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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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2012/06 个人个人借借款款及担保协议及担保协议 协议协议编编号:号:号码查询可见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借款及担保明细借款及担保明细 借款人 姓名 姓名 陆金所用户名 用户名 身份证 号码 出借人 姓名 姓名 陆金所用户名 用户名 证件类型 号码 担保公司 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金额 人民币金额元 大写 大写金额元 借款用途 用途 借款利率 %/年 借款放款日 年月日 最终到期日 年月日 起息日 年月日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息 还款日/结息日 每月日 还款期数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 每月还款本息金额 人民币金额元 每月担保费 全部借款本

2、金的% 即:人民币金额元 每月应付总金额 人民币金额元 注:上述还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具体还款本息金额可能因借款期数不同而发生 变化,或根据借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委托陆金所对相 关金额进行计算,并在陆金所网站发布或更新具体的还款明细。上述还款明细中列 明的每月具体还款本息金额若与陆金所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不一致的,以陆金所 在陆金所网站上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为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及担保及担保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一、一、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1.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 “本协议” )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借款及 担保明细” ,该明

3、细中所列借款利率等内容会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做相应的调 整;第二部分为“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 。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2012/06 2. 借款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中国法律” ,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 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 份有限公司” ( “陆金所” )的注册用户。 3. 出借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 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

4、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出 借人为陆金所的注册用户。出借人不可撤消地授权陆金所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担保公司。 4. 担保公司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担保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的,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5. 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单独称“一方” ,合称“各方” 。 二、二、 借款借款 1.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借款币种为人民 币。 2. 借款期限是指自放款日起至最终到期日(全部借款到期日)止的期间。 3.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用途。 4

5、.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同档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0%,以年利率的方式表示。月利率=年利 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 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同意并确认,在三方已签订本协议后遇中国人民 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 )的,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调整之日当日零点( “调整日” )相应调整: (1) 若调整日早于或等于起息日的, 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自本协议起息日起生 效; (2) 若调整日为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或早于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的, 调整后 的借款利率自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起生效; (3) 若调整日晚

6、于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 执行利率自下一个还款日的后一日 起调整; 若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无需另行 通知出借人、借款人或担保公司。 6. 起息日是指出借人放款成功之日起第 4 日(含放款成功之日当日) 。 7. 本协议项下借款按月结息。每月的结息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 日期;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借款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结 息日为最终到期日。 8. 出借人通过陆金所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 即不可撤销地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2012/06 授权陆金所将金额等同于“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资金由出借 人陆金

7、所用户名项下账户( “出借人陆金所账户” )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用户名项下 账户( “借款人陆金所账户” )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借款发放成功之 日即为借款放款日。 三、三、 还款还款 1. 借款人应承担如下还款义务: (1)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2) 如发生逾期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 (3) 如发生提前还款,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 金; (4)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 (5) 如发生提前还款的,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管理 费。 借款人应归还的上述款项统称为“借款人应付款

8、项” 。 2. 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月利率*(1+借款月利率)N 每月还本付息额=-借款本金 (1+借款月利率)N -1 借款月利率=借款利率/12 N=还款期数 3. 还款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应支付应付款项的日期。 4. 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手动还款方式或委托还款方式支付其到期应付款项。 5. 借款人手动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手动还款”功能,将借款人陆金 所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担 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使用手动还款时,其陆金所账户中必须 有足额资金。 若借款人陆金所账

9、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而导致划转失败的,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 借款人委托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委托还款”功能,不可撤销地授 权陆金所按照下述方式和时间直接划转(代扣)借款人的资金并划转至出借人陆金 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 (1) 正常还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于还款日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将借款人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和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当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 “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中代扣差额(应付款项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余额之差) 。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余额

10、小于前述差额,则视为委托还款不成功。借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2012/06 款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二日,将资金存入借款人陆金所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因借款人未足额存入资金导致委托还款不成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 重复还款:当借款人已经通过陆金所“委托还款”功能还款之后,借款人又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可能造成重复还款。发生借款人重复还款的,以手动还款为准。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将前述“委托还款”中已代扣的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账户。 7. 借款人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到达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 司陆金所账户之日为归还日期;借款人通过“委托还款”方式还款成功的,

11、陆金所 发起扣划指令之日为归还日期。 四、四、 逾期还款逾期还款 1. 还款日 24 点前,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逾期。 2. 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 借款人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 (1) 单期还款:当借款人仅有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依次为:A. 担保费; B. 逾期罚息; C. 利息; D. 本金。 (2) 多期还款: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须优先偿还其所欠的多期担保费(总和) ;担保费支付完毕后,其剩余还款资金应根据应付款项拖欠的时间,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款项开始支付,依次(期)偿还;同一期

12、应付款项的支付顺序均为:A. 逾期罚息; B. 利息; C. 本金。 3. 借款人逾期天数不超过 2 日的,本协议各方同意免除其逾期罚息;借款人逾期天数超过 2 日的,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15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4. 借款期间内,如遇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调整,逾期罚息利率自借款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最终到期日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 )的,本协议项下罚息利率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约定进行调整。 5. 逾期款项中的担保费、利息、逾期罚息不计利息。 6.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陆金所在借款

13、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在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范围内,随时划扣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其指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到期应付款项,该等划扣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 7. 若借款人对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 80 日的,则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 80 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该期借款逾期未满 80 日但已届最终借款到期日的,仍以最终借款到期日为全部借款到期日。 五、五、 提前提前还款还款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2012/06 1. 借款人可于起息日起至借款到期日前倒数第二个月的结息日止, 通过陆金所的“提前还款”功能向出借人、担保公司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不得提前偿

14、还部分应付款项。 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事先在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并按下列顺序足额清偿应付款项: (1) 向担保公司支付所有尚未支付的应付担保费:若提前还款发生于当月结息日之前的,担保费计算至当月;提前还款发生于当月结息日之后的,担保费计算至次月;前述担保费均按月计算; (2) 向担保公司支付按本协议约定计算的担保管理费; (3) 按下列顺序向出借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A.利息; B.剩余本金; C. 提前还款违约金。 3. 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由两部分组成: 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和往期所有应付未付的利息总额。 (1) 当提前还款日为结息日时,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

15、付未付利息=剩余本金*借款利率/360*30; (2) 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剩余本金*借款利率/360*上一期结息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含提前还款日) 。 4.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下列计算方式计算: (1) 借款人在第 5 个结息日(含结息日)前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 1.5%; (2) 借款人在第 5 个结息日次日至第 11 个月的结息日 (含结息日) 期间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 1%; (3) 借款人在第 11 个结息日后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0.5%。 5. 若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时申请

16、提前还款的, 则应先支付结清所有逾期款项后方可提前还款。 6. 剩余本金是指所有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当提前还款日为结息日时,剩余本金不包括当期应付本金;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剩余本金包括当期应付本金。 六、六、 借款的转让借款的转让 1. 各方同意并确认,出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债权( “借款债权” )转让予第三人,但该等第三人必须为在陆金所的注册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借人转让其借款债权的,应当在债权转让之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2012/06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担保公司、借款人及陆金所。如出借人未通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3. 出借人根据本协议转让借款债权的,除下述内容变更外,本协议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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