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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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结合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溧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在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坚持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工程质量。第三条第三条 本工程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

2、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对本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对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实施质量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质量责任人,对本项目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质量责任人,对本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常溧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目标是:分项工程优良率96%,单位工程优良率 100%。第六条第六条 本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责任制,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要求和质量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管理,设计过程采用设计、咨询“两院制”,确保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工程设计合理、规范,既节省投资又能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第十条第十

4、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核,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开工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准开工,并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工地巡视、检查核实、抽样试验、测量旁站、工地会议、指令文件、质量评定等),对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各部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编发工程质量检测情况通报,本项目现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项目办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为市高指委托单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和推动质量创优工作。对亮点工程实施奖励。

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常州至溧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及索赔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工程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物资采供管理,推行材料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工程材料质量源头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配合或参与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社会检测单位在现场设立的中心试验室,负责对工程监理机构平行试验、标准试验和抽检试验的试验操作以及对现场监理机构抽检试验抽检频率的监督;负责对工程的抽检试验和测量控制抽检,负

6、责对各施工标段工地试验室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中心试验室应设置测量室(或组),负责本项目对各标段施工控制网的建立指导与复核、协调组织各标段间的联测工作以及重要工序的测量检查,指导、检查各标段测量工作,审核测量技术方案,解决测量技术难题。首件分项工程开工,必须由测量室(或组)独立复核并签认后才准施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及时编制、整理交、竣工资料档案。工程完工后,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写工程总结报告,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统计汇总、分析与评价;主要质量问题

7、与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缺陷责任期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对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督促施工单位对交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和检查中所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及时维修,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质量回访。第三章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与所委托勘察、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因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设计总承包单位对所委托设计的项目负有总体筹划、制定标准、控制投资、组织协调和设计审查的责

8、任,对被委托设计的质量负最终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勘察、设计各个阶段质量责任人。所有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认真校审和核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应依据勘察成果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合同要求,并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设计协调工作,统一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风格,协调不同项目设计界面。强化细节设计,避免错、漏、碰、缺,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

9、确保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和工程的可行性,并满足工程使用、长期维护的功能需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深入施工现场,主动、积极做好设计后服务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技术疑问和设计变更及时响应,迅速处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不因设计配合问题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

10、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在相应阶段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进行设计总结,编写设计总结报告,配合交、竣工验收检查,负责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及考核办法,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项目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加强

11、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并依法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公示牌管理。公示牌应标明工程概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构、监督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现场还应设立整齐、明显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序、施工工艺现场指导牌以及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牌。安全施工牌应标明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说明紧急情况下通讯联系途径、方法和联系人名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包括全过程质量管理、全方位质量管理和全员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是指:每一个分项工程自施工图设计、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到该工程

12、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全方位质量管理是指:每个单位根据不同管理层次,不同工作岗位质量活动的不同侧重点,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展开的质量管理。全员质量管理是指:每个单位的每个员工都要具有强烈的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全员发挥作用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及配备相应的设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调整合同内人员和设备,项目经理和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单位(或项目办)

13、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进场后应及时组织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明确质量目标、要求。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技术合理、工序工艺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准施工。正式施工前,应组织进行施工方案和工艺的技术交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盲目施工的必须返工重

14、做,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损失。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发现错误或存有疑问时有责任向监理书面提出并报备建设单位,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合理配置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试验设备,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取得省厅质监站颁发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特殊检测项目可以委托给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获国家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第三

15、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开展各项标准试验工作,准确提供试验数据指导生产,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工,需总监办平行试验或中心试验室验证试验,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杜绝不合格工程。严格工序管理,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并采用摄像或照相等方法留存备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现场质量检查、检验、试验检测等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工程结束时,施

16、工单位应按照交通厅、省高指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真实的工程原始资料。做到工程进度与档案整理同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的质量抽检、督察等工作。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全面推行标准化施工管理,应根据所承揽工程项目的特点,细分目标、标准、任务、流程,实施精确计划、精确决策、精确控制、精确考核的科学管理模式,编制标准化施工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施工中应注重细节处理、外观质量、成品保护和缺陷修补工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在所承揽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以及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快速报告。事故发生后,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交、竣工提出的遗留问题或建议应负责返修和处理。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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