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著作权保护--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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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計著作權保護設計著作權保護-圖形、美術設計圖形、美術設計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9/12/24工藝設計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著作權 專利權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 商標權 單純商標、結合設計的商標 營業秘密 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工藝設計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並非創作即理所當然受到智慧財產權相關 法律的保護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保護要件、門檻,也 有不同的保護範圍,當然,成本也不相同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劃 該工藝設計的性質 未來利用的需求 維護成本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 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

2、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法並非僅為保障著作權而存在,其 終極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 此,可以說保障著作權只是一種手段,調 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只是一種手段 透過著作權法保護創作,須注意調和社 會公共利益的規範,並非完全壟斷創作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 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 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 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

3、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表達與思想 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 保護抽象的思想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 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 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 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僅作者具體表達的成果受到著作權法的 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 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著作的種類著作的種類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 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 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

4、畫、連環圖(卡 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 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 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的種類著作的種類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 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 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

5、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 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 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 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 (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禁止不當變更) 緣自舊法時代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 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 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導致損害著作人名譽 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21條:著

6、作人格權專屬於著 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已死亡,但生前未公開發表的著作,死 後能否公開發表?若是所有繼承人皆同意,並 非繼承人因繼承而享有公開發表權,而僅是同 意不會依法進行侵害公開發表權之訴追。 若著作人明白表示不得公開發表者,即使全體 繼承人同意,亦不得進行公開發表。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1024號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 承,但得約定不行使。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 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 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 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

7、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 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 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起, 無須任何其他程序,即自動受著作權法保 護。 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著作人 享有,但受雇關係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 情形,可以透過契約約定。如何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原則:著作權歸屬於實際從事著作之人 例外一、公司與員工間著作權的歸屬: 沒有特別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屬公司,著作 人格權歸屬於員工;目前通常約定以公司為著 作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8、財產權均屬於公司) 通常會於員工的聘僱合約中,即加入智慧財產 權歸屬的約款,避免產生爭議 比較容易產生爭議是如何認定是職務上完成之 著作通常會將通常上班時間、利用公司所提 供之資源、接受公司(上級)指示從事之創作、 與其職務相關之創作,具有其中一項,即視為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何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例外二、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無特別約定時,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 屬於受聘人(即實際從事創作之人),但委託人可 以利用 建議於委外契約中約定著作權歸屬,否則將面 臨委託人利用權不明確的情形 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約定著作財產權於創作完成或付款後自動移轉予出 資人 授權出資人為永久利用並得改作,且就改作

9、後之衍 生著作得獨立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原則:著作人生存期間+死後50年,共同著 作為最後死亡之作者死後50年 例外:公開發表後50年 別名(眾所周知者除外)或不具名著作 法人著作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 著作權未登記+保護期間長,故應假定多數 我們所接觸他人的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 保護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及授權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指終局性地將著作財產 權的全部或部分移轉給受讓人,當著作財產權的 讓與行為完成之後,著作財產權就屬於購買著作 權的人所有,受讓人就成為新的著作財產權人 (若僅移轉其中一部分,就會成為新的共有人)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指著作財產權人依據授 權契約所約定的條件,將著作

10、財產權部分的利用 權益,交由被授權人利用。 著作財產權讓與是一次性地賣斷,只產生一次收 益;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則通常是以收取權利金的 方式,可以依使用數量、範圍、時間.等,作比 較彈性的利用,也能帶來比較長久的收益。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指在授權契 約約定的範圍內,智慧財產權不得再授權 第三人與授權範圍相衝突的權利,至於智 慧財產權自己能否自行利用,原則上專屬 授權時,智慧財產權在授權範圍內自己也 不能自行利用。 所謂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則 是指前述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著作權法第37條

11、 專屬授權人在其專屬授權的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 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 為。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授權契約沒有特別規 定時,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再授權予他人 利用,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就侵害其被授予權利之人提 起訴訟 著作財產權人於專屬授權的範圍內,也不得再另行授 權予他人。 在非專屬授權的情形,被授權人在沒有得到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可以再授權予他人,也不可以 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著作財產權人也可以自行利 用或另行授權予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著作權法第40-1條: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 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 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

12、財產權人之同意,不 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 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 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 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 準用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若要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 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 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 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 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 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

13、人 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 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 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創作、引用、抄襲 將心中所構思之各種想法、概念等,以自 己所能掌握的方式,無論是口述、書寫、 繪畫、製圖、雕塑、製陶、拼貼、攝影、 錄製、舞蹈、演出等方式,具體表達出 來,即屬一種創作活動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圍之創作。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 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創作、引用、抄襲 創作活動經常立基於整體人類文化成果, 故難免有需參考、引用、借鑑他人既有之 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

14、, 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 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 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創作、引用、抄襲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 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 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 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 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響。創作、引用、抄襲 註明出處、作者為主張合理使用(著作

15、財 產權限制)之義務,而非註明出處、作者 即屬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4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 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 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 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 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 為之。創作、引用、抄襲 著作權法並未使用抄襲用語,重點在 於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若非屬合理使 用之範圍,下述情形將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未經授權將他人著作全部或部分重製後放在自 己的創作中重製權的侵害 未經授權將他人著作全部或部分改作成為一個 新的衍生(改作)著作改作權的侵害 就他人著作或改作後之著作公開利用時,未依 法表示原著作之著作人姓名姓名表示權的侵 害創作、引用、抄襲 司法實務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接觸:若可證明有接觸或有相當高接觸的可能 性,則被指稱侵害著作權的人,要花更多的努力提供 有利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非只要 有接觸,就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實質相似: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必須以作者的創 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判斷標準,有時候二個著作間 就其整體看起來大同小異,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 的是作者的創作,所以,若是大同的部分, 雙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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