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_ipo_基本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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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基本流程介绍 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 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简称 “首发” 、“I P O ”) 项目和上市公司( 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简称“公开增发”)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简称“配股”) 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简称“可转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

2、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 1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不足 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 ( 1 ) 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 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 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

3、生变化) 两个类别。 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 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 起计算。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2 ) 影响“3 年持续经营记录”的情况 如最近 3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发生了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 ,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则视

4、为不满足持续经营 3年的发行条件;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 3 年后,发行人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2 、主要资产及股权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发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权( 包括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权) 的份额,不能存在重大或有纠纷。如发行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构成情况与其实际股东构成情况不符,则存在产生股权纠纷的可能性,需在纠纷解决后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3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5、 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 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 ,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不符合首发条件。 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应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发行人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有独立的银行账

6、户;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如发行人未能满足上述独立性要求,需在申请首发前进行规范整改。 4 、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 主板: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 0 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 0 0 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 0 0 0 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 0 %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

7、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 0 0 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 0 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 0 0 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 0 %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财务指标的要求,需在发行人会计师为其出具正式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后最终确定, 在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 可依据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初步判断。不能满足上市财务指标的发行人,暂不能申请首发。 5 、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

8、大依赖;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在用的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需进行实质性判断。 如发行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其持续盈利能力仍有缺陷,也不得申请首发。 6 、规范运行 发行人最近 3 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的,需在上述情况结束后 3 6个月再申请首发。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

9、业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如存在上述违规情形,需在申请首发前解除违规担保或收回被占用的资金。 二、具体业务运作流程及主要工作内容的介绍 ( 一) 项目开拓及立项 1 、项目开拓 投行业务人员向有发行意向的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联络,并最终获得对方认可,聘请我公司为其提供证券发行的承销保荐服务的过程,即为项目开拓的过程。 2 、公司立项 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与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即进入公司立项程序。进行项目开拓的人员,应依据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公司立项 项目开拓 对首发公司的辅导 申

10、请文件制作 公司内核 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预审及反馈意见 初审会审核 申请上市 发审会通过 持续督导 询价及发行 查,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提交立项申请文件。立项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开始正式为其提供服务。 ( 二) 对首发公司进行辅导 依据证监会的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需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并由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监管。辅导结束,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为其出具 “辅导监管报告”后,发行人方可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辅导程序如下: 1 、签署辅导协议 对于拟申请首发的公司,如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人员应与

11、其签署辅导协议。如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需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再与股份公司签署辅导协议。 2 、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并公告 辅导协议签署后,投行业务人员应制定具体的辅导计划,并向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辅导备案材料报送后,在当地证监局规定的期限内,发行人应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接受辅导,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通常在辅导备案后即刊登公告) 。 3 、进行辅导工作 投行业务人员应组成辅导工作小组( 至少 3 名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 ,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尚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规范整改和集中授课( 投行人员、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

12、共同进行,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 2 0 小时, 集中授课次数不少于 6 次) 。 授课结束后, 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考试试卷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 4 、申请辅导验收 辅导工作结束后,投行业务人员向当地证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 当地证监局对发行人进行现场辅导验收合格后, 向证监会出具 “辅导监管报告” 。 ( 三) 申请文件制作及内核、主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的签署 1 、尽职调查及申请文件制作 项目立项后,投行业务人员开始尽职调查 ( 需进行辅导的未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可与辅导工作同步进行) 。尽职调查应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13、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并形成工作底稿。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投行业务人员应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后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的具体规定,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2 、内核及签署承销、保荐协议 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投行业务人员应向投行业务支持总部/ 审核部提交内核申请文件。投行业务支持总部/ 审核部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预审后,提交内核小组进行审议。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可与发行人进行协商

14、( 收取承销保荐费的金额需经公司领导同意) ,正式签署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 ( 四) 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1 、取得申请文件所需签章页 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需按照内核小组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成后,应履行“投行业务合同”的网上审批程序,取得作为申请文件组成部分的我公司的签章页( 我公司向证监会出具的文件均需加盖联合证券公章,部分文件需法定代表人及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也应分别提供签章页。 2 、申请文件的复印及制作光盘 报送证监会的发行申请文件包括一份原件和若干份复印件( 首发 3份复印件,公开增发为 2份复印件) ,并需对申

15、请文件的原件进行扫描,制作光盘,与纸版申请文件一并报送。 3 、提交申请文件 投行业务支持总部有专人负责与证监会进行日常接洽,掌握其接收申请文件的具体流程等相关信息。申请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光盘均齐备后,投行人员可与投行业务支持总部联系,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 如是否提供了原件、相关人员的签名是否齐备,有无遗漏必需的文件) 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协助经办人员依据证监会的受理流程提交申请文件。 ( 五) 证监会预审及初审会 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后,证监会将指定两名预审员( 一名负责财务方面,另一名负责法律方面) 专门负责对该项目的预审。 1 、见面会 在预审员对申请文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后

16、,证监会将通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召开见面会,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进行初步沟通和交流。见面会上,首先由发行人介绍其基本情况,然后是与预审员进行交流,回答其提出的问题。 通常发行人的董事长( 或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主办人均应出席见面会,并准备 1 0份左右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的书面材料。 。 2 、反馈意见及回复 见面会后,预审员将继续审核发行申请文件,并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发行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以不超过两次为限) 。接到书面反馈意见后,投行业务人员需在反馈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发行人对反馈意见作出书面回复、按要求修改申请文件( 主要是招股意向书) 或补充提供相关文件。如预计不能在反馈意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回复,投行人员应在期限届满之前,与预审人员沟通,取得其谅解,并向证监会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 此外,在审核过程中,预审人员还将以电话等形式与投行人员进行口头交流( 具体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及其他主要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均需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以联系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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