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业务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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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业务办事程序失业保险业务办事程序一、失业保险申报和缴费范围 凡属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申报和缴费 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 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驻渝部队机 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由单位负责统一申报,个人不单独申报。 二、失业保险申报和缴费步骤 (一)凡属申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和 其他有效资格证书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申报单

2、位分别建档建卡。 1、重庆市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此表一式三份,失业保险机构、地税部门和缴费单位各一份,作为申报单位参加失业保 险的凭据(不作为缴费凭据); 2、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增、减)花名册 此表一式二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各一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凭此表对参保单位的职工增减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3、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参保人员填写,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据; (三)申报完毕后,缴费单位应在当地地税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 费。缴费单位以地税部门提供的缴费发票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已缴费证明作为单 位

3、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凭据。 三、失业保险申报单位变更或终止情况 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 之日起 30 日内,持工商部门和社保局变更或注销凭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单位依法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 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和失业人员本人档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 7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该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 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应于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之日起,60 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 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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