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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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该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 年来的首次修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 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新行政诉讼法主要修改地方(一)明确被告主体范围,规范受案范围表述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

2、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 为。解读: 1、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改变为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适用十二条和十三条即可,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等”,保留了今后 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口子.被告主体范围。新立法法明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增加公民 义务,限制公民权利,所以新行政诉讼法将被告主体限定法律、法 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作为部门规章关于卫生监督体系 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授权的组织,对以卫生监督机构 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2、增加规章授权的主体作为被告。 3、增加行政协议。 4、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二)司法独立和行政机关负

3、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 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解读: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官不见官”现象,不利于化解矛盾 。国务院、最高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 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目前的条 文反映一种导向,又兼顾实际情况,今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地方政府 规章细化落实。2、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受理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 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4、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这 充分体现了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三)扩充受理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 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 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 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 解读:1、受案范围的表述。采取不完全列举式,明确必须受理 的案件。虽未采用概括式,但“等”字作等外理解,但仍为未 来单行法律扩张受案范围留下空间。2、第十二条第(一)到底(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 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 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解读:1、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复议机关出 于不当被告的考虑,倾向于维持原行政决定,造成复议被虚 置、复议机关成为“维持会”的现象。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 方案,如一律当被告、维持现状、区分是否造成新的不利影 响等观点。最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

7、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建议以原行政机关确定管辖为宜。但两行政机关负责人 都需要出庭,诉讼负担加重,存在资源浪费。同时,两被告 在庭审中的关系如何确定,举证质证如何进行,需要尽快统 一标准。管 辖v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v(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 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v(二)海关处理的案件;v(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v(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v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

8、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 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四)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尝试v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v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诉讼参加人v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诉讼

9、。v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 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v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 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五)延长了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

10、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延长了起诉期限,将现行法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延长至六个月,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 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一审案件由现行法规定的三个月延长 至六个月,二审案件在一般情况下由现行法规定的两个月延 长为三个月。 (六)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 告

11、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 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 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 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七)附带审查抽象性行性行为第五十三条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 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解读:1、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权利义务 的影响。复议法中已经确立了附带审查制度,但实施效果不好。基法院 在判决中可以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作出认定,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 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八)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第六条

1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 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 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v扩大合法性

14、审查范围。旧法第五条合法性审 查,理论是法院不能介入行政的自由裁量权 ,合法性审查对实际解决纠纷效果不好。旧 法只规定了一个行政处罚的变更判决,新法 增加了明显不当,可以介入合理性审查了。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

1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 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无效。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 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 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九)加强对复议机关复议行为的司法审查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 和原行政行

16、为一并作出裁判。 (十)延长审理期限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 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 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一)双向强化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 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 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 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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