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与研究:运行中的交强险制度及其实施评估(王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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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行中的交强险及其实施评估和完善建议运行中的交强险及其实施评估和完善建议 王德明(交强险是风险社会多元化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受害人、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交强险采商业化运营模式,经营主体为商业保险公司,有学者指出,因保险人的加入,书本上的侵权法在实践中发生了转变,一是被简单化,二是更自由化,三是更不公平,还有学者指出,侵权法实践的关键区域不是法院,也不是律师办公室,而是保险公司的大楼1。因此从保险人的角度,观察实际运行的交强险并评估其法律实施效果,对于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设计,乃至今后其他强制险种的推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保险人观察:实际运行中的交强险从保险人视角观察,

2、交强险法律规则转化为保险公司内部业务流程,实际运作过程及结果与法律规则有明显差异。1实际运行的交强险近于无过失赔偿交强险有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两大模式,我国交强险应属于责任保险模式,但从实践统计来看,实际运行的交强险接近于无过失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1.交强险报案总是能够得到赔偿。从统计来看,除个别案件中被保险人无法提供事故经过证明而不能得到赔偿外,约 99%的交强险索赔案件都能得到赔偿,其中绝大部分交强险案件直接得到赔偿,约 12%的案件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但通过协商、调解及诉讼等方式,保险人最终都支付了保险赔偿金。2.保险人仅对损害结果进行书面审核。基于成本效率考虑,保

3、险人核赔过程主要通过非现场的书面资料审核来进行;现场查勘总是事后查勘,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且除重大人伤案件外现场查勘比例已经低于 20%。总体来看,保险人仅能在事后对事故结果进行书面审核,对事故过程并无能力审查。3.被保险人责任总是能够成立。交强险中区分了有责和无责情形下的保险人责任,2实践来看,被保险人责任总是能够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和法院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强调风险分散和社会安定效果,在因果关系不明或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案件中通常倾向于受害人保护,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形基本被排除。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1

4、 理查德.刘易斯:侵权法与保险的关系:来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报告,载格哈德瓦格纳主编比较法视野下的侵权法与责任保险,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2 交强险条例第 23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 限额。3 如在(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 5494 号判决中,停靠路边的被保险车辆遭后车撞击后前移,致使车前受害人被夹死亡。事故原因难以查明,被保险车辆最终停车状态为左前轮超过非机动车道,左后轮压在机非分界 线上,不排除车辆被撞击后发生位移的可能性。法院判

5、决被保险车辆负 60%责任,在交强险内全额赔偿。又24、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总是难以查明。交强险中排除了在受害人与有过失、不可抗力等情形下保险人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适用,仅有受害人的故意为交强险免责条件。实践来看,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不对受害人的故意予以认定,保险人也没有调查核实能力,同样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也总是无法查明,保险人承担的实际上为无过失赔偿责任。2交强险纠纷没有得到迅速、便捷的解决交强险立法目的之一是迅速、快捷赔偿受害人,减少矛盾纠纷,但实际运行来看,交强险明显偏离了上述目的。1.交强险诉讼案件高发。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高速增长,其中大量涉及到交强险纠纷。

6、1交强险纠纷集中在赔付标准上,包括是否打通分项限额、精损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伤残或死亡赔偿金标准、医疗费用是否以基本医保为标准、伤残鉴定等级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还有大量的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情况下垫付抢救费责任还是保险赔付责任等纠纷。诉讼案件处理期间漫长,从统计来看,仅有 30%的交强险案件能在本年度内结案。2.交强险条款丧失了稳定性。实践来看,法院经常以交强险的目的解释、 交强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相冲突、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等方式来否定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的垫付责任、第 23

7、条的分项限额规定,对应交强险条款第 8 条、第 9 条及第 19 条医疗赔付标准等。由于交强险条款责任范围不稳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各方预期差异巨大,引发大量纠纷及诉讼案件。3.“同案不同判”十分明显。交强险法律法规体系不统一,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较大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纠纷案件进行规范,各地方规范之间差异明显,各层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差异很大,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明显。2如对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问题,部分地区法院打通分项限额赔付,部分地区如(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 1709 号中,被保险车辆载受害人修复路面,受害人在被保险车辆前被肇事车

8、辆 撞到后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开灯因此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在交强险内全额赔 偿。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说,2010 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390.6 万件,2011 年达到 422.4 万件。2010 年全国法院 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 612596 件,2011 年为 744570 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 31.83%和 21.54%,2012 年上半年,新受理的案件更是达到 403476 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由上述数 据可推测,道路交通事故中约 16%

9、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其中 2010、2011 年汽车交强险投保率约 80%,由 此推测涉及交强险纠纷的案件数量巨大。从实践来估算,约有 3%-4%的交强险赔案进入诉讼程序。参见最 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 年 3 月 12 日 15:24。 2 例如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四级法院对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明显分歧。一审法院认为,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据此支持董家玲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

10、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原判适用法律 不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董家玲诉讼请求。原告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 认为应该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了保险人承担无过失责任,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的财产损害 应做限制性理解。少数意见认为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财产损害应做广义理解,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后最 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 42 号复函中,支持安徽省高院审委会少数意见。但该复函之后,基层法院仍 有多种理解,如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中,法院认为交强3法院则执行分项赔偿限额标准。从实际来看,交强险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败

11、诉率高于 90%,1通过诉讼受害人通常可以得到高于交强险条款约定的赔付,而遵守条款的“老实人”只能得到交强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赔偿,实际上造成了惩罚了“老实人”现象,也诱发了更多的交强险诉讼案件。3没有平等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平等权是保险消费者权利的重要部分,平等保护受害人也是交强险的出发点之一。从交强险实践来看,被保险人及受害人并未受到平等对待。1.被保险人保障范围不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仍由被保险人承担。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交强险法律法规理解差异很大,对交强险条款有程度不同的否定,交强险条款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受到交强险保障的范围

12、差异明显,实际上被保险人没有得到平等的保护。2.受害人赔付结果的不平等。从实践来看,相同的保险事故得到赔偿差异明显,尤其是分项限额、医疗费用标准、伤残死亡赔偿金标准方面十分明显,通过诉讼得到的赔偿额度显著高于按照交强险合同的赔偿额度,且相同类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也差异很大。如大部分地区机动车事故中财产损失只能在交强险 2000 元限额内得到赔付,但在部分地区法院则判决在交强险 12.2 万总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保障明显不平等。3.忽视了受害人总体保护。保险机制建立在大数法则之上,平等保护包括对个体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平等保护和对团体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平等保护。实践中着重强调个

13、案中的损害赔偿和风险分担,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全体被保险人、受害人利益的保护。4没有贯彻对价平衡的原则保险法上的对价平衡,是指保险消费者缴纳的保费和其风险应当相适应,交强险中并没有贯彻对价平衡原则。1.保费和个体风险不匹配。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但实践来看部分地区赔付率显著高于其他地区,统一费率没有反映地区间的差异,等于地区之间交叉补贴。同时车辆分类有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特种车等 8 大类,每类车设定统一的基础费率,从实践来看,挂车、特种车、营业客车等亏损严重,而家庭用车、非营业用车等则有盈利,不同车型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交叉补贴,与实际风险状况不对称。22.差异

14、化保费机制强度不足。根据国外实证研究,责任保险模式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预防动机弱化,对事故的抑制机能这主要通过差别化的费率机制来实现。3国内险条例第 22 条中的财产损失应做限制性解释。参见中国法院 2012 年度案例-保险纠纷第 3 页,国家法 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1 根据 2012 年 5 月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在保险公司参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2 年各级法院判决的保险消费类纠纷案件中,产线公司败诉率约为 61%,其中车险败诉率达到 85%。由此推出, 交强险败诉率高于 90%。2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数据,2012 年上海、宁

15、波、浙江、安徽、江苏、重庆 6 个省市亏损严重,合计收取保费是767 亿,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21.3%,但承保亏损是 255 亿元,占总承保亏损的 74%。综合成本率已经超过 了 130%。亏损主要集中在挂车、特种车、营业客车、拖拉机和非营业货车上。据介绍,这五大车型最近四年, 合计收取保费占全部车型保费的 18.2%,但合计承保亏损达到 252 亿,占到了总承保亏损的 73%。参见2012 年交强险财务报告,载“和讯网”:http:/ 年 2 月 26 日 13:21。4交强险费率浮动主要与上年度交通事故挂钩,且费率调整幅度过小,难以全面反映驾驶人及不同车型的风险程度,也难以产生足够的抑制

16、事故发生的诱因。3.不盈不亏原则没有得到贯彻。截至 2012 年底,交强险累计承保亏损 399 亿,平均的综合成本率 109.1%,累计经营亏损 256 亿,平均的经营利润率为-5.9%。1但社会大众认为交强险定价信息不透明,对上述经营结果并不完全认可。2008 年监管机构调高了交强险保障额度并降低了费率,之后再没有进行调整,由保险人承担交强险的巨额亏损。5说明义务简化为投保人签字流程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中对保险人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以弥补投保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交强险中保险人同样负有严格的说明义务,2实践中保险人将此简化为投保人签字的流程控制。1.客观说明义务标准实际上不可能达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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