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境外旅行(推荐版)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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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境外旅行(推荐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境外旅行(推荐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障档次 1.1 保障档次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两档(见附表一) 。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障档次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2 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紧急救援服务 紧急救援服务 中文援助热线电话

2、中文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 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紧急救援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的, 应及时拨打本公司提供的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通知救援机构,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医疗援助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将被保险人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医院; 2) 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 被保

3、险人将被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 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 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 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5) 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陪同住院陪同住院 未满 12 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位家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但每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累计入住以 5 日为限。 转送回国转送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

4、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以最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中国境内并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交通费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的回程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安排子女回国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最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回国,但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遗体处理 遗体处理 1) 亲属处理后事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

5、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最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并支付往返交通费,同时安排其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在酒店住宿的费用。但每晚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元,累计入住以 5 日为限。本公司不负责帮助该直系亲属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 2) 遗体转送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约定金额内的相关费用: a) 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

6、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费和灵柩运送回国费用; b) 火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使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c) 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本公司通过

7、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住院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因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承担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总额以人民币 8000 元为限,超过的费用须由被保险人自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

8、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牙科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承担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总额以人民币 4000 元为限,超过的费用须由被保险人自付。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援助服务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行政援助行政援助 1) 旅行前的咨询服务

9、 被保险人出行前,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咨询目的地的天气状况、空气质量、旅馆等资料。 2) 翻译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专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翻译服务,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3) 证件、行李丢失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不慎丢失所带证件或行李,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协助重办或重置,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1.31.3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1) 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a)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b)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

10、此限; c)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d)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e)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f)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g)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h)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i)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j) 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

1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以上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 k)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l) 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m)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n)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 o)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

12、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p)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q)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r)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场所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s)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t)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2) 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 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 本公司和救援

13、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3) 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和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4)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 本公司将不承担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保险责任, 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 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5) 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 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自然灾害、

14、罢工、 航班条件、 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2 2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3 退保 2.3 退保 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被拒签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在出境以前为该被保险人申请退保。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退保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选择多次旅行、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障形式的,退保时

15、,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有过出境记录的,投保人不得为其申请退保。 3 3 保险费 保险费 3.1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 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4 保险责任履行 保险责任履行 4.1 保险事故通知 4.1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无法在事发当时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

16、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2 受益人 4.2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费用结算方式 4.3 费用结算方式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保险事故通知” (4.1)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5 5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5.1 不保的国家和地区 5.1 不保的国家和地区 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2)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 ,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3)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 ,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4)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 ,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 ,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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