规越来越齐全,标 准越来越高,执行也越来越严格。一.MARPOL 公约及其附则(一)公约简介 1.公约背景 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特别是 10 万吨级 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

3、量建造并投入营运,除了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因此,1973 年 IMO 在伦敦召开国 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简称“MARPOL73”)。 “MARPOL73”共有 20 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2.公约组成 现行的公约包括: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关于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 年议定书; 议定书 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 II仲裁;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4、 1997 年议定书; 附则防止油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2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二)MARPOL7378 附则 I防止油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共有 7 章 39 条和 3 个附录:第 1 章总则;第 2 章检验和发证;第 3 章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第 4 章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第 5 章防止油污事故 造成的污染;第 6 章接收设备;第 7 章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附录油 类清单;附录IOPP 证书和附件格式;附录油类记录簿格式。 除另有明文规

5、定外,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1. 定义 油类 Oil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 约附则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含油混合物 Oily mixture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油船 Oil tanker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 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中所定义的任何“NLS 液货船”和 经修订的 SOLAS74 公约第1/3.20 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原油油船 Crude oil tanker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成品油油船 Product carrier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

6、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兼装船 Combination carrier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 舶。 最近陆地 Nearest land系指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特殊区域 Special area系指由于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 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规定的特殊区域 有 9 个: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 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其中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近海水域, 爱尔兰海及其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 大

7、西洋部分水域。 油量瞬间排放率 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系指任何一瞬间每小 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 mileh),其单位为(Ln mile)。 舱柜 Tank系指由船舶的永久结构所形成的并设计为装运散装液体的围蔽处所。 污油水舱 Slop tank系指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含油混合物的舱 柜。 清洁压载水 Clean ballast清洁压载水系指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装 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致倘若在晴天从一静态船舶将该舱中的排出物排入清洁而 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

8、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乳化物沉积于水 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如果压载水是通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 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那么,尽管出现有明显的痕 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水是清洁的。 专用压载水 Segregated ballast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油及燃3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指各种油类 或有毒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百万分比(ppm)系指按体积的百万分比计算的油污水的含油率。 2. 例外 下述情况可不受本附则规定的排放条件和标准的限制: (1)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系为保

9、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2) 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 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 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是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 则不在此例;或 (3) 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放入海,用以对抗特定污染事故,以便使污染损 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应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国政府批准。 3.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操作性排油的要求 除前述“2. 例外”情况以及本条第、和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含油 混合物排放入海。 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除非符

10、合下列条件,应禁止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含油混合物经本附则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含油混合物经滤油设备加工处理(该系统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 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还应装 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11、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 400 总吨船舶,应按下列规定将油类和含油混合 物留存在船上或排放入海: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船上所设经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 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5.对油船货物区域操作性排油的控制要求 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12、4除非符合下列条件,禁止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油船距最近陆地 50 海里以上; ()油船正在途中航行;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 30 升/海里; ()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于 1979 年 12 月 31 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而言,不得超过 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 1/15,000,对于 197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交船的油船而言, 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 1/30,000;和 ()油船所设的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以及污油水舱正在运转。 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在特殊区域内,除清洁压载水和专用压载水的排放外,禁止油船将货油区域的油类

13、 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对小于 150 总吨的油船的要求 将油留存在船上以及随后将所有经污染的洗涤液排入接收设备。用于冲洗和流回到 贮存柜中去的全部油和水应排入接收设备,除非设有适当的装置以保证对允许排入海水 中的流出物有足够的监测以符合本条的规定。 (三)MARPOL7378 附则 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有关规定 附则于 1987 年 4 月 6 日生效,我国 1983 年 7 月 1 日加入,对我国生效时间 1987 年 4 月 6 日。 附则共 8 章、18 条和 7 个附录:第 1 章总则;第 2 章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第 3 章检验与发证;第 4 章设计、构造、布置和

14、设备;第 5 章有毒液体物质残余 物作业排放;第 6 章港口国控制措施;第 7 章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第 8 章接收设备。附录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准则;附录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 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附录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附录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 附录预清洗程序;附录通风程序。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1. 定义 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 37.8时,绝对蒸汽压力不超过 0.28MPa 的物质。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17 或 18 章的污染类别栏中所

15、指 明的或根据第 6.3 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 X、Y 或 Z 类的任何物质。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散装装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17 章所列的任何一种液体货品的船舶。 有毒液体物质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 包括本公约附则定义的核准用于散装运输全部或部分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清洁压载水系指装入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 X、Y 或 Z 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专用压载水系指装入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固 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

16、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5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 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MEPC.19(22)决议通过 的并经 IMO 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但这些修正案应 按照本公约第 16 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南极区域系指南纬 60以南海域。 2.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有毒液体物质分为以下四类: X 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 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Y 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 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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