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总结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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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掌握注册管理1、一级建造师的报名条件有哪些? 答: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工 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取得工 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取得工 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取 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2、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明 确规定不予注册到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到要求 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 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到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到, 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到证明材

3、料。 3、不予注册到情形有哪些? 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 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到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到;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 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申请 人到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什么情况下

4、印章将失效? 答: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 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死亡或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5、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情形有哪些? 答:有上条规定到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 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到其他情形。1Z301012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掌握执业管理1、注册建造师是否可以在工程监理单位执业? 答:可以。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到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

5、工到 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到其他 业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取得资格证书到人员应当受聘于 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 后方可从事相应到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设 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 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6、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 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协助注册管

7、理机关完成相 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 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从事执业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1Z3010131Z3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如何确定拟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答: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

8、路工程、铁路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 14 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不同的专业进一步细分为工程类别、项目,这些项目又根据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了大型、中型、小型工 程。1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掌握监督管理1、哪些部门负责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 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 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 业务文档;就有关问题询问

10、签署文件的人员;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 行为。 3、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注册? 答: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 活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 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 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

11、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的,应当予以撤销。 4、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 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 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1Z3010201Z3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3

12、010211Z301021 掌握法律体系掌握法律体系1、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答: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 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宪 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 法;诉讼法。1Z3010221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掌握法的形式1、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哪些? 答: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

13、际条约。 2、法律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吗? 答:不是。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答: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是 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 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14、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 法规。 立法法第 85 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 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裁决。1Z3010301Z301030

15、 民法民法1Z3010311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2、自然人就是公民吗? 答:不是。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人不仅 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哪几种? 答: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 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4、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

16、立行为进行民事 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5、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 6、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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