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之宪政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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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美研究第三十卷第一期 (民國九十五三月),29-73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論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0 俊增 高雄大學政治法系 E-mail: chiunnuk.edu.tw 摘 要 與傳統之族國認同的觀同,哈伯馬斯提出所謂的憲政 愛國主義。但此一概所具有之普遍主義的意涵,卻引發強 的質疑,懷疑其能夠產生足夠的認同與動機?本文之分析 指出,對哈伯馬斯而言,對於具普遍主義意涵之憲法原則的熱 愛忠誠,必須具備能夠支持自由政治文化之民族的自我 解。本文並進一步指出,此種憲政愛國主義的概係奠在哈 伯馬斯之獨特的法人格者概上;亦即每一人格者均應被尊 重為是一個個人,且同時是存於自己所由之文化脈絡中。

2、最 後,本文並對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的概進反批判, 認為此一概忽蘊含於集體認同中之激情因素,並嘗試提 出修正方案。 關鍵詞:族國認同、憲政愛國主義、哈伯馬斯、泰 投稿日期:94.5.13;接受刊登日期:94.9.19;最後修訂日期:94.11.30 責任校對:鄞伊韋、俊達 * 本文初稿曾宣於高雄大學政治法系暨台大公法研究中心舉辦之政治與公 法學之對話恭祝吳庚大法官榮退學術研討會(2004.4.10),本文之定稿並作相 當幅之增刪與補充。作者非常感謝研討會評人江宜樺教授指正,以及位 名審查人對於會後修正稿所提的寶貴意。 30 歐美研究 壹、前言前言 當今之世,各種形式之認同政治方興未艾。與此相

3、呼應的,當代西方政治的一個主要面向,即是有關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或語言等特殊性之研究;亦即特殊主義成為研究重心。哈伯馬斯 (Jrgen Habermas) 早期在其溝通動中,固然嚴格將辯 (discourse) 之範疇限定為處普遍有效性宣稱之證,但後他將之擴大包括辯,顯示其敏感地掌握此一時代及的脈動。過,他強調辯具脈絡依賴性,善的生活之問題僅於具體史生活方式之無爭議的地平線 (horizon) 內,方能進性討。一九八代中,哈伯馬斯提出所謂 憲政愛國主義 ,這個概的提出係針對德國一系具體政治情境而發,這涉及德國一九八代中史學家大辯中有關國家分下西德之自我解,統一後之德國的自我解,以及歐洲統合三

4、項議題。此外,哈伯馬斯亦以此一概處德國由於第三世界移民日益增加所引發的文化衝突與仇外問題。哈伯馬斯在此一概中嘗試調和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一方面並排斥集體之政治自我解,以及基於此一自我解而產生之凝聚結。另一方面他並強調憲政愛國心之形成,普遍、抽象憲法原則之生根於特定法政治社群,必須經由此一集體政治自我解的中介。過,他堅持此一政治自我解必須與普遍主義憲法原則相容;憲政愛國心這種凝聚結必須優先於僅植基於集體政治自我解而產生之凝聚結。筆者認為哈伯馬斯此一調和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之努,於今日英美政治,社群主義、自由民族主義、文化多元主義等以特殊性為其重心的潮中,甚具啟發性。就另一方面向言之,哈伯馬斯於有關

5、國家分下西德之自我解以及統一後德國之自我解的戰期間,提出憲政愛國主義,其主要目的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 31 係在批判新保守主義所建構有關德國民族傳統具續性的。新保守主義此項主張促使德國民族意的再興。哈伯馬斯認為其係以施密特 (Carl Schmitt) 之思想為主要源頭之一。施密特以政治性概為基礎建構族群同質性之民族概。依施密特之政治性概,面對生活方式與吾人迥之他者,政治性敵對是可避免的。相對於此,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則係尋求與擁有同生活方式之他者間彼此能夠凝聚結之方式。因此,筆者認為憲政愛國主義之對於為族群多元及國族認同嚴重分歧所困擾的我國而言,亦具深刻意義。故乃為文闡述並進一步分析、比

6、較檢討。過,有關哈伯馬斯憲政愛國主義,國內前輩學者已有多篇文章討,1 本文之作即於這些前輩所建的基礎之上。 本文之述分為下面幾個部分: 1. 哈伯馬斯對於民族主義之批判。這部分尤其集中在他對施密特有關族群同質性之民族概的批判。 2. 探討哈伯馬斯有關後傳統自我正身 (postconventional ego-identity) 之概。透過此一概的探討,可以知道哈伯馬斯之個人概並非抽象的、原子式的存在,個人並能與其文化脈絡相分;另一方面後傳統之自我正身的形成涉及自主道德判斷與批判性地撥用其生活史。據此可進一步解哈伯馬斯之所以批判民族主義,深入的原因係由於它於後傳統之自我正身的形成。同樣的,哈伯馬

7、斯之提出憲政愛國主義,乃是因為只有憲政愛國主義所蘊含之後傳統的集體正身,方能補充並穩定後傳統之自我正身。 1 這些著作主要有江宜樺教授之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江宜樺,1998: 110-113);蕭高彥教授之國家認同、民族主義與憲政民主: 當代政治哲學的發展 與反思(蕭高彥,1997: 10-14) 。 32 歐美研究 3. 探討植基於對普遍、抽象、程序性之憲法原則認同之後傳統集體正身的特色;這是有關憲政愛國主義之普遍主義面向。 4. 探討憲政愛國主義之實質面向。哈伯馬斯認為只有當憲法原則生根固植於個別國家之政治文化中,憲政之愛才能產生,而此一政治文化係為所浸潤。 5. 探討社群主者泰

8、 (Charles Taylor) 以著根於特殊脈絡之自我觀為基礎,所建構之承認政治的。並以此為對照,顯示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的建構,終極而言,係基於其有關後傳統之自我正身的概上。蓋即是由於在此種自我概上所建構之集體政治自我解同時是自主反思批判過程,所以哈伯馬斯之嘗試調和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才有可能成功。 6. 最後本文並進一步對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的相關問題點作反、批判。 貮貮、哈伯馬斯對民族主義之批判 哈伯馬斯對於民族國家之出現,並否認其具有正面的意義。蓋宗教改革後世界多元化帶政治權威之正當性危機;另一方面,都市化與經濟現代化也造成社會整合的危機。面對這些危機,民族意提供文化背景,首次

9、使得順民得以成為政治上積極的公民,以人民意志為依歸之正當化模式因此可能;另一方面,並使得一種凝聚陌生人之全新的、抽象的社會整合形式得以產生。從而,藉由民族之創造早期的現代國家得以轉變為民主共和國 (1998c: 111-112)。 然而,哈伯馬斯指出民族擁有副面孔,它可以是指公民所構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 33 成之民族 (the nation of citizens),也可以是族民所形成之民族 (the nation of Volksgenossen);前者自我建構為一由自由、平等之人所組成的政治團體,後者自視為共屬於一由共同語言及史命運所凝結而成之族群性社群。因此,民族國家之概本身內含一種

10、緊張,一方是平等法社群所展現之普遍主義,另一方則是由共同史命運所凝結之社群所表現之特殊主義 (1998c: 115; 1997a: 173)。 從而,民族國家固是對於上述社會整合危機及政治權威之正當性危機的回應,但回應的方式卻存在種途徑。就族群式民族主義 (ethno-nationalism) 而言,傾向於原子化之社會的整合只能求諸共享文化之同質性,方能確保。而且人民主權正預設一個有機演進形成之民族,民主國家中作為憲法權威之主體乃是先於憲法而存在之史性的實體 (Habermas, 1997b: 132-133)。哈伯馬斯指出施密特在此種觀之史中,扮演有重要角色 (1997b: 134)。 哈伯

11、馬斯指出,在施密特看,同質性人民所擁有之共同的族群與文化遺產可以在陌生人間產生公民凝聚 (civic solidarity),乃是這種規範性結之泉源與保證,這是占有性個人主義所無能為的 (1997b: 138)。此外,哈伯馬斯認為施密特在其憲法一書中,嚴格區分憲法之法及政治二項要素,並以民族結布爾喬亞憲政國家之法治原則與人民自決之民主原則。對施密特而言,民族同質性是民主政治之前提條件。因此政治民主能奠定在所有人之無差別上,而僅能奠定在某一特定人民之成員身份上。民主之核心概為人民,而是人。施密特將公民之平等與政治意志的形成,視為是或多或少同質之人民,其意志表達所自發形成之和諧;人民之自我決定之自

12、我被視為能夠動之大我,而族群性民族即適合填補大我這個位置。據此,基於族群同質上之民主自決的意義在於個別公民之政治自主性,而是一個民族之自我肯認、34 歐美研究 自我實現,是民族獨。與此相對的是應用於私個人之法治原則,其蘊含所有人均平等的觀。而具族群同質性之民族即調和法治與民主:只有公民,亦即只有私個人被轉變成政治上自覺之民族的成員,方能與民主治 (1997b: 134-136);另一方面,民族獨、民族自決之權亦是有效確保平等個人權之必要條件 (1997b: 141)。 由此進一步推導出,一特定之人民即擁有民族自決之權,其自我界定為一同質之人民,且同時有權控制由此一屬性特徵所推出之土邊界。過,哈

13、伯馬斯批判指出這種同質人民之假設但違反意志自主原則,且具施密特所坦承諱之強排他性。施密特認為民族同質的國家才是正常的,欠缺此一同質性則是正常,對於和平是一種威脅。因此,除認為應採防範性措施限制外國人移入外,施密特並建議對人民中之質因素予以壓制或排除,或作區域上的隔 (1997b: 141-142)。 哈伯馬斯對於施密特之批判堅定而持續,在他看施密特是德國新保守主義思想的重要源頭之一 (1997a: 80-81)。無是在八代中之史學家大辯或有關德統一後對德國自我解之意義的戰中,哈伯馬斯一再關心施密特思想可能帶之危害 (1990a: 128-140; 1997a: 107-119)。如果深入,對照

14、地看二人思想之基點,將可深刻體會哈伯馬斯與施密特之對,從而在下文中能深入掌握前者思想之精義。質言之,依施密特之政治哲學及法哲學的基礎政治性概,他界定特殊之政治性區別為友與敵之區別,政治動及政治動機均能溯及此項區別 (Schmitt: 1996: 26)。他並指出政治上的敵人即是他者、陌生人,他的本質即在於其以一種特殊強的方式,表現為與我群存在上之相,或者生活方式之相,從而在極端之哈伯馬斯之憲政愛國主義 35 情況,與其發生衝突是可能的 (1996: 27)。相反的,哈伯馬斯之企圖尋求我群與他者,陌生人與陌生人間之凝聚的泉源;哈伯馬斯認為今日吾人必須關心的,是那些吾人所熟悉之族民 (folks)

15、 的命運,而是 他者 ,甚至是 陌生人 的命運 (1997a: 70)。換言之,面對生活方式與吾人迥之他者或陌生人,施密特認為政治性之敵對是可避免的;哈伯馬斯則尋求擁有同生活方式之陌生人間彼此凝聚一起的可能方式。 、哈伯馬斯之後傳統自我正身概 哈伯馬斯批判具族群同質性之民族概但違反意志自主原則且具強排他性,因此他提出憲政愛國主義,企圖以之取代民族主義。值得注意的是,無要深刻解哈伯馬斯對於族群式民族主義之批判或其對憲政愛國主義之的舖陳,均須掌握哈伯馬斯有關後傳統自我正身之觀。因為深入觀之,哈伯馬斯認為族群式民族主義將對後傳統之自我正身構成危害,只有憲政愛國主義所蘊含之後傳統的集體正身,方能補充並穩定後傳統之自我正身 (1990a: 261)。 哈伯馬斯有關後傳統自我正身之觀的建構,企圖擺脫意哲學 (philosophy of consciousness) 之自我意的反模式,依此模式認主體 (the knowing subject) 經由自我思而發現自己,過由於主體係居於觀察者角色,所以主我 (I) 也同時被客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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